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題解
〔古印度〕 烏瑪斯伐蒂 著
方廣錩 譯註
〔題解〕
《諦義證得經》,又名《真理證得經》、《入諦義論》等。印度耆那
教經典。該經的梵文原名為Tattvārthādhigama。tattva,意為「原
理」、「真理」,漢譯佛經傳統譯為「諦」、「真實義」。該經所謂的「諦」,
指耆那教主張的七個基本原理——七諦。artha,意為「義」,即「意
義」、「意思」。adhigama,意為「得到」、「知道」、「學習」,漢譯佛經傳
統譯為「證得」、「所證」、「入」。該文原題最初無「經(sūtra)」字,但
傳統常在其後附上「sūtra」一詞。故在此譯作「諦義證得經」。
《諦義證得經》的作者是著名的耆那教哲學家烏瑪斯伐蒂
(Umāsvāti)。烏瑪斯伐蒂的生卒年不詳。耆那教空衣派認為他活動
於公元135年至219年,白衣派認為他活動於公元八、九世紀,兩
者差距很大。學術界則一般傾向於認為他生活於五世紀。烏瑪斯伐
蒂出生於北印度尼耶戈羅迭伽,父名斯伐蒂,母名婆特希(一說名
烏瑪)。19歲時依瞿沙難提剎瑪那出家,加入耆那教團。白衣派認
為他的導師為牟拉;空衣派認為他的導師是耆那教當時的教團長
耿達宮陀。出家後厲修苦行,44歲時接任耆那教教團長。此後領導
耆那教教團達40年。84歲時逝世。關於他的生平,白衣派、空衣派
的傳說很不一致。據說他一生著作甚豐,共有500部,但現尚傳世
的僅五部,其中以《諦義證得經》以及他為這部經典所作的註釋最
為重要。
《諦義證得經》共十章,詳細論述了耆那教的基本理論——七
諦說。並以此為綱,把耆那教的主要學說大部分都組織進來了。七
[001-0356a] 
諦指命、非命、漏、縛、遮、滅、解脫等七個基本原理。耆那教認為,世
界萬象由命(精神)與非命(物質)兩大元素組成。命分兩種。一種
不受物質的束縛,已經得到了解脫。一種受物質的束縛,遍存於地、
水、火、風等四大及各種動物、植物中。非命也分兩種,有定形的與
無定形的。有定形的物質由永恆而不可分割的極微(原子)與極微
的復合體組成。由於極微與極微的復合體具有種種性狀,從而組成
紛繁複雜的現實世界。無定形物質包括時間、空間、法(活動的條
件)與非法(靜止的條件),它們是命與有定形物質的活動條件與
依據。該經認為,「業」是一種特殊的、細微不可見的物質,它可以
漏洩在潛藏在人肉體中的「命」上,這種作用稱為「漏」。由於業有
各種不同的種類,所以,漏洩在命上的業可以束縛命,並決定該人
的壽夭窮通與生死輪迴,這種作用稱為「縛」。因此,為了得到解脫,
首先必須防止業進一步漏洩到命上,這就需要用各種方式把命保
護起來,以免業接觸命,這稱為「遮」。進而則必須採用各種方法把
已經漏洩到命上的業消除掉,這稱為「滅」。圓滿做到「遮」與「滅」,
就可以得到最後的「解脫」。為了得到最後的解脫,耆那教要求教徒
必須具足正見、正智、正行等三項條件,這稱為「三寶」,即必須堅定
對耆那教理論的信仰採用之指導自己的行動。耆那教還要求人們
必須遵守戒律,從事苦行、禁欲等修持,認為由此可以讓命最終擺
脫受物質束縛的狀態,抵達不受物質束縛的解脫境地。此外,《諦義
證得經》中還論述了耆那教的知識論、宇宙觀等諸方面的內容。
由於歷史的原因,耆那教於公元前三世紀左右分裂為白衣派、
空衣派等兩派,沿襲至今。現兩派據為理論依據的經典互不相同,
但唯有這部《諦義證得經》為兩派共同尊奉,認為它所論述的確為
正統的耆那教教義。在耆那教中,不少人以這部經典作為判斷是
非,乃至判斷其他經典真偽的標準,甚至認為將該經讀頌一遍就有
莫大的功德。因此,現代的耆那教研究者都把這部經典當作研究耆
那教的基本資料,當作闡述耆那教思想的原始資料。
[001-0357a]
耆那教與佛教產生於同一時代,同一地區。兩個宗教的信徒的
社會層面亦大致相同。因此,佛教的思想與耆那教的思想有許多相
近之處,這祇要認真閱讀本經就可以明白。佛教把耆那教當作「六
師外道」之一,經常在經典中提到它。因此,學習一些耆那教經典,
對我們深入學習與研究佛教的理論有極大的補益。譯者認為,從某
種意義上說,不瞭解佛教的源——印度佛教,就不能很好地了解
它的流——中國佛教。而與印度佛教有密切關係的耆那教典籍,
是我們了解與研究印度佛教必不可少的資料。
該經現有英、德、日等多種文字的譯本,本文是該經的第一個
漢文譯本。漢譯本先由譯者依據附有梵文原文的日本金倉圓照的
日譯本翻譯,進而約請葛維鈞同志依據梵文原文作了校對。現將
梵文原文用括弧抄錄在每節經文正文之後,以供有興趣的讀者研
究與查考。梵文原文中的「-」為分詞號;「=」為移行號。本經原文
非常簡略,以致難以畢讀。為了便於理解,譯者在經文中適當增加
一些文字。凡屬譯者增加的文字,一律用括弧標示。另外,為了便於
閱讀與研究,譯者參照日譯本及其他耆那教資料,酌量作了一些必
要的註釋。
現在耆那教白衣、空衣兩派各有自己的《諦義證得經》的傳承
本。兩種刊本的內容基本相同,略有差異。日譯本依據白衣派的刊
本翻譯,但將空衣派刊本與白衣派刊本的主要不同之處一一在註
釋中予以說明。漢譯本仿照日譯本的辦法處理,主要依據白衣派刊
本翻譯,採用小四號楷體印刷。將空衣派刊本的不同內容,放在相
關的註釋中,用五號楷體印刷,採用括弧將空衣派刊本的節號括註
起來,以示區別。
我國古代大藏經除了收入佛教典籍外,還收入古印度外道勝
論派、數論派的典籍如《勝宗十句義論》、《金七十論》等。賡續這一
[001-0358a] 
傳統,我們把這部耆那教的基本典籍《諦義證得經》收入《藏外佛
教文獻》,供讀者研究參考。
* 正文
諦義證得經
** 第一章
*** §1.1
「
正見、智、行就是解脫道。(samyagdarśana-jñāna-cāritrāṇīmokṣa-mārgaḥ.)」
【〔註釋〕
「見」(Darśana)是印度宗教哲學的常用術語,意為
「觀點」、「認識」。它又分為普通人對事物的一般認識和宗教、哲學
家對世界、人生的特定學說。如本經§8.8所講的「見的覆障」是指
普通人的一般認識;而「正見」(Samyagdarśana)則是指特定的宗
教、哲學理論。由於學說不同,印度各宗教哲學派別都把本派的觀
點奉為「正見」,而把別派的觀點斥為「邪見」,並把信奉本派學說作
為能夠得到解脫的首要條件。如佛教即將「正見」列為「八正道」之
首。耆那教所謂的正見是指對耆那教七諦理論的信仰,見§1.2。
關於正見的違背,見§7.18。
智(Jñāna)同樣也分世俗的一般智慧與宗教的最高智慧等兩
種,這兒指宗教、哲學家主張的智慧,故也有人譯作「正智」。關於耆
那教的正智,參見§1.9至§1.33。
行(Cāritra),行動,行為。與見、智一樣,也可分為世俗的與宗
教的兩種。這兒指符合耆那教宗教規範的「正行」。參見§9.18。
正見、正智、正行三者,被耆那教稱為「三寶」。他們認為祇有按
這三寶的要求去做,纔能得到解脫。所以有的研究者認為本節也可
[001-0359a] 
以譯作「應由正見、正智、正行而得解脫之道」。但是,原作者之所以
沒有在本節的「智」與「行」前也冠以「正」字,是為了特別強調本經
所論述的七諦學說是耆那教教義的精華。因為七諦學說在耆那教
理論體系中屬於「正見」的範疇。耆那教認為,觀點指導行動,因此
最主要的是樹立「正見」。有了正見,自然會產生相應的正智與正
行。】
*** §1.2
「
正見即對諦義的信仰。(tattvārtha-
śraddhānāṃsamyagdarśanam.)」
【〔註釋〕
本節至§1.8解釋什麼是正見與論述怎樣纔能得到
正見。
諦義,即本經的論述對象,亦即§1.4講的七諦,是耆那教的
理論基礎。所以耆那教認為祇有對七諦的信仰纔可以稱為正見。】
*** §1.3
「
它可自然而然或由證得而產生。(tan
nisargādadhigamādvā.)」
【〔註釋〕
它,指正見。本節論述產生正見的兩種途徑。耆那教
認為有的人由於前生的功德,一生下來就具備這種正見,這就是所
謂的「自然而然」地產生。而一般的人祇能通過學習,亦即通過「證
得」來樹立這種正見。要學習,必須有人教授,因此也有人把此節
譯為「它可自然而然或由教授而產生」。《諦義證得經》就是為了這
種學習或教授而編纂的。
佛教有「根本智」、「後得智」的說法,與耆那教的這種觀點大
體類似。】
*** §1.4
「
諦即命、非命、漏、縛、遮、滅、解脫。(jīva-
ajīva-āsrava-bandha-saṃvara-nirjarā-mokṣās
tattvam.)」
【〔註釋〕
本節敘述正見的綱目,亦即《諦義證得經》論述的中
心——七諦。
[001-0360a]
命,梵文原文為Jīva,在我國古代漢譯佛經中一般譯為「命」,
近代以來,也有不少人譯為「靈魂」。但耆那教的「命」與現代意義
的「靈魂」尚有差異。耆那教的命是一種純粹精神,是世界的基本
原理,是萬物含靈的依據,是耆那教哲學的基本範疇之一。為了避
免與人們通常理解的「靈魂」相混淆,在此仍譯為「命」。耆那教對
命有一系列詳盡的論述,參見第二章至第四章。
非命(ajīva)是與命相對的一種基本原理,也是耆那教哲學的
基本範疇。它大體相當於物質和物質存在的條件。詳見第五章。
漏(āsrava)是耆那教基本概念,也是佛教常用的術語。在佛教
中,它指漏洩的煩惱。但在耆那教中,漏指業漏洩纏縛命。詳見第六
章。
縛(bandha)是束縛的意思,指命被業束縛。詳見第八章。
遮(saṃvara)是阻擋的意思,指阻擋住業,不讓它漏洩到命上。
詳見第九章。
滅(nirjarā)是消滅的意思,指消滅已漏洩到命上的業。詳見第
九章。
解脫(mokṣa)即從業的束縛中最終解脫出來。印度各宗教哲
學派別都把解脫當作自己的最高理想,但對解脫的解釋各不相同。
關於耆那教的解脫觀,詳見第十章。
上述七諦,是耆那教的根本理論。另外,有的耆那教經典祇講
命、非命兩諦,而把漏、縛、遮、滅、解脫都歸入非命中。也有的經典
則將七諦理論中遮、滅兩諦所包含的善(puṇya)、惡(pāpa)單列出
來,形成九諦。有些研究者認為上述二諦、九諦的學說,反映了耆那
教諦義理論的不同發展階段。這種說法可供參考。】
*** §1.5
「
按名稱、形態、實體、狀態而決定。(nāma-
sthāpanā-dravya-bhāvatastan-nyāsaḥ.)」
【〔註釋〕
本節意為每一個諦可以表現為,或被規定為名稱
(nāma)、形態(sthāpanā)、實體(dravya)、狀態(bhāva)等四個方面。
[001-0361a] 
因此,我們可以通過上述四個方面去認識每一個諦。
例如:命的名稱叫jīva;它表現為生命形態;它具有脫離物質
束縛的永恆不變的實體;在不同的情況下,它呈現為不同的狀態。
實體(dravya),又可譯作「缺性的狀態」,指排除了各種屬性之
後的狀態。也就是說,耆那教認為,祇有在排除一事物與其他一切
事物的所有聯係之後,纔能真正把握該事物的實體。這與印度奧義
書中講「梵」、佛教中觀派講「空」時所用的方法有相近之處。】
*** §1.6
「
由量及觀察法而證得。(pramāṇa-nayair
adhigamaḥ.)」
【〔註釋〕
本節論述證得(學習)諦義的方法,即可以通過量及
觀察法這二種方法來證得。
量(pramāṇa)是印度哲學,特別是印度邏輯學——因明——
的常用術語,指知識來源、認識方法及判斷知識真偽的標準。耆那
教對量的解釋,見§1.10、§1.11。
觀察法(naya)指認識事物的方法。見§1.34、§1.35。】
*** §1.7
「
(且)通過對定義、所屬、形成的原因、關係、
存續、區分;(nirdeśa-svāmitva-sādhana-adhikaraṇa-
sthiti-vidhānataḥ.)」
*** §1.8
「
及存在、數量、場所、接觸、時間、間隔、狀態、
大小(的考察)而證得。(sat-saṃkhyā-kṣetra-sparśana
-kāla-antara-bhāva-alpabahutvaiśca.)」
【〔註釋〕
這兩節意為應按§1.6提出的那兩種方法來觀察這
兩節提出的這十四個範疇,纔能證得諦義。推而廣之,也可用這種
方法考察一切事物,得到對事物的正確認識。耆那教認為,上述十
四個範疇中,§1.7提到的六個範疇是最基本的。以觀察「漏」為
例,就必須把握:(1)定義(nirdeśa),即怎樣給它下定義?(2)所屬
(svāmitva),它從屬於什麼?(3)形成的原因(sādhana),因何而生?(4)
[001-0362a] 
關係(adhikaraṇa),與周圍事物的相互關係?(5)存續(sthiti),存在
於哪一段時間內?(6)區分(vidhāna),怎麼分類?而§1.8所講的八
個範疇則是根據不同對像、不同情況分別提出的,即所謂「應機而
設」。所以,後八個範疇的內容與前六個範疇有所重複。如果以
§1.8所提的八個範疇來觀察「正見」,則可知:(1)存在(sat),正見
祇存在於部分眾生中,不存在於非眾生中。(2)數量(saṃkhyā),它
是無數的。(3)場所(dṣetra),世界各處,它無所不在。(4)接觸面
(sparśana),它與世界的無數部分相接觸。(5)時間(kāla),它存在於
命的某些特定時間中。(6)間隔(antara),它的存在有一定的間隔,
即有時它並不存在。(7)狀態(bhāva),它祇存在於命的一定狀態時。
(8)大小(alpabahutva),它有時微弱,有時強大。】
*** §1.9
「
智慧有感官智、聖典智、直觀智、他心智、完
全智。(mati-śruta-avadhi-manaḥparyāya-kevalāni
jñānam.)」
【〔註釋〕
本節論述智慧的分類。以下直至§1.33都是對智慧
的論述。
感官智(mati)指感覺器官及意識所進行的認識活動及這種活
動所得到的知識,亦即一般人通常的認識活動及認識。它包括感
覺、推理、記憶等。參見§1.13—§1.19。
聖典智(śruta)指學習聖典與宗教導師的教導的整個學習過
程及由此得到的知識。它包括注意、理解、聯想等等。參見§1.20。
直觀智(avadhi),相當於佛教中所說的「天眼通」。據說,雖然
這種認識有時還需借助於感官與意識(即感官智),但它具有超越
時空的神秘力量,可以直接得到在時間、空間方面都很遙遠的事物
的認識。參見§1.21至§1.23。
他心智(manaḥparyāya),即佛教中所說的「他心通」。據說具備
這種認識能力的人可以直接洞察他人過去、現在、未來的種種心理
活動。耆那教認為,祇有當認識者擺脫一切個人的忿、憎等感情,纔
[001-0363a] 
能具有這種神秘的本領。參見§1.24、§1.25。在空衣派的刊本
中,他心智的梵文原詞為「manaḥparyaya」。
完全智(kevala),即佛教中所說的「大圓鏡智」。據說這是在認
識者的命已經擺脫了業的束縛以後獲得的一種最完善、最全面的
認識。它不需任何外界的幫助,不依賴意識與感官,也不受時間、空
間的限制,是一種至高無上的智慧。參見§1.30、§10.1。】
*** §1.10
「
這分作兩種量:(tatpramāṇe.)」
*** §1.11
「
前兩種是間接的;(ādhyeparokṣam.)」
*** §1.12
「
其它是直接的。(pratyakṣamanyat.)」
【〔註釋〕
耆那教按照是否需要媒介、工具把感官智等五種智
分成直接智慧(aparokṣa)和間接智慧(parokṣa)兩種。所謂直接智
慧係指一個已經擺脫了業的影響,並具有「正確」認識能力的「勝
者」天生就有或其它人不憑任何媒介、工具,自然就能夠得到的
智慧;而間接智慧則是普通人借助於某些媒介、工具纔能得到的。
他們認為,感官智要依靠感官、意識、光線等各種條件纔能產生,聖
典智要依靠聖典及教授等媒介纔能產生,故都屬間接智慧。所以稱
「前兩種是間接的」。而直觀智、他心智、完全智都是命本身在一定
狀態下自發得到或天生就有的,故都屬直接智慧。所以稱「其它是
直接的」。應該注意的是,印度其它宗教哲學派別一般都將感官智
當作現量,即當作可靠的直接智慧,而耆那教卻把它當作間接智
慧,剛好相反。耆那教貶斥感官智,是為它要求人們閉目塞聽,反觀
自證的宗教修持目的服務的。】
*** §1.13
「
感官智、念、想、思、覺知等,都是同義詞。
[001-0364a] 
(matiḥsmṛtiḥsaṃjñācintā-abhinibodhaity
anarthāntaram.)」
【〔註釋〕
本節實際上是給感官智下定義,意為感官智包括念
(smṛti)、想(saṃjñā)、思(cintā)、覺知(abhinibodha)等諸方面。古
印度正理派經典《正理經》§1.1.15的內容與本節相似,可以參
見。】
*** §1.14
「
這(感官智)以根及非根為原因。(tad
indriya-anindriya-nimittam.)」
【〔註釋〕
本節論述感官智依靠什麼而產生。
根(indriya),印度哲學術語,指人體器官,分為知根(感覺器
官)與作根(行動器官)兩種。這兒指感覺器官,即眼、耳、鼻、舌、
身,又稱五根。見§2.20。
非根(anindriya),指意識。佛教認為意識也有根,常與眼等五
根合稱「六根」。耆那教認為意識不屬根,故稱「非根」。但耆那教與
佛教一樣,認為感官智必須依靠外在的五根與內在的意識纔能產
生。】
*** §1.15
「
漠然的感覺、認識的欲望、判斷及記憶(是
感官智形成的步驟)。(avagraha-īhā-apāya-dhāraṇāḥ.)」
【〔註釋〕
這一節論述感官智依照怎樣的認識過程形成。以對
一面旗的認識為例:首先是被動地感覺到有那麼一個紅色的東西,
這就是所謂「漠然的感覺」(avagraha);隨即產生一個想明瞭它到
底是什麼東西的願望,即「認識的欲望」(īhā);接著根據它飄動的
情況斷定它是一面旗,這為「判斷」(apāya);然後又確定它與過去
自己曾見過的旗是同樣的旗,這是「記憶」(dhāraṇa)。這裡講的是
一個認識形成的四個步驟,耆那教認為這也是感官智的四種功能。】
*** §1.16
「
(可認識)多數、多種、迅速、不顯現、非言
詮、恆常及其反面。(bahu-bahuvidha-kṣipra-aniḥsṛta-
[001-0365a] 
anukta-dhruvānāṃsetarāṇām.)」
【〔註釋〕
本節論述感官智的認識對象。即它可以認識「多
數」(bahu)、「多種」(bahuvidha)、「迅速」(kṣipra)、「不顯現,」(aniḥsṛta)、
「非言詮」(anukta)、「恆常」(dhruva)等六種範疇及與上述
