魏诏更定班禄之制。
公元484年 八月
魏诏更定班禄之制。
《魏书》卷七上《高祖纪》:“八月,魏诏更定官班禄之制。“诏曰:‘帝业至重,非广询无以致治。王务至繁,非博采无以兴功。先王知其如此,故虚己以求过,明恕以思咎。是以谏鼓置于尧世,谤木立于舜庭,用能耳目四达,庶类咸熙。朕承累圣之洪基,属千载之昌运,每布遐风,景行前式。承明之初,班下内外,听人各尽规,以补其阙。中旨虽宣,允称者少,故变时法,远遵古典,班制俸禄,改更刑书。宽猛未允,人或异议,思言者莫由申情,求谏者无因自达,故令上明不周,下情壅塞。今制百辟卿士,工商吏民,各上便宜。利民益治,损化伤政,直言极谏,勿有所隐,务令辞无烦华,理从简实。朕将亲览,以知世事之要,使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为戒。’(九月)戊戌,诏曰:‘俸制已立,宜时班行,其以十月为首,每季一请。’于是内外百官,受禄有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