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谕演戏无一概禁止之理。
公元1728年 三月
上谕演戏无一概禁止之理。
《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六七(雍正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奉上谕:魏廷珍奏称违禁演戏之保长已杖八十发落等语。查雍正元年间,李凤翥曾经奏称,乡邑之中,共为神会,敛钱演戏,男女混杂,耗费多端,应行禁止。朕因其所奏合理,比即降旨允行。盖州县村堡之间,豪强地棍,借演戏为名,敛钱肥己,招呼匪类,开设赌场,男女混淆,斗殴生事,种种不法,扰害乡愚,此则地方有司所当严禁者。至于有力之家,祀神酬愿,欢庆之会,歌咏太平,在民间有必不容己之情,在国法无一概禁止之理,今但称违例演戏,而未分晰其缘由,则是凡属演戏者,皆为犯法,国家无此科条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