六種範疇相反的少數、少種、緩慢、顯現、言詮、變化等六種範疇。也
就是說,感官智可以認識事物的數量,事物的種類,事物的速度,可
以認識明顯的或隱藏的事物,可以認識能用語言來表達或不能用
語言來表達的事物,可以認識永恆不變或變化無常的事物。】
*** §1.17
「
(這是就明確的)對像(而言)。(arthasya.)」
*** §1.18
「
對於不明確的(對象,祇有)感覺(與之相
關)。(vyañjanasya-avagrahaḥ.)」
*** §1.19
「
(但此時)要除去眼根與非根。(nacakṣur-
anindriyābhyām.)」
【〔註釋〕
§1.14至§1.16雖然論述了感官智憑籍什麼而產
生,它的四種機能及認識對象。但耆那教認為上述這些都是對明確
的對象而談的。而對於那些不太確定的對象,如遠處傳來的模模糊
糊的聲音,則祇有「漠然的感覺」這一種機能在起作用。並且,由於
眼識與非根(即意識)永遠祇在認識明確的對象時起作用,而在認
識那些不太確定的對象時不起作用,故此時要除去眼識與非根。】
*** §1.20
「
聖典智在感官智之後。(可分為)兩類:多數
(及)十二種。(śrutammati-pūrvaṃdvy-aneka-dvadāśa
-bhedam.)」
【〔註釋〕
本節論述聖典智。耆那教認為聖典智必須依感官智
為基礎,通過感官智得到。故稱「在感官智之後」。聖典智分為兩類:
肢及肢外。肢(Aṅga),指耆那教的基本經典《十二肢》;肢外,指十
二肢以外的其它經典。肢外的經典很多,故稱「多數」;肢祇有十二
部,故稱「十二」。】
[001-0366a]
*** §1.21
「
直觀智有兩種。(dvividho'vadhiḥ.)」
*** §1.22
「
對於住在地獄者及諸天,它是與生俱有的。
(bhava-pratyayonāraka-devānām.)」
*** §1.23
「
對於其它,它由上述原因而生。(但此時它
又)分成六種。(yathokta-nimittaḥṣaḍ-vikalpaḥ
śeṣānām.)」
【〔註釋〕
這三節論述直觀智。
耆那教把一切眾生分成四類:天(devā,與佛教之「天」完全相
同)、人、傍生(即畜生)、地獄住者(即鬼),見§2.6。故§1.23所謂
的「其它」,指人及傍生。所謂「上述原因」,據作者原註是指「抑止及
滅盡產生智障的業」。關於抑止、滅盡業的問題,請參見第九章、第
十章。
這三節意為,直觀智可分為兩種,對於天及鬼來講,它是生與
俱來,先天就有的。對於人類及畜生來說,它是在抑止、滅盡了產生
智障的業之後產生的。而人類與畜生所具有的後一種直觀智又可
以因場所的變更而分為六種不同的情況,它們是:因場所的變更而
(1)消滅者;(2)不消滅者;(3)逐漸減少者;(4)逐漸增大者;(5)又減
少、又增大者;(6)不變者。
空衣派的刊本將§1.21與§1.22兩節合為一節,作「住地獄
者及諸天的直觀智是與生俱有的。」(bhavapratyayo'vadhirdevā-
nārakāṇām.)】
*** §1.24
「
他心智分(單純)直覺和廣泛直覺。(ṛju-
vipulamatīmanaḥparyāyaḥ.)」
【〔註釋〕
本節及下一節論述他心智。
單純直覺(ṛjumati)指立刻能直接覺知他人心中現在正在想
什麼的他心通功能;廣泛直覺(vipulamati)指連別人心中的複雜思
維,即過去曾有過的、未來將會有的思維都能察知的他心通功能。】
[001-0367a]
*** §1.25
「
其差別則根據清淨及不壞。(viśuddhy-
apratipātābhyāmtad-viśeṣaḥ.)」
【〔註釋〕
耆那教認為廣泛直覺比單純直覺更高一等。即它比
較清淨;且具有永久性,一旦得到後,再不會喪失,所以稱為「不
壞」。】
*** §1.26
「
根據清靜、範圍、所有者、對境(的不同,來
區別)直觀智和他心智。(viśuddhi-kṣetra-svāmi-
viṣayebhyo'vadhi-manaḥparyāyayoḥ.)」
【〔註釋〕
本節論述直觀智與他心智的差別。
耆那教認為他心智比直觀智:(1)更加清靜(viśuddhi);(2)作用
範圍(kṣetra)更大;(3)一切眾生都可能有直觀智,但祇有聖者纔能
具備他心智,即所有者(svāmi)不同;(4)直觀智的對象是粗大的物
質世界,而他心智的對象是精微的精神世界,即對境(viṣaya)不
同。】
*** §1.27
「
與感官智及聖典智相關的(對境)在於一切
實體,(而)不在於一切樣態。(mati-śrutayornibandhaḥ
sarva-dravyeṣvasarva-paryāyeṣu.)」
【〔註釋〕
本節意為感官智及聖典智可以認識一切實體,但它
們未必能認識一切樣態。
在空衣派刊本中,本節缺「一切實體」之「一切」(sarva)一詞。】
*** §1.28
「
(而)與直觀智相關的(對境)在於諸色(之
中)。(rūpiṣvavadheḥ.)」
【〔註釋〕
色(rūpa),一般指物質性的具體事物,與
「名」(nāma,精神性本原)相對,是印度哲學的重要範疇。
本節意為直觀智雖然可以超越時空去認識事物,但它所認識
的對象,仍然是具體的物質性的事物。】
*** §1.29
「
與他心智相關的(對境,還)在於它的無限
[001-0368a] 
部分。(tad-anantabhāgemanaḥparyāyasya.)」
【〔註釋〕
「它」指直觀智認識的對象。據作者原註,本節意為
他心智能夠認識直觀智所能認識的一切對象。不僅如此,它還能認
識人的一切思維。另一種解釋說,「無限部分」是指該認識對象的
「細微的形式」。】
*** §1.30
「
與完全智相關的(對境),在於一切實體及
樣態。(sarva-dravya-paryāyeṣukevalasya.)」
【〔註釋〕
本節論述完全智的認識對象。由於完全智最圓滿、
最完善,所以它以一切實體、一切樣態作為自己的認識對象。
關於完全智,還可參見第十章關於解脫者的論述。】
*** §1.31
「
在一(命)中同時有從一(智)到四(智)的
區分。(ekādīnibhājyāniyugapadekasminnācaturbhyaḥ.)」
【〔註釋〕
前面§1.27至§1.30論述了五種智的認識對象。
本節論述五種智以怎樣的方式存在於某一生命體中。耆那教認為,
這五種智不能同時存在於某一個生命體中。每個生命體可以祇有
一種智,此時為完全智;可以同時有兩種智,此時為感官智與聖典
智;可以同時有三種智,此時為感官智、聖典智與直觀智或感官智、
聖典智與他心智;可以同時有四種智,即除了完全智之外的其它四
種智。雖然幾種智可以同時並存在一個生命體中,但在某一特定時
刻,祇能由一種智活動。此外,耆那教認為除了完全智外,其它四種
智都不是常恆永存的。】
*** §1.32
「
感官智、聖典智、直觀智還有顛倒。(mati-
śruta-avadhayoviparyayaśca.)」
*** §1.33
「
(這種顛倒)因把有與非有等同視之或象狂
人那樣自恣感受而產生。(sad-asatoraviśeṣādyadṛccha-
upalabdherunmattavat.)」
【〔註釋〕
顛倒,指謬誤,就如把馬顛倒認識為牛那樣。
[001-0369a]
這二節意為感官智等三種智慧並非永遠正確,在不正常的情
況下也會產生謬誤。產生謬誤的原因在於不能正確區別世界上諸
種事物的存在(有)與不存在(非有),把它們等同起來了。或象精
神病患者那樣,不能正常地認識、看待世界。】
*** §1.34
「
觀察法有無差別觀、共性觀、個性觀、現狀
觀、習慣義觀(等五種)。(naigama-saṃgraha-vyavahāra
-ṛjusūtra-śabdānayāḥ.)」
【〔註釋〕
本節與下節解釋§1.6中提到的觀察法。
無差別觀(naigama),作者在原註中解釋說:「當我們講瓶時,
我們是指按照作瓶者的意圖而作出的,上部為環狀,口長頸圓,下
部成球狀,有運水、蓄水作用的,被燒製成種種色彩的那麼一種特
殊的實體。而毫無差別地看待這一個特殊體(即某一個特定的瓶)
或所有這一切種類(即所有的瓶),即是naigama。」亦即無差別地
等觀個別與一般,或從個別事物中攝取它與其它事物的共性而拋
棄其個性的觀察法。
共性觀(saṃgraha),作者在原註中說:「指由名稱等而突出出
來的關於現在、過去、將來的瓶子的一般性理解。」即不看個性,祇
看共性的觀察法。至於無差別觀與共性觀的區別,有的研究者認為
前者是指從個別到一般的動態觀察法,後者是對共性(一般)的靜
態觀察法。有的研究者認為前者是從空間來講的,後者是從時間來
講的。
個性觀(vyavahāra),即注重考察事物個性的觀察法。
現狀觀(ṛjusūtra),作者在原註中說:指「善於對現在存在的對
象作正面的解釋。」又說:「如掌握現狀觀,則應能簡單知道對現在
的對境的把握。」故現狀觀係指對現存事物現狀的觀察及表述。
習慣義觀(śabda),作者在原註中說:指「反映了名稱中的既定
觀念的詞彙與它的內容間的表象。」研究者認為,所謂習慣義觀是
從語言方面來講的,指觀察人們賦於某一詞彙的習慣含義,並了解
[001-0370a] 
以一些同義詞來表述一定的事物。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還包括同義詞差別觀、作用觀兩種,
共為七種觀察法。
同義詞差別觀(samabhirūḍha),指按通常的語源來觀察同義
詞的差別。
作用觀(evaṃbhūta),作者在原註中的解釋非常簡略,難於理
解。研究者一般認為作用觀指當用某一詞彙表述事物時,觀察該詞
彙從語源上講,有無特定的作用。
按耆那教的觀點,上述七種觀察法可分為兩大類:實體觀,樣
態觀。圖示如下:
】
*** §1.35
「
(其中)第一個與習慣義觀(可分別)分為二
種及三種。(ābya-śabdaudvi-tri-bhedau.)」
【〔註釋〕
「第一個」,指五種觀察法中的第一個無差別觀。如
§1.34註解圖示,無差別觀可分成以個體為主及以總體為主兩
種。而習慣義觀可分成習慣義觀、同義詞差別觀及作用觀三種。故
白衣派刊本之所以在§1.34中未提同義詞差別觀與作用觀這兩
[001-0371a] 
種觀察法,是因為已經把它們包括在習慣義觀中了。】
** 第二章
*** §2.1
「
命的真實狀態可分業的抑制狀態、業的滅盡
狀態、混合狀態、業的活動狀態及自然狀態。(aupaśamika
-kṣāyikaubhāvaumiśraścajīvasyasvatattvamauadyika-
pāriṇāmikauca.)」
【〔註釋〕
從本章到第四章,主要論述七諦之第一諦——命
(jīva)。
耆那教認為命依據它與行為的結果——業——的結合情況
不同而處於各種不同的狀態中。一般分如下五種。
(1)業的抑制狀態(aupaśamika):此時,纏繞命的業處於不活動
的靜止狀態。
(2)業的滅盡狀態(kṣāyika):此時,業已被消滅。
(3)混合狀態(miśra):即此時業的抑制狀態與業的滅盡狀態正
相互混合,亦即處在業正趨向於滅盡的狀態。此時亦稱:
kṣāyopaśamika。
(4)業的活動狀態(auadyika):此時業正處於積極活動的狀態。
(5)自然狀態(pāriṇāmika):此時的命與業沒有任何關聯,即命
顯現、回歸其本源狀態。】
*** §2.2
「
順次有二種、九種、十八種、二十一種、三種
的區別。(dvi-nava-aṣṭādaśa-ekaviṃśati-tri-bhedā-
yathākramam.)」
【〔註釋〕
本節意為命的上述五種狀態,每種還可細分為若干
種情況。即:業的抑制狀態可分為二種,業的滅盡狀態可分成九種
等等。從§2.3至§2.7即詳論命的這五種狀態的分類。】
[001-0372a] 
*** §2.3
「
(在業的抑制狀態可分為)正與行(兩種)。
(samyaktva-cāritre.)」
【〔註釋〕
「正」即「正智」。「行」即「正行」。
本節意為,業如果被抑制,則精神上就可以顯現正智、正行。有
的研究者認為,「正」包括「正見」、「正智」。所以,業如果能被抑制,
則正見、正智、正行三寶俱可顯現。】
*** §2.4
「
(在業的滅盡狀態再加上)智、見、施與、利
得、受用、皆用、精進。(jñāna-darśana-dāna-lābha-
bhoga-upabhoga-vīryāṇica.)」
【〔註釋〕
前一節的「正」、「行」再加上本節的「智」等七種,即
為九種業的滅盡狀態。
智,即正智。本節中的正智與前一節中的「正智」不同。前一節
的「正智」是指業被抑制後,剛開始逐漸顯現的正智,而這兒的正
智是指業滅盡後呈現出的完美狀態的正智。
見,指正見。有些註釋者認為上一節中的「正」已包括了正見。
他們認為上一節所講的正見指業被抑制後,剛開始逐漸顯現的正
見;本節所講的正見則是指業滅盡後顯現出的完美狀態的正見。
施與(dāna):這裡是指把「無畏」施與人,使人勇敢不懼。亦即
佛教中所謂的「施無畏」。
利得(lābha):因業滅盡而得完全智的人即使不吃飯也能生
存,因在其身體中有一種能同化外界物質而為己用的力量。相當於
中國所說的「辟穀」。也可簡單地解釋為可得到無限的利益。
受用(bhoga):能得到天雨花之類的供養。
皆用(upabhoga):能隨意幻生寶座、天蓋等物並享用它們。
精進(vīrya):在佛教中,此詞意為不斷地努力。但在耆那教中,
此處意為無限的力量。】
*** §2.5
「
(在業的抑制與滅盡的混合狀態可分)四種
[001-0373a] 
智、三種無智、三種見、五種得、正、行、禁戒與無禁戒(等
十八種)。(jñāna-ajñāna-darśana-(dānādi)-
labdhayaścatus-tri-tri-pañca-bhedāḥsamyaktva-
cāritra-saṃyamāsaṃyamāśca.)」
【〔註釋〕
四種智,指§1.9提到的五種智中的前四種。
三種無智,指§1.32提到的處於謬誤狀態的感官智、聖典智、
直觀智。
三種見,指眼見、非眼見、直觀智見。所謂「眼見」,指以眼識為
媒介而產生的表象;所謂「非眼見」,指由眼識以外的其它五識為媒
介而產生的觀念。所謂「直觀智見」指由直觀智產生的信念。
五種得,即前一節中所講的施與、利得、受用、皆用、精進。但人
在業的抑制與滅盡的混合狀態所具有的這五種得,要比人在業的
滅盡狀態所具有的這五種得能力要差一些。
正、行,同§2.3。但此時的正、行不如前者純粹。
禁戒與無禁戒,意為應遵守部分戒律。禁戒(saṃyama),原義
為自我控制或感官控制,轉化為有關控制自我及感官的戒律。可參
見第七章。】
*** §2.6
「
(在業的活動狀態,則分)四趣、四濁、三相、
一邪見、一無智、一無禁戒、一不成之性及六彩(等二十一
種)。(gati-kaṣāya-liṅga-mithyādarśana-ajñāna-
asaṃyata-asiddhatva-leśyāścatuś-catus-try-eka-
eka-eka-eka-ṣad-bhedāḥ.)」
【〔註釋〕
「四趣」(gati),指地獄、傍生(畜生)、人、天等眾生輪
迴的四個處所。可與奧義書中說的三道及佛教說的六道相參照。
「四濁」(kaṣāya),指忿、慢、欺、貪等四種感情。
「三相」(liṅga),指陽性、陰性、中性等三種性別。
「邪見」(mithyādarśana),指錯誤的觀點或信仰。
[001-0374a] 
「無智」(ajñāna),指沒有智慧。
「無禁戒」(asaṃyata),指不守禁戒。
「不成之性」(asīddhatva),空衣派刊本作「不成」(asiddha),指
不能圓滿完成,不能解脫。
「六彩」(leśya),指可根據道德的高下,把人分成六種不同的類
型。】
*** §2.7
「
(在本然狀態則分)命性、可能性及不可能性
等。(jīva-bhavya-abhavyatvā-dīnica.)」
【〔註釋〕
「命性」(jīvatva),在此指具有「活力」、「活性」、「精神
性」、「靈性」。
「可能性」(bhavyatva),指可能得到解脫的性質。
「不可能性」(abhavyatva),指不可能解脫的性質。
本節意為生命具有這麼三種基本性質。關於「不可能性」,可與
佛教所謂「斷絕善根」的說法相參照。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無最後的「等」字。但據作者原註,這兒的
「等」還包括有「存在性」、「個別性」、「作者性」等意義。】
*** §2.8
「
(命的)特徵是意向性。(upayogolakṣaṇam.)」
【〔註釋〕
本節及下一節論述命的特徵。
意向性(upayoga),是耆那教的專門術語,指在生命現象中存
在著的廣義的精神作用。它表現為針對某個目標而產生的精神活
動,很難確切翻譯。可參見§2.9、§2.19。】
*** §2.9
「
(此中有)兩種,(且分別)有八種、四種之區
別。(sadvividho'ṣṭa-catur-bhedaḥ.)」
【〔註釋〕
意向性可分成兩種:一、關於「智」的意向性;二、關
於「見」的意向性。關於「智」的意向性可分八種,即§1.9提到的
五種正智及§1.32提到的三種顛倒智。關於「見」的意向性可分四
種:眼見、非眼見、直觀智見、完全智見。參見§2.5。】
[001-0375a] 
*** §2.10
「
(命分為二種:)輪迴者與解脫者。
(saṃsāriṇomuktāśca.)」
【〔註釋〕
耆那教的命可總括為解脫者與輪迴者兩種。所謂解
脫者,即已經從業的束縛中解脫出來的命。可參見第十章的有關論
述。所謂輪迴者,即正在輪迴中的命。從下一節開始到§2.52,綜
述了輪迴中的命的一般情況。第三、第四章又分別論述了在地獄、
地面、天界等三界中輪迴著的命的情況。】
*** §2.11
「
(輪迴者)分為有意者與無意者。
(samanaska-amanaskāḥ.)」
【〔註釋〕
意(manas),指意識。有意者指具有意識、理性、判斷
力者。無意者指不具有意識、理性、判斷力者。】
*** §2.12
「
輪迴者(並)可分為動者與不動者。
(saṃsārinastrasa-sthāvarāḥ.)」
*** §2.13
「
不動者為地、水、植物。(pṛthivy-ab-
vanaspatayaḥsthāvarāḥ.)」
*** §2.14
「
動者為火、風及具有二個以上根者。(tejo-
vāyudvīndriyādayaścatrasāḥ.)」
【〔註釋〕
根(indriya),即感官。關於根的詳細論述可見§2.
15至§2.22。耆那教用根的多少作為對生物分類的標準。詳見
§2.23至§2.24。
耆那教認為植物,乃至地、水、火、風中都寓有「命」,都是「生
物」,這種物活論的思想,是值得注意的。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2.13、§2.14兩節略有不同:
(§2.13)不動者為地、水、火、風、植物。(pṛthivy-ab-tejo
-vāyu-vanaspatayaḥsthāvarāḥ.)
(§2.14)動者為具有兩個以上根者。(dvīndriyādayas
trasāḥ.)
[001-0376a] 
即,空衣派把火、風都歸入不動者的範疇。】
*** §2.15
「
根有五種。(pañca-indriyāṇi.)」
【〔註釋〕
參見§2.20。】
*** §2.16
「
(可分)兩類。(dvi-vidhāni.)」
*** §2.17
「
根自體與輔助根為實體根。(nirvṛtty-
upakaraṇedravyendriyam.)」
*** §2.18
「
(功能的)獲得與意向性為作用根。(labdhy
-upayogaubhāvendriyam.)」
【〔註釋〕
從§2.15到本節講根的結構方式。耆那教從體、用
兩個方面去考察根,認為根可分成實體根和作用根。這種思維方式
值得注意。以眼根為例,耆那教認為瞳孔是根自體、眼瞼等是輔助
根,兩者均有實體,稱為實體根。眼睛具備一種可以看見外物的能
力,這種能力使眼睛看到外物,這就是功能的獲得。為了看某一事
物而顯現出的精神活動則屬意向性。後兩者均沒有實體,稱為作用
根。
按照耆那教哲學的一般觀念,根屬於色法,即為物質性的存
在。而本節所講的「功能的獲得」與「意向性」實際都是精神性活
動。但耆那教認為這些精神性活動也都是根,屬於色法,這是值得
注意的。佛教也有類似的觀點。】
*** §2.19
「
意向性存在於觸覺等中。(upayogaḥ
sparśādiṣu.)」
【〔註釋〕
據作者原註,此節意為感官智的意向性存在於觸覺
等感覺中。
這一節的內容與上下文不甚連貫。空衣派刊本無此節,而以下
一節為自己的§2.19節。故從§2.19起,空衣、白衣兩派的刊本
的編號逐次差一節,直至§2.49至。】
*** §2.20
「
身、舌、鼻、眼、耳(為五根)。(sparśana-
[001-0377a] 
rasana-ghrāṇa-cakṣuḥ-śrotrāṇi.)」
*** §2.21
「
它們的對象是觸、味、香、色、聲。(sparśa-
rasa-gandha-varṇa-śabdāsteṣāmarthāḥ.)」
【〔註釋〕
這兩節論述根的分類及認識對象。由於把根分作
身、舌、鼻、眼、耳是印度比較普遍的方法,故本經對此未作詳論。】
*** §2.22
「
非根(的對象)是聖典智。(śrutam
anindriyasya.)」
【〔註釋〕
非根,即意,見§1.14、§1.19。因為聖典智的概念
祇有意識纔能理解、把握,故它是非根的對象。但同時必須注意
§1.20所述:聖典智必須以感官智為基礎。即,非根必須在根的幫
助下纔能認識聖典智,而不能單槍匹馬去進行認識活動。】
*** §2.23
「
直至風的諸(生物)有一個根。(vāyu-
antānāmekam.)」
【〔註釋〕
此節意為從地到風,即地、水、植物、火、風等五類東
西都是具備一個根的生物。這裡所謂的「直至風」,是指§2.13、
§2.14兩節所排列的次序。耆那教認為這些生物具備的那個根是
「身」,或稱「皮」,即具備觸覺。
空衣派的刊本此節為:「直至植物的(生物)有一個
根。」(vanaspaty-antānāmekam.)這兒所謂的「直至植物」,是按照
空衣派刊本的排列次序來講的,故也同樣是說地、水、火、風、植物
等五類東西具備觸覺。兩者表述方式雖不同,理論內容是一致的。
參見§2.13、§2.14。】
*** §2.24
「
蟲類、蟻類、蜂類、人類等,依次增加(一個
根)。(kṛmi-pipīlikā-bhramara-manuṣya-ādīnām
ekaika-vṛddhāni.)」
【〔註釋〕
耆那教認為蟲類有兩個根:皮、舌;蟻類有三個根:
皮、鼻、舌;蜂類有四個根:皮、舌、鼻、眼;而人類五根齊備:皮、舌、
[001-0378a] 
鼻、眼、耳。】
*** §2.25
「
(祇有)有理性者有意識。(saṃjñinaḥ
samanaskāḥ.)」
【〔註釋〕
耆那教認為有些人具備各種正常的精神活動、思維
功能,這些人是有理性者。而另一些人,如瘋子沒有正常的精神活
動、思維功能,是無理性者。祇有有理性者纔有意識,無理性者沒有
意識。
現把白衣派、空衣派關於命的輪迴者的生物分類圖示如下:
上為白衣派的分類
[001-0379a] 
上為空衣派的分類】
*** §2.26
「
在趣的分離處,有業身在活動。(vigraha-
gataukarma-yogaḥ.)」
【〔註釋〕
「趣」,即四趣。「趣的分離處」,即一個趣與另一個趣
的結合部,或從一個趣到另一個趣的轉折處。「業身」,此處原文為
「業」(karma),但實際指業身(kārmaṇaśarīra)。關於「業身」,可參見
§2.37至§2.49的有關內容。
本節意為,生物死後,在命從一個趣趨向另一個趣的輪迴過程
中,祇有業身作為聯係前後生的主體在活動,在起作用,在推進這
一過程。】
*** §2.27
「
運動是沿直線(進行)的。(anuśreṇigatiḥ.)」
【〔註釋〕
從本節到§2.31論述命的運動方式、所需時間及命
的營養物等問題。
本節指命沿直線運動,不能繞曲線行進。】
*** §2.28
「
(解脫的)命的(運動)不曲折。(avigrahā
jīvasya.)」
*** §2.29
「
而輪迴(著的命)有少於四次的(方向上的)
曲折。(vigrahavatīcasaṃsāriṇaḥprāk-caturbhyaḥ.)」
【〔註釋〕
命在運動時,必須沿直線前進,不能繞曲線。正在輪
迴的命為了改變運動的方向以進入新的趣,可以在某一點曲折,但
曲折後仍必須沿直線前進,且這種曲折不能超過三次。解脫了輪迴
的命不會有曲折,它直線昇入天穹。】
*** §2.30
「
不曲折(祇)要一瞬間。(eka-samayo
'vigrahaḥ.)」
【〔註釋〕
耆那教認為命從一點到另一點,祇要是直線前進,
則無論距離有多遠,都祇需一瞬間(samaya)。所以,一瞬間就是命
[001-0380a] 
從一點直線運動到另一點所需的時間。如果命在運動中發生曲折,
則立即進入另一瞬間。因此,由於解脫的命不曲折,故祇需一瞬間,
就可以直線上昇到天穹。輪迴的命最多曲折三次,因此它最遲在第
四瞬間進入新的趣,得到新的身體與生命形態。】
*** §2.31
「
一(瞬間)、二(瞬間)、(三瞬間)時,(命)不
攝取。(ekaṃdvau〔trīn〕vāanāhārakaḥ.)」
【〔註釋〕
由於此時的命正在為進入新趣而運動,本身沒有肉
體,故它不需攝取其它物質作自己的營養物。
白衣派刊本無「三瞬間」一詞,據空衣派刊本補。】
*** §2.32
「
(命的出生形式)有凝集生、胎生、化生(三
種)。(saṃmūrchana-garbha-upapātājanma.)」
【〔註釋〕
命本身是無始無終的,它既不會被產生,也不會被
消滅。但是,由於業力作用,它可以輪迴於四趣。本節至§2.35論
述命在輪迴的過程中以怎樣的形式出生到某一趣。
耆那教主張的凝集生、胎生、化生與婆羅門教主張的卵生、胎
生、濕生、芽生;佛教主張的卵生、胎生、濕生、化生可相參照。】
*** §2.33
「
其出生的場所分別為諸有生命處、冷處、覆
處、與其相反處及混合處。(sacitta-śīta-saṃvṛttāḥsetarā
miśrāśca-ekaśastad-yonayaḥ.)」
【〔註釋〕
生於「諸有生命處」,指生在生物體的內部,如蛔蟲
生在腸道中。
生於「冷處」,指某些生物嗜冷,生於寒冷的地方。
生於「覆處」,指陰暗的地方,如某些生於腐敗樹葉堆中的菌類
等。
生於「與其相反處」,指與上述三處相反的地方。即非生命處,
如桌子中的蛀蟲;暖處;明處。
生於「混合處」,指有生命無生命的混合處,冷暖並存處,明覆
[001-0381a] 
相兼處等。】
*** §2.34
「
胎生是胞衣生、卵生和無膜生。(jarāyu-
aṇḍa-potajānāṃgarbhaḥ.)」
【〔註釋〕
胞衣生(jarāyu),該詞在佛教中譯為胎生,指哺乳動
物的產育方式。但在耆那教中指出生時幼體外有胞衣,故與佛教的
胎生還有所不同。
卵生(aṇḍa),指由卵孵化而生。
無膜生(potaja),耆那教認為獅子等野獸雖是胎生,但幼崽出
生時外無胞衣,故稱無膜生。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作「jarāyuja-aṇḍaja-potānāṃ
garbhaḥ.」意義相同。】
*** §2.35
「
化生是地獄與天。(nāraka-devānām
upapātaḥ.)」
【〔註釋〕
化生(upapāta),指不需要任何母體,突然幻現的生
命產生形式。據說生活在地獄及天界的命都是以這種形式產生的。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作「deva-nārakāṇāmupapātaḥ.」意
義相同。】
*** §2.36
「
其餘是凝集生。(śeṣānāṃsaṃmūrchanam.)」
【〔註釋〕
「凝集生」(saṃmūrchana),類似於佛教的濕生,即濕
氣凝集而生,如蚊蚋等。】
*** §2.37
「
(另外,身體有)粗大身、可變身、取得身、光
亮身、業身(等五種)。(audārikavaikriya-āhāraka-taijasa
-kārmaṇāniśarīrāṇi.)」
【〔註釋〕
本節至§2.49論述命在輪迴時,在各趣各具有什麼
樣的身體形態。
「粗大身」(audārika),指通常所謂的肉體。
「可變身」(vaikriya),指在天界、地獄中的鬼、神所具有的,可
[001-0382a] 
以任意幻化的身體。
「取得身」(āhāraka),聖人產生疑問時,可由頭頂產生取得身,
該身可雲遊各處,取得正智。
「光亮身」(taijasa),由火原子構成。在一般人處,它表現為可消
化食物的熱力;而在苦行者處,它可作為一種能燒毀他物的力量而
顯現出來。
「業身」(kārmaṇa),由物質性的業構成,起輪迴主體的作用。】
*** §2.38
「
(此五身)後面的更細微一些。(〔teṣāṃ〕
paraṃparaṃsūkṣmam.)」
【〔註釋〕
本節意為組成這五身的物質,愈往後愈細微。後兩
節即具體解釋本節。】
*** §2.39
「
光亮身以前(的各身所擁有的)微點,(後者
依次比前多)無數倍。(pradeśato'saṃkhyeya-guṇaṃprāk
taijasāt.)」
【〔註釋〕
「光亮身以前的各身」,指粗大身、可變身、取得身三
種。「微點」(pradeśa),這是耆那教特有的術語,指物質性的原子。原
子可以相互結合成複合體,複合體的質料要粗於原子。】
*** §2.40
「
其它的具有的微點,依次是(前者的)無數
倍。(ananta-guṇepare.)」
【〔註釋〕
「其它的」,指光亮身、業身。
§2.39、§2.40兩節意為,由於組成肉體身等五身的物質,逐
漸由原子的複合體分解為更細小的原子(微點),所以它微點的數
目愈來愈多,從而組成身體的物質也就愈來愈細微。】
*** §2.41
「
(最後兩身活動時),不受任何障礙。
(apratighāte.)」
【〔註釋〕
前三個身由於質料粗,在活動時可能會被其它物體
阻擋。如牆壁可以擋住肉體身等。但光亮身、業身的質料極其細微,
[001-0383a] 
像小砂粒穿透篩子一樣,沒有任何東西可以阻擋它們的活動。佛教
也有類似的說法。】
*** §2.42
「
且無始以來即(與命)相結合。(anādi-
saṃbandheca.)」
*** §2.43
「
(故光亮身及業身)存在於一切(生物)之
中。(sarvasya.)」
【〔註釋〕
耆那教認為一個命祇要墮入輪迴,光亮身、業身就
開始與它結合。祇要命繼續輪迴下去,這種結合是不會解脫的。故
此說這二身存在於一切輪迴著的生物之中。】
*** §2.44
「
一個(命)以這(二個身)為開始,直到同時
享有四個身。(tad-ādīnibhājyāniyugapadekasyaā
caturbhyaḥ.)」
【〔註釋〕
耆那教認為與光亮身及業身結合的命在輪迴中不
斷運動,便逐漸取得其它身。但是,一個命不可能同時兼有可變身
與取得身,因此,它最多祇能同時具有四個身。】
*** §2.45
「
最後之身不享受(苦樂)。(nirupabhogam
antyam.)」
【〔註釋〕
「最後之身」,即業身。】
*** §2.46
「
最初的由胎生(或)凝集生(產生)。(garbha
-saṃmūrchana-jamādyam.)」
【〔註釋〕
「最初的」,指粗大身。】
*** §2.47
「
可變身由化生(產生)。(vaikriyam
aupapātikam.)」
【〔註釋〕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作「aupapātikaṃ
vaikriyikam」。】
*** §2.48
「
(但)因(苦行功德的)獲得力也可(得到可
[001-0384a] 
變身)。(labdhi-pratyayaṃca.)」
【〔註釋〕
§2.47講的由化生產生的可變身是指在天界、地獄
中的神、鬼所具有的,可任意變化的身體。§2.48講的可變身則是
指積累特殊的苦行,因其功德而在現在這個世界中得到的,可以隨
意神通變化的身體。
空衣派的刊本中此節為§2.47,(參見§2.19註釋),並另有
§2.48如下:
(§2.48)光亮身亦然。(taijasamapi.)
即,聖者可通過特殊的苦行而獲得光亮身,這種光亮身可用來
救厄度災,亦可用來燒盡怨敵。
白衣派刊本無此節。故從§2.49起,兩種刊本的編號仍相一
致。】
*** §2.49
「
取得身祇存在於能默記十四前的(高僧)。
(此身)吉祥、潔白,(且任何東西都)不能妨礙(此身的活
動)。(śubhaṃviśuddhamavyāghāticā'hārakaṃcaturdaśa-
pūrva-dharasyai'va.)」
【〔註釋〕
十四前(caturdaśapūrva),是耆那教經典十二肢中的
最後一肢。據說,這是由大雄親口傳述的,是所有耆那教經典中最
重要的一部。據耆那教傳說,約在公元前三百年左右,比哈爾一帶
的耆那教徒曾在濕陀羅薄陀羅(sthūlabhadra)的主持下進行了一
次結集(會誦經典)。當時,十二肢中的其它十一肢都會誦出來,但
沒有人能正確、完整地誦出最後一肢——十四前。於是,他們便邀
請當時正在尼泊爾山中修苦行的濕陀羅薄陀羅的教師薄陀羅婆睺
(bhadrabāhu)前來傳授該經,但被薄陀羅婆睺拒絕。後薄陀羅婆睺
把濕陀羅薄陀羅召到自己的住處,向他秘密傳授了這十四前,同時
嚴禁他將最後四前外傳他人。再後來,連前十前也無人知曉了,這
一肢便完全失傳。
[001-0385a] 
空衣派刊本無「能默記十四前的高僧」等詞,代之以「達到修
道的第六個階位、尚未(最後)完成的聖者。」(pramattasaṃyata.)】
*** §2.50
「
住地獄者及凝集生者無(男女)性別。
(nāraka-saṃmūrchinonapuṃsakāni.)」
【〔註釋〕
本節及下一節論述四趣中各類生物的性別。】
*** §2.51
「
諸天則不然。(nadevāḥ.)」
【〔註釋〕
即諸天神有男女性區別。
在空衣派刊本中,還有這麼一節:
(§2.52)其餘的有三性。(śeṣāstri-vedāḥ.)
即,胎生的有男、女、中性的區別。但白衣派刊本無此節。】
*** §2.52
「
化生者、最後身者、最勝者、有無數量年壽
者,(此等生物)的壽命不會離去。(aupapātika-
caramadeha-uttamapuruṣa-asaṃkhyeyavarṣāyuṣo
'napavartyāyuaḥ.)」
【〔註釋〕
本節論述壽命問題。所謂「壽命不會離去」不是指永
生不死,而是說那幾類生物均可終其天年,而不像其它一些生物會
因種種原因而中途夭亡。至於這幾類生物的壽限,可參見第三章、
第四章的有關敘述。
「最後身」,指處於輪迴的最後階段的人。
「最勝者」,指宗教導師、轉輪聖王之類的人。
「有無數量年壽者」,耆那教認為在人及其它胞衣生者中,有的
年壽之長,無法計算。
空衣派的刊本將「最後身」、「最勝者」合為一項,作「達到最後
身的最勝者」(caramottamadeha)。但作者原註是把這二項分別解
說的。】
** 第三章
[001-0386a] 
*** §3.1
「
安立於強韌的水、風、虛空上的,(依次為)玉
光地、礫光地、砂光地、泥光地、煙光地、闇光地、大闇光地
等七地。(它們)愈下層愈高闊。(ratna-śarkarā-vālukā-
paṅka-dhūma-tamo-mahātamaḥ-prabhābhūmayo
ghanāmbu-vāta-ākāśa-pratiṣṭhāḥsaptā'dho'dhaḥ
pṛthutarāḥ.)」
【〔註釋〕
第三章、第四章主要論述命在地獄、地面、天界等三
界中輪迴時的種種情況,由此表現了耆那教的世界模式、宇宙觀。
自本節至§3.6論述地獄;§3.7至§3.18論述地面;第四章論述
天界。
本節提到的七地是耆那教世界模式中的七層地獄。耆那教認
為這七層地獄存在於地表之下,每一層都比前一層更高深廣大。這
七地立在水上,水立在風上,風立在虛空上。耆那教的這種世界模
式與佛教類似。
空衣派刊本中無最後「愈下層愈高闊」一句。】
*** §3.2
「
地獄就在其中。(tāsunarakāḥ.)」
【〔註釋〕
空衣派刊本此節為:「其中依次有三百萬、二百五十
萬、一百五十萬、一百萬、三十萬、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五,以及五個
地獄。」(tāsutrimśat-pañcaviṃśati-pañcadaśa-daśa-tri-
pañcanaika-naraka-śata-sahasrāṇipañcaivayathākramam.)】
*** §3.3
「
總是有更惡的心的色彩、環境、身體、感受、
結果。(nityāśubhatara-leśyā-pariṇāma-deha-vedanā-
vikriyāḥ.)」
【〔註釋〕
地獄中的命所在的層次愈往下,其噁心的色彩愈
濃,環境愈惡劣,身體愈粗劣,感受愈痛苦,結果愈壞。】
[001-0387a] 
*** §3.4
「
(且)互相招致痛苦。(paraspara-udīrita-
duḥkhāḥ.)」
【〔註釋〕
本節意為地獄中的眾生互相製造痛苦,互相折磨。】
*** §3.5
「
且在四地之前者,要承受給人製造痛苦的阿
修羅所製造的痛苦。(saṃkli-ṣṭāsura-udīrita-duḥkhāś
caprākcaturthyāḥ.)」
【〔註釋〕
「阿修羅」(asura),魔神。
本節意為在玉光地、礫光地、砂光地三層地獄中的眾生,除了
承受互相製造的痛苦外,還要承受阿修羅給予的痛苦。】
*** §3.6
「
在它們之中,眾生生存的最長期限,(按七地
層次,依次)為一、三、七、十、十七、二十二、三十三如海
量。(teṣveka-tri-sapta-daśa-saptadaśa-dvāviṃśati-
trayastriṃśatsāgaropamāsattvānāṃparāsthitiḥ.)」
【〔註釋〕
「如海量」(sāgaropama),是耆那教特有的數量單位。
這是一個巨大的天文數字,據說是§3.19中所提到的巴利堯巴姆
的一千萬倍。】
*** §3.7
「
贍部洲、鹹海等均是有清淨名稱的大洲、大
海。(jambūdvīpa-lavaṇādayaḥśubhanāmānodvīpa-
samudrāḥ.)」
*** §3.8
「
(這些大洲、大海)皆是環狀,幅員(依次)為
前者的兩倍。(dvir-dvir-viṣkambhāḥpūrva-pūrva-
parikṣepiṇovalayākṛtayaḥ.)」
【〔註釋〕
自§3.7至§3.18,論述地面的人世間。耆那教認
為大地中央是圓形的贍部洲(jambūdvīpa),即我們現在生活的世
界。贍部洲的外圍環繞著鹹海(lavaṇādayaḥ)。鹹海外面又是一圈大
洲,大洲外面又有一圈大海,如此共計九層。每一大洲大海的幅員
[001-0388a] 
都是它所包攝的前一個大洲大海的兩倍。
略舉如下:
1.贍部洲
鹹海
2.達塔契乾陀洲(dhātakīkhaṇḍa)
卡拉海(kāloda)
3.浦濕卡羅婆羅洲(puṣkaravara)
浦濕卡羅海(puṣkaroda)
……
9.阿爾納婆羅洲(aruṇavara)
阿爾納婆羅海(aruṇavaroda)】
*** §3.9
「
其中央為贍部洲,廣袤為百千由旬,以麥若
山為臍。(tan-madhyemeru-nābhirvṛttoyojana-
śatasahasra-viṣkambhojambūdvīpaḥ.)」
【〔註釋〕
各洲、各海均呈環狀。唯有中央的贍部洲是圓形。贍
部洲的中央是高聳的麥若(meru)山,亦即佛教所說的須彌山。】
*** §3.10
「
此(贍部洲)內有婆羅多地區、雪山地區、哈
利地區、維德哈地區、拉姆耶伽地區、海拉奴耶瓦塔地區、
愛拉瓦塔地區等(七個)區域。(tatrabharata-haimavata-
hari-videha-ramyaka-hairaṇyavata-airāvatavarṣāḥkṣ
etrāṇi.)」
【〔註釋〕
婆羅多(bharata)地區,即印度,位於贍部洲最南部。
雪山地區(haimavata)、哈利(hari)地區、維德哈(videha)地區、拉
姆耶伽(ramyaka)地區、海拉奴耶瓦塔(hairaṇyavata)地區、愛拉瓦
塔(airāvata)地區等六個地區依次向北排列。這七個地區由下節提
到的諸山脈分隔開。】
*** §3.11
「
分隔它們的是東西走向的雪山、大雪山、尼
[001-0389a] 
夏達山、尼羅山、魯戈明山、西伽林山。(tad-vibhājinaḥ
pūrvāparāyatāhimavan-mahāhimavan-niṣadha-nīla-
rukmi-śikhariṇovarṣadhara-parvatāḥ.)」
【〔註釋〕
雪山(himavan)、大雪山(mahāhimavan)、尼夏達山
(niṣadha)、尼羅山(nīla)、魯戈明山(rukmi)、西伽林山(śikharin)等
六座山脈分隔上述七個地區。
(§3.12)(這些山脈順次為)金色、白色、熔金色、琉璃色、
銀白色、金色。(hema-arjuna-tapanīya-vaiḍūrya-rajata-
hemamayāḥ.)
〔註釋〕
從本節起,直到(§3.32)均為空衣派刊本獨有,而
白衣派刊本沒有的內容。
(§3.13)山坡上鑲有各種寶石,山頂的最廣部分與山腳的
最廣部分相等。(maṇivicitra-pārśvāuparimūlecatulya-
vistārāḥ.)
(§3.14)其上各有蓮池、大蓮池、底根恰池、坎夏哩池、大
白蓮池、白蓮池。(padma-mahāpadma-tigiñcha-keśari-
mahāpuṇḍarīka-puṇḍarīkahradāsteṣāmupari.)
〔註釋〕
這六個池分別在§3.11提到的六道山脈上。
(§3.15)其第一池長為一千由旬,寬為長的一半。
(prathamoyojana-sahasra-āyāmastad-ardhaviṣkambho
hradaḥ.)
(§3.16)有十由旬深。(daśayojana-avagāhaḥ.)
(§3.17)其中央有一由旬長的蓮花。(tan-madhye
yojanaṃpuṣkaram.)
〔註釋〕
蓮花乃喻指池中島嶼的形狀。下節所謂的「蓮花」也
是指池中的島嶼。
(§3.18)(直到底根恰池的)池(各各)為(其前之池的)二
[001-0390a] 
倍,其蓮花亦然。(tad-dviguṇa-dviguṇāhradāḥpuṣkarāṇica.)
〔註釋〕
「由旬」(yojana),印度長度單位,駕牛車走一天的路
程,約合15公里。
「直到底根恰池」,即指蓮池、大蓮池、底根恰池等諸池。
(§3.19)在這(六個島上),住有(六個)女神,(各各)為修
哩、赫哩、篤哩底、基魯底、布底、羅戈修米。她們的壽量為一個巴利
堯巴姆。她們與地位相當的天女及會眾共住。(tan-nivāsinyo
devyaḥśrī-hrī-dhṛti-kīrti-buddhi-lakṣmyaḥpalyopama-
sthitayaḥsa-sāmāni-kapariṣatkāḥ.)
〔註釋〕
修哩(śri)、赫哩(hrī)、篤哩底(dhṛti)、基魯底
(kīrti)、布底(buddhi)、羅戈修米(lakṣmi)均為居住在六條山脈頂
上大池中島嶼上的女神,她們手下均有相應的天女與徒眾。
「巴利堯巴姆」(palyopama),耆那教時間單位。耆那教認為,假
設有一個大桶,直徑與高各為一由旬,每隔七天,便長滿一桶細毛。
如果有一個人,每次拿走一根細毛,把一百年內長出的所有細毛全
部拿光所需的時間,就是一個巴利堯巴姆。
(§3.20)恆河、印度河、若赫德河、若赫達娑河、哈哩德河、
哈哩甘達河、悉達河、悉陀達河、那哩河、那拉甘達河、蘇筏那河、魯
皮亞庫拉河、拉克達河、拉克托達河為流過(前述贍部洲七區)中
央的河流。(gaṅgā-sindhu-rohid-rohitāsyā-harid-harikāntā-
sītā-sītodā-nārī-narakāntā-suvarṇā-rūpyakūlā-raktā-
raktodāḥsaritastan-madhyagāḥ.)
(§3.21)(這十四條河)每二條(在一區),其最初的(河)向
東流。(dvayordvayoḥpūrvāḥpūrvagāḥ.)
〔註釋〕
「恆河」(gaṅgā)、「印度河」(sindhu)、「若赫德
河」(rohid)、「若赫達娑河」(rohitāsyā)、「哈哩德河」(harid)、「哈哩
甘達河」(harikāntā)、「悉達河」(sītā)、「悉陀達河」(sītodā)、「那哩
河」(nārī)、「那拉甘達河」(narakānta)、「蘇筏那河」(suvarṇā)、「魯
[001-0391a] 
皮亞庫拉河」(rūpyakūlā)、「拉克達河」(raktā)、「拉克托達
河」(raktodā)等十四條河分別配屬贍部洲的七個區域,每區二條。
婆羅多區為恆河與印度河。所謂「最初的河」,指婆羅多地區的第一
條河,即恆河。
(§3.22)其餘(的河)向西流。(śeṣāstvaparagāḥ.)
(§3.23)恆河、印度河等(河流)被一萬四千條支流所包
圍。(caturdaśa-nadī-sahasra-parivṛtāgaṅgā-sindhu-ādayo
nadyaḥ.)
〔註釋〕
本節敘述恆河、印度河擁有的支流。據說,其它每個
地區的兩條河的支流數目,依次是前一地區的支流的倍數。每一地
區的河流,均發源於(§3.14)提到的山頂大池。
(§3.24)婆羅多地區的最廣部分為五百二十六又十九分
之六由旬。(bharataḥṣaḍviṃśati-pañca-yojana-śata-vistarāḥ
ṣaḍcai-'konaviṃśatibhāgāyojanasya.)
(§3.25)直到維德哈地區,各(分割該地區的)山脈和諸地
區的幅員,各為其(南方山脈及地區)的二倍。(tad-dviguṇa-
dviguṇa-vistārāvarṣadhara-varṣāvidehāntāḥ.)
〔註釋〕
即大雪山山脈與雪山地區的幅員是雪山山脈與婆
羅多地區的兩倍。尼夏達山脈與哈利地區的幅員,又是大雪山山脈
與雪山地區的兩倍。
本節梵文原文出現兩次「兩倍(dviguṇa)」,意為山脈是其南方
山脈的兩倍;地區也是其南方地區的兩倍。
(§3.26)(由維德哈地區)以北,與其南相等。(uttarā
dakṣina-tulyāḥ.)
〔註釋〕
即維德哈地區以北各地區的寬度又逐漸縮小,與南
方相對應。
為了便於理解,將耆那教心目中的贍部洲形態圖示如下(見第
392頁):
[001-0392a] 
圖中山脈的寬度本應是它南面(或北面)山脈寬度的兩倍,但
為了方便起見,畫作一直線。關於提婆俱盧地區、烏達拉俱盧地區
請參見(§3.29)及§3.16。
(§3.27)婆羅多地區及愛拉瓦塔地區(的人的壽命、福祿、
身長),按六時(劫)的增加與減少,而有長短變化。(bharata-
airāvatayorvṛddhi-hrāsauṣaṭ-samayābhyāmutsarpiṇy-
avasarpiṇībhyām.)
〔註釋〕
本節論述婆羅多及愛拉瓦塔地區的人的壽命、福分
及身長。耆那教認為劫分兩種,逐漸增加的劫與逐漸減少的劫。每
劫又各分六個時期,故稱「六時劫」。在增加的劫中,婆羅多等地區
的人的壽命、福分、身長按六個不同時期愈來愈長,而在減少的劫
中,則愈來愈短。可與佛教關於劫的理論相對照。
贍部洲示意圖
[001-0393a] 
(§3.28)在這兩地區後面的諸地方,無變化。(tābhyām
aparābhūmayo'vasthitāḥ.)
〔註釋〕
本節意為在婆羅多之北,愛拉瓦塔之南的各地區的
人的壽命、福分及身長是固定的,不會因劫而變化。
(§3.29)雪山地區、哈利地區、提婆俱盧地區(的眾生),各
各一定有一、二、三巴利堯姆量的壽量。(eka-dvi-tri-palyopama
-sthitayohaimavataka-hārivarṣaka-daivakuravakāḥ.)
(§3.30)其北,與之同樣。(tathottarāḥ.)
〔註釋〕
這兩節意為:雪山地區及海拉奴耶瓦塔地區的眾生
的壽命,固定為一個巴利堯巴姆;哈利地區與拉姆耶伽地區的眾生
的壽命固定為二個巴利堯巴姆;提婆俱盧地區及烏達拉俱盧地區
的眾生的壽命固定為三個巴利堯巴姆。
(§3.31)在維德哈地區,壽命是可以計算的。(videheṣu
saṃkhyeya-kālāḥ.)
(§3.32)婆羅多地區的面積為全部贍部洲的一百九十分
之一。(bharatasyaviṣkambhojambūdvīpasyanavati-śata-
bhāgaḥ.)
〔註釋〕
上面從(§3.12)至(§3.32)均是空衣派刊本有而
白衣派刊本沒有的內容。故下一節§3.12在空衣派刊本中為
(§3.33)。】
*** §3.12
「
達塔契乾陀洲為兩倍。(dvir
dhātakīkhaṇḍe.)」
【〔註釋〕
本節意為環繞在鹹海之外的達塔契乾陀洲的面積
是贍部洲的兩倍。】
*** §3.13
「
浦濕卡羅洲之半亦然。(puṣkarārdheca.)」
【〔註釋〕
本節意為浦濕卡羅洲之半即為贍部洲的兩倍,亦即
整個浦濕卡羅洲是贍部洲的四倍,是達塔契乾陀洲的兩倍。】
[001-0394a] 
*** §3.14
「
直到摩奴消達羅山之間有人。(prāṅmānuṣ
ottarānmanuṣyāḥ.)」
【〔註釋〕
摩奴消達羅(mānuṣottarā)山是位於浦濕卡羅洲中
部的環形山,把浦濕卡羅洲分成內外兩圈。本節意為從贍部洲到浦
濕卡羅洲的內側,都有人居住。】
*** §3.15
「
為雅利安人和姆利修人。(āryāmliśaśca.)」
【〔註釋〕
耆那教把婆羅多分成六個地區,認為在中央地區居
住的是雅利安(āryā)人,其餘的地區,以及直到浦濕卡羅洲內側居
住的全是姆利修(mliśa)人,即野蠻人。空衣派的刊本把姆利修人
寫作姆列恰(mleccha)人,意義相同。】
*** §3.16
「
除了提婆俱盧及烏達拉俱盧之外,婆羅多
地區、愛拉瓦塔地區和維德哈地區是業地。(bharata-
airāvata-videhāḥkarma-bhūmayo'nyatradevakuru-
uttarakuru-bhyaḥ.)」
【〔註釋〕
「業地」(karma-bhūmi),這兒的眾生為了維持生
命,為了生活得更好,不斷地造業,故稱業地。】
*** §3.17
「
人的壽命由最長的三個巴利堯巴姆到最短
的安達爾姆蒲爾達。(nṛsthitīparāparetripalyopama-
antarmuhūrte.)」
【〔註釋〕
安達爾姆蒲爾達(antarmuhūrta),耆那教計時單位,
甚小,不超過48分鐘。一說即為一瞬間。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之「parāpare」寫作「parāvare」,意義相
同。】
*** §3.18
「
傍生亦然。(tiryagyonīnāṃca.)」
【〔註釋〕
傍生即畜生。生活在這兒的畜生的壽命與人的壽命
一樣。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作「tiryagyonījānāṃca」,意義相同。】
[001-0395a] 
** 第四章
*** §4.1
「
諸天分為四群。(devāscatur-nikāyāḥ.)」
【〔註釋〕
本章論述天界的情況及眾神。關於四群諸天(deva,
即天神)的分類,詳見§4.11至§4.20。】
*** §4.2
「
第三群心的色彩是黃色的。(tṛtīyaḥpīta-
leśyaḥ.)」
【〔註釋〕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此節為:「從第一群到第三群,
最終的色彩是黃色的。」(āditastriṣupītānta-leśyāḥ.)意為:第一
群心的色彩是黑色的,第二群心的色彩是青色的,第三群心的色彩
是黃色的。】
*** §4.3
「
直到迦爾巴住神為止,各各分為十、八、五、
十二。(daśa-aṣṭa-pañca-dvādaśa-vikalpāḥ
kalpopapanna-paryantāḥ.)」
【〔註釋〕
本節意為從第一群神開始,到第四群神中的迦爾巴
住神為止,這些神又各可分為十類、八類、五類、十二類。具體分法
見§4.11至§4.20。】
*** §4.4
「
且各各有因陀羅、諸侯、三十三天、謀臣、親
兵、世界的保護者、士兵、民眾、僕役、罪人(之分)。(indra
-sāmānika-trāyastriṃśa-pāriṣadya-ātmarakṣa-
lokapāla-anīka-prakīrṇaka-ābhiyogya-kilbiṣikāś
caikaśaḥ.)」
【〔註釋〕
「因陀羅」(indra),即王;「諸侯」(sāmānika);「三十三
天」(trāyastriṃśa);「謀臣」(pāriṣadya);「親兵」(ātmarakṣa);「世界
的保護者」(lokapāla);「士兵」(anīka);「民眾」(prakīrṇaka);「僕
役」(ādhiyogya);「罪人」(kilbiṣika),以上均為天神世界中各種身份
[001-0396a] 
等級的名稱。
本節意為雖然同是天神,但地位有高有下,每一群天神均有上
述各種不同的身份區別。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之「pāriṣadya」寫作「pāriṣad」,但意義
相同。】
*** §4.5
「
中間住神與星光神中沒有三十三天及世界
的保護者。(trāyastriṃśa-lokapāla-varjyāvyantara-
jyotiṣkāḥ.)」
【〔註釋〕
中間住神為第二群神;星光神為第三群神。】
*** §4.6
「
最初之二,各有兩位因陀羅。(pūrvayor
dvīndrāḥ.)」
【〔註釋〕
本節意為在第一群及第二群的各類諸神中,每類各
有兩位因陀羅。因為第一群有十類天神,第二群有八類天神(參見
§4.11、§4.12),故第一群天神中共有二十位因陀羅,第二群天神
中共有十六位因陀羅。】
*** §4.7
「
有直到黃色的色彩。(pītānta-leśyāḥ.)」
【〔註釋〕
據作者原註,本節意為第一群、第二群兩群天神有
直到黃色的四種色彩。但這種說法與§4.2的論述相矛盾。故空衣
派刊本把本節刪掉了,並修改了前述§4.2的內容。刪改後行文似
乎合理了一些,但這樣一來,從本節以下,白衣、空衣兩種刊本的編
號便相差一節。】
*** §4.8
「
直到阿依夏那神,都進行肉體的交媾。(kāya
-pravīcārāāaiśānāt.)」
【〔註釋〕
阿依夏那(aiśāna)神是第四群神中的第二類。
本節意為,從第一群諸神直到第四群第二類阿依夏那神都有
性欲並進行肉體交媾。】
*** §4.9
「
其餘,每兩位神相互僅用接觸、相望、相語、
[001-0397a] 
思念即可得性的滿足。(śeṣāḥsparśa-rūpa-śabda-manaḥ
-pravīcārādvayordvayoḥ.)」
【〔註釋〕
即從第四群神的第三類開始,那些神雖有性欲,但
不交媾,相互僅以接觸等方式即可滿足。
佛教也有類似的說法。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無「每兩位相互(dvayordvayoḥ)」一詞。】
*** §4.10
「
最高無性欲。(pare'pravīcārāḥ.)」
【〔註釋〕
「最高」,指最高神,即超迦爾巴住神。參見§4.17、
§4.18、§4.20。】
*** §4.11
「
宮住神有阿修羅童子、那伽童子、電光童
子、妙翅童子、火童子、風童子、雷童子、巨海童子、洲童
子、方位童子(等十類)。(bhavana-vāsino'sura-nāga-
vidyut-suparṇa-agni-vāta-stanita-udadhi-dvīpa-
dikkumārāḥ.)」
【〔註釋〕
「宮住神」(bhavana-vāsin)即前述第一群神,如
§4.3已述,它分為如下十類:
「阿修羅童子」(asura)、「那伽童子」(nāga)、「電光童
子」(vidyut)、「妙翅童子」(suparṇa)、「火童子」(agni)、「風童
子」(vāta)、「雷童子」(stanita)、「巨海童子」(udadhi)、「洲童
子」(dvīpa)、「方位童子」(dikkumāra)。】
*** §4.12
「
中間住神有緊那羅、妖魔、大螭、乾闥婆、藥
叉、羅叉、部多鬼、比舍者鬼(等八類)。(vyantarāḥkinnara
-kimpuruṣa-mahoraga-gāndharva-yakṣa-rākṣasa-
bhūta-piśācāḥ.)」
【〔註釋〕
中間住神(vyantara),即前述第二群神,大抵為妖魔
鬼怪,如§4.3所述,可分成如下八類:
「緊那羅」(kinnara)、「妖魔」(kimpuruṣa)、「大螭」(mahoraga)、
[001-0398a] 
「乾闥婆」(gāndharva)、「藥叉」(yakṣa)、「羅叉」(rākṣasa)、「部多
鬼」(bhūta)、「比舍者鬼」(piśāca)。】
*** §4.13
「
星光神有日、月、行星、星宿、離散星(等五
類)。(jyotiṣkāḥsūryāścandramasograha-nakṣatra-
prakīrṇatrakāśca.)」
【〔註釋〕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日、月合寫作
「sūryacandramasau」;將離散星寫作「prakīrṇaka」,意義相同。】
*** §4.14
「
在人世間的永遠圍繞著麥若山向右行。
(meru-pradakṣiṇā-nitya-gata-yonṛloke.)」
*** §4.15
「
時間即用它們來區分。(tat-kṛtaḥkāla-
vibhāgaḥ.)」
*** §4.16
「
在外部的,則固定不動。(bahiravasthitāḥ.)」
【〔註釋〕
「星光神」(jyotiṣka)即前述第三群神。有
「日」(sūrya)、「月」(candramas)、「行星」(graha)、「星宿」(nakṣatra)、
「離散星」(prakīrṇa)之分。上述星光神又可分為兩類,一類在人世
間活動,它們永遠圍繞著麥若山向右巡行,人們以它們作觀測時間
的標準。另一類則超越人世間,它們是不運動的。】
*** §4.17
「
空行神。(vaimānikāḥ.)」
*** §4.18
「
分迦爾巴住神及超迦爾巴住神。
(kalpopapannāḥkalpātītāśca.)」
*** §4.19
「
在上方層層重迭。(uparyupari.)」
*** §4.20
「
住著善法天、自在主天、常童子天、大因陀
羅天、梵天界、朗闥伽天、大白天、千輻條天、阿納達天和
浦拉納達天、深淵天和不退天,九之頸飾天、最勝天、殊勝
天、勝利天、無敗天、一切義成天。(saudharma-aiśāna-
sanatkumāra-māhendra-brahmaloka-lāntaka-
[001-0399a] 
mahāśukra-sahasrāresvānata-prāṇatayorāraṇa-
acyutayornavasugraiveyeṣuvijaya-vaijayanta-jayanta-
aparājiteṣusarvārthasiddheca.)」
【〔註釋〕
「空行神」(vaimānika),即前述第四群神。它分迦爾
巴(kalpā)住神與超迦爾巴住神(kalpātīta)兩種。迦爾巴住神,如
§4.3所述,共分十二種,即:「善法天」(saudharma)、「自在主
天」(aiśāna)、「常童子天」(sanatkumāra)、「大因陀羅
天」(māhendra)、「梵天界」(brahmaloka)、「朗闥伽天」(lāntaka)、
「大白天」(mahāśukra)、「千輻條天」(sahasrāresv)、「阿納達
天」(ānata)、「浦拉納達天」(prāṇata)、「深淵天」(āraṇa)、「不退
天」(acyuta)。超迦爾巴住神分六種,即:「九之頸飾天」(navasu
graivaya)、「最勝天」(vijaya)、「殊勝天」(vaijayanta)、「勝利
天」(jayanta)、「無敗天」(apayājita)、「一切義成
天」(sarvārthasiddha)。這十八種天神層層安置,一層比一層高。
空衣派刊本把梵天界分作「梵天」(brahma)與「梵至上
天」(brahmottara);把朗闥伽天分作「朗達瓦天」(lāntava)與「迦庇
修達天」(kāpiṣṭha);把大白天分作「白天」(śukra)與「大白天」;在
千輻條天前又加上「百輻條天」(śatāra)。這樣,空衣派刊本中的迦
爾巴住天就有十六種。但空衣派認為,在這十六種天神中祇存在十
二位因陀羅,因此,與§4.3所講的迦爾巴住神分成十二種並不矛
盾。】
*** §4.21
「
壽量、力量、快樂量、光明量、色彩的清淨
度、根的能力、直觀智的對境(依次)增大。(sthiti-
prabhāva-sukha-dyuti-leśyāviśuddhi-indriya-
avadhiviṣayato'dhikaḥ.)」
【〔註釋〕
這十八種天,每種天所具有的壽量、力量等各方面
的功能都大於下一層天而小於上一層天。】
[001-0400a] 
*** §4.22
「
行動的領域、身量、所持、增上慢逐漸減少。
(gati-śarīra-parigraha-abhimānatohīnāḥ.)」
【〔註釋〕
「慢」(māna),意謂傲慢自負。「增上
慢」(abhimānata),指尚未修行證得果位而自以為證得的一種傲
慢。
本節意為,上述十八種天在行動的領域等方面所具有的功能,
每種天都大於它的上一層而小於它的下一層。
空衣派的某寫本在本節下還有「且可根據氣息、食、感受、突發
力、威力來推斷(這些神的區別)。」(ucchvāsa-āhara-vedanā-
upapāta-anubhāvataścasādhyāḥ.)但研究者一般認為這句話恐怕
是由註釋竄入正文的,故連空衣派一般也不承認它。】
*** §4.23
「
(而)黃、紅、白的色彩,在於二種、三種、餘
種。(pīta-padma-śukla-leśyādvi-tri-śeṣeṣu.)」
【〔註釋〕
本節意為,在迦爾巴住神中,前二種神的心的色彩
是黃色,接下來三種神的心的色彩是紅色,其餘的神的心的色彩均
為白色。】
*** §4.24
「
頸飾天之前的諸天為迦爾巴住神。(prāg
graiveyakebhyaḥkalpāḥ.)」
【〔註釋〕
見§4.20的註釋。】
*** §4.25
「
世終天住於梵天界。(brahmalokālayā
lokāntikāḥ.)」
【〔註釋〕
「世終天」(lokāntika),指祇要再降生人間一次就可
以解脫,從此再不投入輪迴的天神。空衣派及白衣派的某些寫本稱
該神為「laukāntika」。】
*** §4.26
「
有水天、日天、火天、將曉天、伽爾達托耶
天、兜率天、無害天、無傷天。(sārasvata-āditya-vahny-
aruṇa-gardatoya-tuṣita-avyābādha-〔marutaḥ〕-
[001-0401a] 
ariṣṭāśca.)」
【〔註釋〕
本節意為世終天又可分作如下八種:「水
天」(sārasvata)、「日天」(āditya)、「火天」(vahni)、「將曉天」(aruṇa)、
「伽爾達托耶天」(gardatoya)、「兜率天」(tuṣita)、「無害
天」(avyābādha)、「無傷天」(ariṣṭa)。
在白衣派的刊本中,在無害天與無傷天之間尚有「風
天」(marut),但作者原註說僅有八種天,故此處據空衣派刊本刪。】
*** §4.27
「
最勝天等二次之後。(vijayādiṣudvi-
caramāḥ.)」
【〔註釋〕
「最勝天等」,指位置排在最勝天上方的諸神(包括最
勝天在內)。它們至少還要降生人間兩次之後,纔能永久地擺脫輪
迴,得到解脫。】
*** §4.28
「
所謂傍生是指化生及人之外的(其它)生
物。(aupapātika-manuṣyebhyaḥśeṣāstiryagyonayaḥ.)」
【〔註釋〕
這一節解釋什麼是傍生,插得比較突然。「傍生」又
譯「畜生」,耆那教四趣之一。見§2.6的註釋。】
*** §4.29
「
壽量(sthitiḥ.)」
【〔註釋〕
在§3.6、§3.17、§3.18諸節中,已論述了地獄、
人、傍生的壽命。這兒的壽量,是指天神的壽量。
從本節開始,白衣派、空衣派兩個刊本的差距較大,以下隨處
註明。在空衣派刊本中,因前面曾刪掉了§4.7(見§4.7的註釋),
故將此節作為§4.28,內容如下:
(§4.28)壽量,阿修羅為一個如海量,那伽為三個巴利堯
巴姆,妙翅及洲及其它(逐次)減半個巴利堯巴姆。(sthitirasura-
nāga-suparṇa-dvīpa-śeṣāṇāṃsāgaropama-tripalyopama-
arddhahīnamitā.)
這裡講的是第一群天神,即宮住神的壽量。參見§4.11。所謂
[001-0402a] 
「妙翅及洲及其它(逐次)減半個巴利堯巴姆」,意或為電光童子、
妙翅童子的壽量為二個半巴利堯巴姆;火、風、雷、巨海、洲童子的
壽量為二個巴利堯巴姆;而方位童子的壽量為一個半巴利堯巴姆。】
*** §4.30
「
對宮住神,住於南方那一半地區的王位神
有一又二分之一個巴利堯巴姆。(bhavaneṣudakṣiṇārdha-
adhipatīnāṃpalyopamamadhy-ardham.)」
*** §4.31
「
其餘有一又四分之三個巴利堯巴姆。(śeṣāṇ
āmpādone.)」
【〔註釋〕
這兩節承接§4.29,論述第一群宮住神的壽命。王
位神指因陀羅。每類神都有二位因陀羅(見§4.6),一位住在南
方,壽命是一又二分之一個巴利堯巴姆;另一位住在北方,壽命是
一又四分之三個巴利堯巴姆。
從下一節所述內容看,這裡所說似為方位童子中的因陀羅的
壽量。】
*** §4.32
「
(但)阿修羅童子的二位因陀羅,一位為一
個如海量,另一位更多。(asurendrayoḥsāgaropamam
adhikaṃca.)」
*** §4.33
「
自善法天開始,順次增大。(saudharmādiṣu
yathākramam.)」
【〔註釋〕
本節論述第四群天神的壽命。第二、三兩群天神的
壽命見§4.46至§4.53。】
*** §4.34
「
(善法天最長的壽命)為二個如海量。
(sāgaropame.)」
*** §4.35
「
比這更多。(adhikeca.)」
【〔註釋〕
本節意為自在主天的壽量比善法天更多。
空衣派刊本無§4.30至§4.35諸節,繼前述(§4.28)之後,
為:
[001-0403a] 
(§4.29)善法天與自在主天(的壽量)超過兩個如海量。
(saudharmaiśānayoḥsāgaropame'dhike.)】
*** §4.36
「
常童子天為七。(saptasanatkumāre.)」
【〔註釋〕
即七個如海量。
空衣派刊本此節為:
(§4.30)常童子天與大因陀羅天俱為七(個如海量)。
(sānatkumāra-māhendrayoḥsapta.)】
*** §4.37
「
按照超過三、七、十、十一、十三、十五而增
加。(viśeṣa-tri-sapta-daśa-ekādaśa-trayodaśa-
pañcadaśabhiradhikānica.)」
【〔註釋〕
據作者原註,此節意為:大因陀羅天的壽命超過七
個如海量;梵天界的壽命是七加三即十個如海量;朗闥伽天的壽命
是七加七即十四個如海量;大白天的壽命是七加十即十七個如海
量;千輻條天的壽命是七加十一即十八個如海量;阿納達天與浦拉
納達天是七加十三即二十個如海量;深淵天和不退天是七加十五
即二十二個如海量。
但空衣派的刊本此節如下:
(§4.31)按照三、七、九、十一、十三、十五而增加。(tri-
sapta-nava-ekādaśa-trayodaśa-pañcadaśabhiradhikānitu.)
空衣派認為第四群十六種天神(見§4.20的註釋)中的第五、
六兩種的壽命是七加三即十個如海量;第七、八兩種天神的壽命是
七加七即十四個如海量;第九、十兩種天神的壽命是七加九即十六
個如海量;第十一、十二兩種天神的壽命是七加十一即十八個如海
量;第十三、十四兩種天神的壽命是七加十三即二十個如海量;第
十五、十六兩種天神的壽命是七加十五即二十二個如海量。】
*** §4.38
「
從深淵天、不退天以上,到九之頸飾天、最
勝天以上,乃至一切義成天,各各(增加)一。(āraṇa-
[001-0404a] 
acyutādūrdhvamekaikenanavasugraiveyakeṣuvijayādiṣu
sarvārthasiddheca.)」
【〔註釋〕
本節意為從九之頸飾天開始,到一切義成天,每一
層各增加一個如海量。
空衣派刊本此節為(§4.32),內容與此完全相同。】
*** §4.39
「
最短為一個巴利堯巴姆及超過它。(aparā
palyopamaṃadhikaṃca.)」
【〔註釋〕
前面講的均是諸天神的最長壽命,本節開始論述諸
天神的最短壽命。本節意為:善法天的最短壽命為一個巴利堯巴
姆;自在主天的最短壽命略超過它。
空衣派刊本此節為(§4.33),內容與此完全相同。】
*** §4.40
「
有二個如海量。(sāgaropame.)」
【〔註釋〕
本節意為常童子天的最短壽命是兩個如海量。】
*** §4.41
「
而略多。(adhikeca.)」
【〔註釋〕
本節意為大因陀羅天的最短壽命要略多於常童子
天。】
*** §4.42
「
對以上諸天,依次以前一個的最長壽命為
後一個的最短壽命。(parataḥparataḥpūrvāpūrvā
'nantararā.)」
【〔註釋〕
即梵天界的最短壽命與大因陀羅天的最長壽命相
同——比七個如海量略多一些;而朗闥伽天的最短壽命與梵天界
的最長壽命相同——十個如海量。如此類推。
空衣派刊本無§4.40、§4.41兩節,而以§4.42為其(§4.
34)。】
*** §4.43
「
即使在地獄界,於第二地以下,亦如此。
(nārakāṇāṃcadvitīyādiṣu.)」
【〔註釋〕
本節意為地獄界最短壽命的計算法與天界的計算
[001-0405a] 
法相同,即從第二地起,上一地的最長壽命即為下一地的最短壽
命。關於各地獄界的最長壽命,見§3.6。
空衣派刊本把本節作為(§4.35)。】
*** §4.44
「
第一地為一萬歲。(daśavarṣa-sahasrāṇi
prathamāyām.)」
【〔註釋〕
§4.43的計算法祇解決了地獄界從第二地至第七
地的最短壽命問題。本節則講地獄界第一地(玉光地)的最短壽
命。】
*** §4.45
「
即使對宮住神,也如此。(bhavaneṣuca.)」
*** §4.46
「
即使對中間住神,也如此。(vyantarāṇāṃ
ca.)」
【〔註釋〕
這兩節意為天界的第一群神宮住神及第二群神中
間住神的最短壽命都是一萬歲。
空衣派刊本把§4.44、§4.45、§4.46三節作為(§4.36)、
(§4.37)、(§4.38)三節,內容相同。】
*** §4.47
「
最長壽為一巴利堯巴姆。(parā
palyopamam.)」
【〔註釋〕
本節意為天界第二群神中間住神的最長壽是一個
巴利堯巴姆。
空衣派刊本此節略有不同,為:
(§4.39)最長壽比一個巴利堯巴姆更多。(parā
palyopamamadhikam.)】
*** §4.48
「
星光神比那增加。(jyotiṣkāṇāmadhikam.)」
【〔註釋〕
本節意為第三群神星光神的最長壽命大於一個巴
利堯巴姆。
空衣派刊本此節為:
(§4.40)星光神亦然。(jyotiṣkānāṃca.)
[001-0406a] 
因空衣派刊本之(§4.39)稱中間住神的最長壽超過一個巴
利堯巴姆,所以,本節意為星光神的最長壽命也超過一個巴利堯巴
姆。】
*** §4.49
「
行星為一。(grahāṇāmekam.)」
【〔註釋〕
本節意為行星的最長壽命為一個巴利堯巴姆。】
*** §4.50
「
對星宿(而言),為其半。(nakṣatrāṇām
ardham.)」
*** §4.51
「
對離散星(而言),為其四分之一。(tārakāṇāṃ
caturbhāgaḥ.)」
*** §4.52
「
而最短量為八分之一。(jaghanyātv
aṣṭabhāgaḥ.)」
【〔註釋〕
§4.50指星宿的最長壽命,是半個巴利堯巴姆。
§4.51指離散星的最長壽命,是四分之一個巴利堯姆。§4.52指
離散星的最短壽命是八分之一個巴利堯巴姆。
§4.49、§4.50、§4.51三節與§4.48有矛盾,但原文如此。
疑有些單位可能應是如海量。空衣派刊本沒有這幾節,行文就不矛
盾了。參見§4.53的註釋。】
*** §4.53
「
以外的為四分之一。(caturbhāgaḥ
śeṣāṇām.)」
【〔註釋〕
本節意為離散星之外的星光神的最短壽命為四分
之一個巴利堯巴姆。
空衣派刊本無§4.49至§4.53諸節,代之以:
(§4.41)最短壽為其八分之一。(tad-aṣṭabhāgo'parā.)
意為星光神的最短壽命是八分之一個巴利堯巴姆。
(§4.42)一切世終天俱為八個如海量。(laukāntikānām
aṣṭausāgaropamāṇisarveṣām.)
綜上所述,白衣派刊本本章共計五十三節,空衣派刊本本章共
[001-0407a] 
計四十二節。】
** 第五章
*** §5.1
「
法、非法、虛空、補特伽羅是非命的身。(ajīva
-kāyādharma-adharma-ākāśa-pudgalāḥ.)」
【〔註釋〕
本章主要論述非命。
非命(ajīva)是耆那教七諦的第二諦。它由法、非法、虛空、補特
伽羅四者組成。
法(dharma)這個詞在印度哲學中一般解釋為客觀物質、宇宙
的理法、乃至生活規範、社會職責。但耆那教賦予它特殊的意義。耆
那教認為法是一種實體,由於有了它,萬物纔能運動。因此,它是物
體得以實現運動的條件。故也有人將它譯作「運動的條件」。
非法(adharma),法的對立面。耆那教認為非法也是一種實體,
它的作用是使物體停止運動。故也有人將它譯作「靜止的條件」。
虛空(ākāśa)也是一種實體,命、非命在虛空中存在,在虛空中
活動。
補特伽羅(pudgala),該詞本意為人。佛教有時用該詞代替「修
行者」,佛教的犢子部則將輪迴的主體專稱為補特伽羅。耆那教的
補特伽羅意為物質、材料。它本身有一定的形態,(參見§5.4)是
構築世界萬物的基料。由於補特伽羅也是組成人體的基本材料,故
亦隱含有「人」的意思。耆那教認為補特伽羅也是一種實體。
法、非法、虛空、補特伽羅都由無數物質微粒(原子)構成。同
時,這四者的集合,又構成了非命,故稱為「非命的身」。身(kāyā),
在此有集合、聚集的意思,也有人把它譯作「聚集」。】
*** §5.2
「
這些與命都是實體。(dravyāṇijīvāśca.)」
【〔註釋〕
命、非命是耆那教總括世界的兩個基本範疇,一個
[001-0408a] 
是精神性的原理,一個是物質性的原理。由於非命可分作法等四個
實體,加上實體命,故有些註釋者把命、法、非法、虛空、補特伽羅合
稱為耆那教的五個基本實體。
空衣派刊本把本節分作(§5.2)、(§5.3)兩節。】
*** §5.3
「
是常住的、無色的。(nityāvasthitāny
arūpāṇi.)」
【〔註釋〕
「常住」(nityāvasthita)是與變化、無常相對的一個概
念,指永恆不變。「色」(rūpa),在印度哲學中常用來指物質。但在這
兒是指像物質一樣有看得見的形體、有質礙,故「無色」(arūpa)就
是沒有一定的形體,也無質礙。】
*** §5.4
「
(但)補特伽羅是有色的。(rūpiṇaḥ
pudgalāḥ.)」
【〔註釋〕
本節意為補特伽羅有質礙,有一定的形體。
§5.3、§5.4兩節是對五個實體基本性質的簡述。這五個實
體都是永恆不變的,其中命是精神性的;法、非法、虛空、補特伽羅
是物質性的。在這四個物質性實體中,法、非法、虛空是無質礙(色)
的不定形物質,而補特伽羅則是有質礙(色)的定形物質。精神性
的命也是無質礙(色)的。圖示如下:
】
[001-0409a] 
*** §5.5
「
直至虛空為單一的實體。(āākāśād
ekadravyāṇi.)」
【〔註釋〕
本節意為法、非法、虛空三個實體是單一的。即它們各
自都是一個整體,不可分割。而補特伽羅與命則是由數量無限的個
體組成的。】
*** §5.6
「
且無作。(niṣkriyāṇica.)」
【〔註釋〕
「無作」(niṣkriya),即不活動,不造作。本節意為法、
非法、虛空雖然可以幫助、阻止或容納物體活動,但它們本身都是
消極的、不活動的。反之,補特伽羅、命則是積極的、活動的。】
*** §5.7
「
法、非法的微點是無數的。(asaṃkhyeyāḥ
pradeśādharmādharmayoḥ.)」
【〔註釋〕
「微點」(pradeśa),耆那教專用術語,指一個原子所能
佔據的空間。耆那教認為法、非法雖是單一的,不可分割的物質性
實體,但由於它是無色的,即沒有質礙的,且在它內部有無數個小
空間(微點),故此可以讓物質原子來佔據。】
*** §5.8
「
命的(微點,也是無數的)。(jīvasyaca.)」
【〔註釋〕
命中也同樣有無數個微點。
空衣派刊本把§5.7與§5.8合為一節,作為:
(§5.8)法、非法、命的微點是無數的。(asaṃkhyeyāḥ
pradeśāḥdharmādharmaikajīvanām.)
故從下一節起,兩種刊本的編號一致。參見§5.2的註釋。】
*** §5.9
「
虛空的是無限的。(ākāśasya-anantāḥ.)」
【〔註釋〕
本節意為虛空中也有無數個微點,且虛空中的每一
個微點也是無限的。】
*** §5.10
「
補特伽羅(的微點,分成)能計量的、不能計
量的、(和無限的三種)。(saṃkhyeya-asaṃkhyeyāśca
pudgalānām.)」
[001-0410a] 
【〔註釋〕
本節原文祇有「能計量的」、「不能計量的」兩種,但
據作者原註,還應有第三種:無限的微點。】
*** §5.11
「
原子沒有微點。(na-aṇoḥ.)」
【〔註釋〕
原子(aṇu),舊譯「微」、「塵」、「極微」,物質不可分割
的最小單位。由於它自己祇有一個微點大,祇佔據一個微點的空
間,因此,原子內部也就不可能再被分出微點。】
*** §5.12
「
存在於世界空中。(lokākāśe'vagāhaḥ.)」
【〔註釋〕
「世界空」(lokākāśa)是耆那教哲學特有的概念,與
「非世界空」(alokākāśa)相對。所謂非世界空指絕對空,世界空則指
我們所在的宇宙。
耆那教認為前述五個基本實體僅存在於世界空中,即我們所
在的宇宙中,不存在於非世界空中。】
*** §5.13
「
(即)法、非法的是全(部世界空)。
(dharmādharmayoḥkṛtsne.)」
【〔註釋〕
本節意為法、非法存在於全部世界空中,亦即整個
宇宙中都存在著法與非法兩實體。】
*** §5.14
「
補特伽羅的份,存在於一微點等中。
(ekapradeśādiṣubhājyaḥpudgalāṅām.)」
【〔註釋〕
「份」(bhājya),指被分割後的補特伽羅的某一部分。
本節意為,補特伽羅被分割以後,可以以一個個原子單獨分立
的形式獨立存在,即由一個個的原子佔據虛空中的一個個微點,乃
至佔據整個世界空。但它也可以以兩個原子、三個原子……相結
合的複合體形式存在,佔據二個微點、三個微點……的空間。】
*** §5.15
「
命的(份)存在於(世界空的)無限的部分等
中。(asaṃkhyeya-bhāgādiṣujīvānām.)」
【〔註釋〕
耆那教認為世界空就其總體來說是有限的,但就其
每一部分來說是無限的。每一個無限的部分又可以分成許多無限
[001-0411a] 
的部分,即無限可以無限地分割。本節意為,如一個命佔據這個一
個無限,其它的命還可以佔據這個無限之外的其它無限。關於這一
點,可結合下節所說的命有伸縮自如的特徵來理解。】
*** §5.16
「
就像燈光一樣,可憑借收集或放射其微點
的方式,(佔據空間)。(pradeśa-saṃ-hāra-visargābhyāṃ
pradīpavat.)」
【〔註釋〕
本節意為,命可以憑借收集或放射其微點的方式,
佔據它所佔有的空間,包括身體的每一個部分。猶如一盞燈,無論
房間是大是小,都可以用自己的燈光佈滿該房間。耆那教認為正因
為命有與燈同樣的特徵,所以各種不同的肉體雖然都祇有一個命,
但這個命卻能統率該肉體的任何一個部位。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之「visarga」寫作「visarpa」,但意義相
同。】
*** §5.17
「
法與非法的功能,提供了進行或停止的必
要條件。(gati-sthity-upagrahodharmādharmayor
upakāraḥ.)」
【〔註釋〕
本節意為命與補特伽羅的任何活動,或停止活動,
均需有法或非法的協助。】
*** §5.18
「
虛空的(功能在於提供)場所。(ākāśasya-
avagāhaḥ.)」
*** §5.19
「
補特伽羅的(功能)在於(構成)身、語、意、
呼、吸。(śarīra-vāṅ-manaḥ-prāṇa-apānāḥ
pudgalānām.)」
【〔註釋〕
本節指出補特伽羅不僅能構成人的肉體,還能構成
一般被認為是生命現象的語言、思維、呼吸。也就是說,耆那教認為
語言、思維、呼吸等實質上都是物質性的,與精神性的命的本質截
然不同,這一點值得引起重視。佛教的說法與此類似,這對於我們
[001-0412a] 
理解佛教「無我論」的真實含義有重大意義。
耆那教的上述觀點與他們的業的理論有關。耆那教認為上述
生命現象都是業活動的結果,而業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細微的物質,
故生命現象從本質上說也都脫離不了物質性。佛教強調五陰之受、
想、行、識四陰與色陰是一個整體,不可分割,並均蒙有色陰物質性
的「苦」、「空」、「無常」的特性。其思維方式與耆那教基本相同。】
*** §5.20
「
且是苦、樂、生、死的必要條件。(sukha-
duḥkha-jīvita-maraṇa-upagrahāśca.)」
【〔註釋〕
本節意為補特伽羅是人們感受苦樂、經驗生死的必
要條件。】
*** §5.21
「
命的(功能)在於(它們)互為必要條件。
(paraspara-upagrahojīvānām.)」
【〔註釋〕
耆那教認為命並非單一的整體,它在數量上是無限
的。命與命必須互相依賴方可生存,故說「互為必要條件」。作者原
註說:「因善惡的教示,命互為必要條件。」】
*** §5.22
「
時間的(功能)存在於延續、轉變、所作及長
短等之中。(vartanāpariṇāmaḥkriyāparatva-aparatveca
kālasya.)」
【〔註釋〕
耆那教的理論家們對時間的解釋不太一樣。空衣派
認為時間也是一種實體(參見§5.38),白衣派未作肯定,但也未
作否定。本節意為時間的功能體現在萬物的存在、變化、運動(即
「所作」)之中,並體現在對時間長短的度量中。關於轉變,請參見
§5.41至§5.44。】
*** §5.23
「
補特伽羅具有觸、味、香、色。(sparśa-rasa
-gandha-varṇavantaḥpudgalāḥ.)」
【〔註釋〕
本節意為補特伽羅具有「觸」(sparśa)、「味」(rasa)、
「香」(gandha)、「色」(varṇa)等特性,因而是身、舌、鼻、眼的認識對
[001-0413a] 
象。】
*** §5.24
「
並具有聲、結合、細微、粗大、形狀、可分、
闇、影、熱、光。(śabda-bandha-saukṣmya-sthaulya-
saṃsthāna-bheda-tamaś-chāyā-tapo-'dyotavantaś
ca.)」
【〔註釋〕
本節進一步闡述補特伽羅所具有的各種特性:
「聲」(śabda);「結合」(bandha),指能結合性;「細微」(saukṣmya),指
具有細微的狀態;「粗大」(sthaulya),指具有粗大的狀態;「形
狀」(saṃsthāna),指具有一定的形狀;「可分」(bheda),指具有可分
性;「闇」(tamaś);「影」(chāyā);「熱」(tapas);「光」(dyota)。】
*** §5.25
「
(在補特伽羅中),有原子和(原子的)複合
體。(aṇavaḥskandhāśca.)」
【〔註釋〕
「複合體」(skandha),由原子結合而成的原子團。】
*** §5.26
「
由結合、分割而產生。(saṃghta-bhedebhya
utpadyante.)」
【〔註釋〕
據作者原註,所謂「結合、分割」意為「結合」、「分
割」、「又結合又分割」這麼三種方式。故本節意為複合體通過如下
三種途徑而產生:(一)由原子結合產生粗大的原子的複合體;
(二)分割物體而形成細微的原子複合體;(三)在結合、分割的共
同作用下產生新的原子的複合體。】
*** §5.27
「
原子由分割而產生。(bhedādaṇuḥ.)」
【〔註釋〕
本節意為原子祇能由分割其它物體(或複合體)而
產生,但不能通過結合而產生。亦即原子本身是不可分割的最小微粒。】
*** §5.28
「
由分割或集合而成為可見的。(bheda-
saṃghātābhyāṃcākṣuṣāḥ.)」
【〔註釋〕
在這裡,「分割或集合」是複合體的代名詞,因為複
[001-0414a] 
合體是通過這些方式產生的。耆那教認為原子太小,是不可見的;
但複合體在一定條件下是可見的。】
*** §5.29
「
所謂「有」,就是具有產生、消滅、延續、結合
(四種特徵)。(utpāda-vyaya-dhrauvya-yuktaṃsat.)」
【〔註釋〕
空衣派刊本與此略有不同,為:
(§5.29)實體的特徵為有。(satdravyalakṣaṇam.)
然後,將白衣派刊本的§5.29作為(§5.30),這樣,空衣派刊
本就多了一節。
據作者原註,作者在§5.29之前有這麼一段話:「如何來認識
法等的存在呢?答:可由特徵來認識。那麼,存在即『有』的特徵是
什麼呢?」下面即接本節。由此看來,空衣派刊本在本節前加了
(§5.29)之後,則似乎文章前後脈絡更順理些。】
*** §5.30
「
如(有的)狀態不消滅,即(把它)作為常住。
(tad-bhāva-avyayaṃnityam.)」
*** §5.31
「
那是因為可以明顯看到它有主要的方面及
非那個方面的緣故。(arpita-anarpita-siddheḥ.)」
【〔註釋〕
在§5.29中對「有」下的定義是「產生、消滅、延續、
結合」,即是一種動態的變化;而§5.30對「有」的定義,又認為它
是「常住」,即永恆不變。如何理解這一矛盾的表述呢?§5.31回答
了這一問題。
耆那教認為任何物體都有基本的方面(即「主要的方面」),及
派生的方面(即「非那個方面」)。如果我們從它的主要方面看,那麼
它是常住的;但如果我們從它的派生方面看,它又是變化的。因此,
§5.29與§5.30兩種對「有」的定義相互並不矛盾,可以同時並
存。耆那教從來主張任何事物都是相對的,「常住」並非絕對的「常
住」,「變化」亦非絕對的「變化」,祇是看問題的角度不同而已。耆
那教這種觀察事物的方法,稱為「或然論」。】
[001-0415a] 
*** §5.32
「
(原子的)結合根據粘著性與乾燥性。
(snigdha-rūkṣatvādbandhaḥ.)」
【〔註釋〕
自本節至§5.36論述原子的結合問題。
耆那教認為原子結合為複合體,複合體結合為物體,但這種結
合並非單純的混合,而必須有性質上或數量上的差異為依據。本節
講性質的差異,即相互結合的原子必須有不同的性質,如粘著性原
子與乾燥性原子的結合。】
*** §5.33
「
具有最低量(這種)性質的(原子不結合)。
(najaghanya-guṇānām.)」
【〔註釋〕
耆那教認為每個原子都帶有一定程度的性質(或乾
燥性,或粘著性),某原子團中該種性質的原子愈多,該原子團這種
性質的強度就愈大。因此所謂原子「具有最低量這種性質」,也就是
祇有單個原子。雙方如係都祇「具有最低量這種性質」,也就是說雙
方都是單個原子。在這種情況下,性質既相同,數量又相等,雙方沒
有差異,因此不能結合。】
*** §5.34
「
同種性質,程度也相等時,(原子不結合)。
(guṇa-sāmyesadṛśānām.)」
【〔註釋〕
§5.33論述的是性質相同的單個原子能否結合的
問題。本節論述性質相同的複合體能否結合的問題。如果兩個複合
體具有同樣的性質,該種性質的強弱程度也相同(亦即如果它們由
同一種性質的原子組成,則各自內含的該種性質的原子個數相等;
如果它們由不同性質的原子組成,則這些不同性質的原子相互抵
消後,所剩餘原子的性質與個數都相等),此時,這兩個複合體並無
差異,因此仍不能結合。】
*** §5.35
「
但是,(可與)性質(比它)多二及二以上的
(複合體相結合)。(dvyadhikādi-guṇānāṃtu.)」
【〔註釋〕
本節論述兩個性質相同的複合體在什麼情況下可
[001-0416a] 
以結合。耆那教認為如果兩個性質相同的複合體所內含的、使它們
能夠顯示出相同性質的原子個數之差大於2時,這兩個複合體纔
能結合。用字母來表示,如用S代表帶粘著性的原子,用Sn代表該
複合體表現為祇有或多餘n個或帶粘著性原子,則Sn祇能與Sn+2、
Sn+3、Sn+4……等複合體結合。同理,如用R代表帶乾燥性的原子,
用Rn代表該複合體表現為祇有或多餘n個帶乾燥性原子,則Rn祇
能與Rn+2、Rn+3、Rn+4……等複合體結合。某些註釋者認為,在S與
R之間,也必須按這一規律結合。】
*** §5.36
「
結合時,有相等的轉化和趨向增高的轉化
兩種。(bandhesamādhikaupāriṇāmikau.)」
【〔註釋〕
據作者原註,性質強弱不同的兩個複合體結合後,
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轉化得強弱程度相等;另一種是程度
低的一種向程度高的一種轉化。
但空衣派刊本無「有相等的轉化」一語,僅作「結合時向程度
高的一方轉化。」(bandhe'dhikaupāriṇāmikauca.)】
*** §5.37
「
實體有性質與樣態。(guṇa-paryāya-vad
dravyam.)」
【〔註釋〕
「性質」(guṇa),舊譯為「德」,參見§5.40。
「樣態」(paryāya),原意為差別。據作者原註,這兒指樣態的變
化與名稱的變化,故譯作「樣態」。】
*** §5.38
「
有些人(認為)時間也(是實體)。(kālaścety
eke.)」
【〔註釋〕
這兒的「有些人」,指的是空衣派。參見§5.22。
空衣派刊本此節為:「時間亦然」(kālaśca.)】
*** §5.39
「
它由無數個瞬間(組成)。(so'nanta-
samayaḥ.)」
【〔註釋〕
「它」,指時間。】
[001-0417a] 
*** §5.40
「
性質依存於實體,(其本身)沒有任何性質。
(dravyāśrayānirguṇāguṇāḥ.)」
【〔註釋〕
本節意為性質反映事物(實體)的屬性,它與實體不
可分。但性質本身不能成為其它某些性質的基體,或附著體。
此節與《勝論經》§1.1.16的前半節完全相同。】
*** §5.41
「
而其狀態處在轉化之中。(tad-bhāvaḥ
pariṇāmaḥ.)」
【〔註釋〕
原註說,此節意為實體及性質的狀態(bhāva)就是
轉化。bhāva一詞在本經中多次出現,意為「事物的現實狀態」,「事
物外在的現狀」。
空衣派刊本本章到此結束,白衣派刊本尚有以下三節:】
*** §5.42
「
(轉化)有無始,有有始。(anādirādimāṃś
ca.)」
*** §5.43
「
於有色者,為有始。(rūpiṣvādimān.)」
【〔註釋〕
有色者,即有形體者。這一類事物(包括生物)有具
體的形體,因此都有產生、發展、滅亡的過程,有始有終。而無色者,
即無形體者,如法、非法、虛空等是無始無終的。】
*** §5.44
「
於命之作為及意向性(的轉化為有始)。
(yoga-upayogaujīveṣu.)」
【〔註釋〕
「意向性」,參見§2.8、§2.9。「作為」(yoga),參見
§6.1等節。】
** 第六章
*** §6.1
「
作為是身、語、意的業。(kāya-vāṅ-manaḥ
-karmayogaḥ.)」
[001-0418a] 
【〔註釋〕
作為,梵文原文為yoga,即瑜伽。在印度哲學宗教
中,它常指印度特有的一種修煉法。但在這裡則是耆那教特有的術
語,指命使身、語、意行動起來,使外部的物質作為業流入內部這麼
一種作用。故在此譯為「作為」。後世的耆那教註釋家把它解釋為:
「命的振動」。
把人的全部行為分成身體方面的、語言方面的、思維方面的這
麼三類,是印度比較普遍的分類方法。佛教也有身業、口業、意業的
說法。】
*** §6.2
「
此(即)為漏。(saāsravaḥ.)」
【〔註釋〕
「漏」(āsrava)是耆那教思想的基本範疇之一,參見
§1.4,指外界的物質性的業漏入命。本節進一步解釋所謂漏入,就
是身、語、意三種作為。要而言之,業、漏、作為三者是從三個不同的
角度觀察同一個對像而得出的三種名稱:能從外界漏入命的那一
種細微的物質性東西,稱作業;這種業漏入命的現象稱作漏;而之
所以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或動力,則是作為。】
*** §6.3
「
凡清淨的產生善。(śubhaḥpuṇyasya.)」
*** §6.4
「
凡不淨的為惡。(aśubhaḥpāpasaya.)」
【〔註釋〕
作為有清淨與不淨之分。清淨的作為也產生業的漏
入,但漏入的是善業。而不淨的作為漏入的則是惡業。
如依據烏瑪斯伐蒂的原註,上述兩節應像白衣派刊本這樣分
開,但空衣派刊本把這兩節合在一起,作(§6.3)。】
*** §6.5
「
有污濁的(命的作為,產生)與輪迴相關的
(漏),無污濁的(命的作為,產生)恪守教規的漏。(sakaṣāya-
akaṣāyayoḥsāmparāyika-īryāpathayoḥ.)」
【〔註釋〕
耆那教把人的忿、慢、欺、貧等感情稱作污濁。由於
業的作用,這些感情能使命污濁,成為有污濁的命。所謂「與輪迴相
關的漏」,意為這種漏及其漏入的業是產生輪迴的原因。耆那教認
[001-0419a] 
為,通過修行而排除了污濁的人也有作為,因此也產生漏,但是這
種漏及其漏入的業是所謂「恪守教規的漏」,它瞬息即逝,不會成為
輪迴的原因。
「恪守教規」,原詞為iryāpatha,佛教把它譯作「威儀進退」或
「律儀道」。原指按宗教要求辦事。「恪守教規的漏」指伴隨著符合
宗教要求的行為產生的漏及業。據說這種漏及業一經產生,立即消
逝,不會束縛命,因此也不會使命輪迴。】
*** §6.6
「
前者是從無禁誓產生的五種,從污濁產生的
四種、從根產生的五種、從所作產生的二十五種。(avrata-
kaṣāya-indriya-kriyāḥpañca-catuḥ-pañca-
pañcaviṃśati-saṃkhyāḥpūrvasyabhedaḥ.)」
【〔註釋〕
「前者」,指有污濁的命的作為產生的、與輪迴相關的
漏。這種漏共分三十九種。「從無禁誓產生的五種」,指由於不遵守
§7.1所說的五種禁誓而產生的漏。「從污濁產生的四種」,指因
忿、慢、欺、貧四種感情而產生的漏。「從根產生的五種」,指眼、耳、
鼻、舌、身等五根所產生的漏。「從所作產生的二十五種」,據作者原
註,係指根據正見而作的行為之外的二十五種行為,這二十五種行
為未必完全是惡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無禁誓」與「根」兩詞的位置互換,但全
節意思不變。】
*** §6.7
「
這些(漏)的差別由(思考程度的)強弱,被意
識到與否,(作者的)力的差別及所依的差別而產生。
(tīvra-manda-jñāta-ajñātabhāva-vīrya-adhikaraṇaviśeṣebhyas
tad-viśeṣaḥ.)」
【〔註釋〕
漏的大小輕重依據上述四個方面來區別。以殺人為
例:某人日思夜想要殺人與偶然起意要殺人不同,這是「思考程度
的強弱」;無意識殺人與蓄謀殺人不同,這是「被意識到與否」;使的
[001-0420a] 
勁大與使的勁小不同,這是「作者的力的差別」;自己動手殺人與唆
使他人殺人不同,用刀劍與用棍棒不同,這是「所依的差別」。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力」與「所依」兩詞的位置互換,但全節
意思不變。】
*** §6.8
「
所依為命與非命。(adhikaraṇaṃjīva-
ajīvāḥ.)」
【〔註釋〕
「所依」(adhikaraṇa),即行為的依藉,它可分成二種:
依藉某生命體,如前一節註釋提到的依藉本人或他人去殺人;依藉
某物體,如前一節註釋提到的依藉刀劍或棍棒去殺人。生命體為
「命」;物體為「非命」。】
*** §6.9
「
前者分別有(行為的)熱望、準備、著手等三
種;(由身、語、意作的)作為等三種;自己幹、使他人幹、同
意他人幹三種;(忿、慢、欺、貪的)污濁四種。(ādyaṃsaṃrambha-
samārambha-ārambha-yoga-kṛta-kārita-
anumata-kaṣāyavi-śeṣaistristristriścatuśca-ekaśaḥ.)」
【〔註釋〕
「前者」,指前一節所說的行為所憑藉的命。耆那教認
為這些命的行為,按其行為的方式不同,各自產生不同的業。作者
原註把此時的所依,稱作「現狀所依」。原註認為本節所說的「行為
的熱望、準備、著手等三種;由身、語、意所做的作為等三種;自己
幹、使他人幹、同意他人幹等三種;忿、慢、欺、貪的污濁等四種」可
以搭配起來,這樣3×3×3×4,現狀所依共有108種漏。】
*** §6.10
「
後者有產生的二種;放下的四種;結合的兩
種;表現出的三種。(nirvartanā-nikṣepa-saṃyoga-
nisargādvi-catur-dvi-tribhedāḥparam.)」
【〔註釋〕
「後者」,指§6.8所說的行為所憑藉的非命。所謂
「產生的二種」,指根本性的與枝末性的。根本性的是由身、語、意、
呼吸產生的漏;枝末性的是由書籍、繪畫等產生的漏。所謂「放下的
[001-0421a] 
四種」,指放置物體時(1)事先沒有檢查放置的場所;(2)放在很不干
淨的場所;(3)突然放置;(4)放在不該放的地方,由此而產生的漏。
所謂「結合的兩種」,指與飲食的結合及與工具的結合。所謂「表現
的三種」,指身、語、意的表現與運動。
耆那教把行為所依憑的非命(物體),稱為「實體所依」。據作者
對§6.8的原註,實體所依指刀、劍等十種。本節應該論述實體所
依,但所論述的內容除了非命外,還包括部分命,與耆那教本身的
「實體所依」的定義不合,暫存疑。】
*** §6.11
「
(由對正智、正見的)誹謗、隱匿、嫉妒、妨
害、攻擊、違背(而產生)智障及見障的(漏)。(tat-pradoṣa
-nihnava-mātsarya-antarāya-āsādanā-upaghātā
jñāna-darśana-āvaraṇayoḥ.)」
*** §6.12
「
(由)自己的、他人的、自己與他人共同的
苦、憂、惱、泣、殺、悲歎(而產生)應使感受苦的(漏)。
(duḥkha-śoka-tapa-ākrāndana-vadha-paridevanāny
ātma-para-ubhayasthānyasadvedyasya.)」
*** §6.13
「
(由)眾生與禁誓者的慈愍、施與、遵守包括
(禁止)小貪在內的禁戒、瑜伽(即禪定)、忍耐、純潔(的實
踐而產生)應使感受樂的(漏)。(bhūta-vraty-anukampā
dānaṃsarāgasaṃyamādiyogaḥkṣāntiḥśaucamiti
sadvedyasya.)」
*** §6.14
「
(由)對完全智者、聖典、僧伽、法與天神的
讒謗(而產生)見癡之(漏)。(kevali-śrutasaṃgha-
dharma-deva-avarṇavādodarśana-mohasya.)」
【〔註釋〕
「見癡之漏」,即導致產生見癡的漏。以下「行癡之
漏」、「壽量之漏」均類此。
[001-0422a] 
關於「見癡」(darśanamoha),可參見§8.10。】
*** §6.15
「
由於污濁的增生而出現強力的自我的轉
變,(故此產生出)行癡之(漏)。(kaṣāyodayāttīvra-ātma
-pariṇāmaścāritra-mohasya.)」
【〔註釋〕
「污濁」,指「忿、慢、欺、貪」四種感情。耆那教與印度
其它宗教一樣,要求捨棄自我(無我)。但由於忿、慢、欺、貪四種感
情的增長,使得自我意識強化(即所謂「出現強力的自我轉變」)。由
此產生出導致行癡的漏。
關於「行癡」(cāritramoha),參見§8.10。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無「自我」一詞,但意義是一致的。】
*** §6.16
「
(由)頻繁地插手於(世間的活動)及(對事
物的)執持(而產生決定)地獄的壽量之(漏)。(bahv-
ārambha-parigrahatvaṃcanārakasya-āyuṣaḥ.)」
【〔註釋〕
「執持」(parigrahatva),原意為抓住不放,指對外界
事物的追求、迷戀、執著。
耆那教與印度其它宗教一樣,要求其信奉者拋棄世界的一切,
專心於宗教修煉。認為由於人不能做到這一點,故而降生地獄,並
依照人致力於世俗活動的程度及對外物的執持程度而決定其在地
獄中所呆時間的長短。】
*** §6.17
「
(由)欺(而產生決定)傍生的(壽量之漏)。
(māyātairyagyonasya.)」
【〔註釋〕
「傍生」,即畜生,耆那教四趣之一,參見§2.6的註
釋。】
*** §6.18
「
(由)很少插手於(世間的活動),很少執持
及天生的謙和與正直(而產生決定)人的(壽量之漏)。
(alpārambha-parigrahatvaṃsvabhāva-mārdava-ārjavaṃ
camānuṣasya.)」
[001-0423a] 
【〔註釋〕
空衣派刊本此節無「天生的謙和與正直」一詞,而在
此節之下,單列一節如下:
(§6.18)天生的謙和亦然。(mārdava-ārjavaṃca.)
這樣,從§6.19開始,白衣派、空衣派兩個刊本的編號就一致
了。參見§6.4的註釋。】
*** §6.19
「
丟棄了道德及禁誓,(便使)一切(產生)。
(niḥśīla-vratatvamcasarveṣām.)」
【〔註釋〕
「一切」,指決定人、傍生、地獄壽量的漏。】
*** §6.20
「
(由)包括(禁止)小貪的禁戒、部分的禁戒、
非有意地消滅業、愚蠢的苦行(而產生決定)天神的(壽量
的漏)。(sarāgasaṃyama-saṃyamāsaṃyama-akāmanirjarā
-bālatapāṃsidaivasya.)」
【〔註釋〕
據原註,禁戒,指§7.1所指的五大誓。所謂「非有意
地消滅業」,是指不是有意識地去消滅自己的業,而是因作一些其
它的事情,而無意中得到了消滅自己業的結果。所謂「愚蠢的苦
行」,指不按照耆那教正確教理的要求而進行的苦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在本節下另有一節:
(§6.21)正(信)亦爾。(samyaktvaṃca.)】
*** §6.21
「
由歪邪的作為與背約(使)罪惡的個性的
(漏得以產生)。(yogavakratāvisaṃvādanaṃca-aśubhasya
nāmnaḥ.)」
【〔註釋〕
「個性」(nāmna)是耆那教用於對業進行分類的一種
範疇,詳見§8.5、§8.12。】
*** §6.22
「
與此正相反的(行為,使)善良的個性的(漏
得以產生)。(viparītaṃśubhasya.)」
【〔註釋〕
這兩節論述各類好的、壞的個性是因什麼而產生
的。
[001-0424a]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之首有「tad」一詞。】
*** §6.23
「
見的清淨;律的具足;戒與禁誓的不犯;對
智的不間斷的意向性與對厭世求法的思念;盡可能地喜
捨與苦行;對僧伽及上人的皈依和供奉;對阿羅漢、阿闍
黎、多聞、(信)教義(者)的親敬;勵行日課;宣揚(解脫)
道;忠愛教義,(使)救世者的個性的(漏得以產生)。
(darśanaviśuddhirvinayasaṃpannatāśīla-vrateṣvanatīcāro
'bhīkṣṇaṃjñānopayoga-saṃvegauśaktitastyāga-tapasī
saṃgha-sādhu-samādhi-vaiyāvṛtyakaraṇamarhad-
ācārya-bahuśruta-pravacana-bhaktirāvaśyakāparihāṇir
mārgaprabhāvanāpravacana-vatsalatvamiti
tīrthakṛttvasya.)」
【〔註釋〕
「律的具足」,指完全遵守各種戒律。「厭世求法」,參
見§7.7。「喜捨」,即施捨。「僧伽」(saṃgha),指耆那教僧團。「上
人」(sādhu),指僧團中的長老。「阿羅漢」(arhad),指修行得到解脫
的人,與佛教的阿羅漢意義大致相同。「阿闍黎」(ācārya),指宗教
導師。「多聞」(bahuśruta),即和尚。「日課」,指耆那教要求的每日必
須遵行的宗教儀禮。「救世者」,耆那教對其教團的最高首領的稱
呼。
本節意謂,祇要能符合前述各項條件,就能成為教團的最高首
領。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無「僧伽」一詞,且最後一詞作
「tīrthakaratvasya」。】
*** §6.24
「
譭謗他人與讚譽自己,隱匿善德和暴揚惡
德,(使)卑下的人的(漏得以產生。)(parātma-nindā-
praśaṃsesad-asadguṇa-ācchādana-udbhāvanecanīcair
[001-0425a] 
-gotrasya.)」
*** §6.25
「
與此正相反的行為,以及謙卑與不踞傲,
(使)尊貴人的(漏得以產生)。(tad-viparyayonīcairvṛtty
-anutsekaucottarasya.)」
*** §6.26
「
(對他人的行為)設置障礙,(使)妨害的(漏
得以產生)。(vighnakaraṇamantarāyasya.)」
【〔註釋〕
「妨害」(vighnakaraṇa)也是耆那教對業進行分類的
範疇之一。詳見§8.5、§8.14。】
** 第七章
*** §7.1
「
所謂禁誓是禁止殺生、妄語、偷盜、淫行、執
持。(hiṃsā-anṛta-steya-abrahma-parigrahebhyo
viratirvratam.)」
【〔註釋〕
這五項是由耆那教教主規定的基本戒律,被稱為
「五大誓」。可與佛教的五戒(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
酒)相比較。值得注意的是本節與《瑜伽經》§2.30所說的瑜伽八
支的第一支「禁戒」的內容完全一致。
「執持」,主要指對財物的貪求、執著。有的耆那教經典把這一
條表述為「戒私財」,佛教翻譯作「無所得」。即對任何財物都毫不留
戀,一無所求。】
*** §7.2
「
依據部分地(實行這些禁誓)及完全地(實行
這些禁誓),而有微小及大(禁誓之別)。(deśa-sarvato'ṇu
-mahatī.)」
【〔註釋〕
出家人必須完全地、嚴格地遵守這些禁誓,這稱為
「大禁誓」。在家人卻祇須部分地、不太嚴格地遵守它們,這稱為「小
禁誓」。詳見§7.14、§7.15等節。】
*** §7.3
「
為使這些(禁誓)確立,對該五項各有五種修
[001-0426a] 
習。(tat-sthairyārthaṃbhāvanāḥpañcapañca.)」
【〔註釋〕
空衣派刊本在本節之下具體列舉了每項的五種修
習的內容,並把它們列為正文,但其內容與§9.2~§9.9有若干重
複之處。
(§7.4)保護語;保護意;(注意步行的)規矩;注意拿、放
(物體)的規矩;飲食(須)看過之後(再吃),(上述五種)是(對禁止
殺生的)五(種修習)。(vāṅ-manogupti-īryā-ādānanikṣepaṇasamity-
ālokitapānabhojanānipañca.)
(§7.5)捨棄忿;捨棄貪;捨棄怖;捨棄笑;以及說話符合教
義等是(對禁止妄語的)五(種修習)。(krodha-lobha-bhīrutva-
hāsya-pratyākhyānānyanvīci-bhāṣaṇaṃcapañca.)
(§7.6)居於空寂處;離群索居;居於相互不禁止對方的場
所;清淨的行乞;不與共同修法者爭論,是(對禁止偷盜的)五(種
修習法)。(śūnyāgāra-vimocitāvāsa-paroparodhākaraṇa-bhaikṣyaśuddhi-
sadharmāvisaṃvādāḥpañca.)
〔註釋〕
「不偷盜」亦即「戒不與取」。所謂「戒不與取」是指不
能拿非別人給與的東西。耆那教從來認為「不與取」是與僧侶不經
主人允許,即在人家投宿有關的,故此,在這裡也把「不偷盜」這一
戒律的遵守與僧侶的居住條件聯係在一起考慮。可參見耆那教經
典《阿耶羅》(āyāra,十二肢之第一肢)§2.15的有關論述。
(§7.7)捨棄(下列活動):聽可能引起對女人愛慕之情的
故事;看她的攝人心意的身體;回憶過去的快樂;(飲用)使人快樂
的、壯陽的飲料;裝飾自己的身體,(這些)是(對禁止淫行的)五
(種修習)。(strīrāgakathāśravaṇa-tanmanoharāṅganirīkṣaṇa-
pūrvaratānusmaraṇa-vṛṣyeṣṭarasa-svaśarī-rasaṃskāra-tyāgāḥ
pañca.)
(§7.8)無論好、壞,捨棄對(五)根的對境的愛憎,(此)是
(對禁止執持的)五(種修習)。(manojñāmanojña-indriyaviṣaya-
[001-0427a] 
rāgadveṣa-varjanānipañca.)
〔註釋〕
「五根的對境」,即色、聲、香、味、觸,也就是客觀外界
的一切事物。】
*** §7.4
「
(犯)殺生等(禁誓)時,要對觀(由此會引起
的)今生及來世的(種種)不幸與恥辱。(hiṃsādiṣv
ihāmutraca-apāya-avadya-darśanam.)」
*** §7.5
「
或者(應對觀違犯殺生等五項禁誓本身,比
其產生的後果)更苦。(duhkhaṃevavā.)」
*** §7.6
「
或者(應該)分別以慈愛、歡喜、悲憫、正真,
(對待)眾生、高德者、有惱者、粗野者。(maitrī-pramoda-
kāruṇya-mādhyasthānisattva-guṇādhika-kliśyamāna-
avineyeṣu.)」
【〔註釋〕
本節與佛教主張的「慈、悲、喜、捨」四無量心,及《瑜
伽經》§1.33講的「以慈愛對觀樂境、以悲憫對觀苦境、以歡喜對
觀福境、以捨棄對觀非福境」很相近,反映出相互的淵源關係。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最後一詞作「avinayeṣu」,意義不變。】
*** §7.7
「
且為了厭世求法與離欲,(應對觀)世界與身
體的本性。(jagat-kāya-svabhāvaucasaṃvega-
vairāgyārtham.)」
【〔註釋〕
「厭世求法」。梵文原詞為saṃvega,《翻譯名義集》把
該詞譯為「永倦怠」。但在耆那教中,該詞意義有所不同。據烏瑪斯
伐蒂原註:「Saṃvega,即畏懼輪迴,認識到插手世間事務及執持的
過失而厭惡它們,尊重法,對奉法者、聽法及見奉法者時具歡喜心,
並信仰更高果位的德性。」故譯作「厭世求法」。】
*** §7.8
「
所謂殺害,即以放縱的(身、語、意的)作為去
奪去(其它眾生的)生命。(pramatta-yogātprāṇa-
[001-0428a] 
vyaparopaṇaṃhiṃsā.)」
*** §7.9
「
所謂虛偽,即說不真實的話。(asad-
adhidhānamanṛtam.)」
*** §7.10
「
所謂偷盜,即不與取。(adattādānaṃ
steyam.)」
*** §7.11
「
所謂非梵行,即交合。(maithunam
abrahma.)」
*** §7.12
「
所謂執持,即欲求。(mūrchāparigrahaḥ.)」
【〔註釋〕
§7.8至§7.12解釋五大戒。
「欲求」(mūrchā),佛教譯作「昏」、「迷」,在此指欲望。「執
持」(parigraha),亦可譯作「攝受」、「護持」,本指不違犯對比丘可持
有物品的禁戒,但在此指對內外一切事物的欲求。參見§7.24。】
*** §7.13
「
所謂禁誓者即無刺之人。(niḥśalyovratī.)」
【〔註釋〕
據原註,所謂「刺」(śalyo),有欺、欲念、邪見等三種。
遵守五種禁誓的人必然沒有上述三種刺。】
*** §7.14
「
(禁誓者分兩種):在家與出家。(agāry-
anagāraśca.)」
*** §7.15
「
在家者行小禁誓。(aṇuvrato'gārī.)」
【〔註釋〕
小禁誓,亦即部分禁誓,指祇遵守部分禁誓即可。參
見§7.2。】
*** §7.16
「
另外,具足(以下)禁誓者也(為在家禁誓
者,即限制自己行動的)方位與場所,遠離無意義的毀傷,
(每日定時)反省冥想,遵行齋日的齋戒,節制飲食及其它
享用,與客僧分享食物。(dig-deśa-anarthadaṇḍavirati-
sāmāyika-pauṣadho-'pavāsa-upabhogaparibhoga-
atithisaṃvibhāga-vratasaṃpannaśca.)」
[001-0429a] 
【〔註釋〕
本節論述的這些俱為耆那教在家信徒所應盡的義
務。所謂「其它享用」,指飲食以外的其它物品,如衣服等。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pauṣadha」作「proṣadha」;另外,在
「paribhoga」之後還有「parimāṇa」一詞。】
*** §7.17
「
(在家禁誓者並可)委身於因死纔告終的苦
行。(māraṇāntikīṃsaṃlekhanāṃjoṣitā.)」
【〔註釋〕
「因死纔告終的苦行」(saṃlekhanā),指絕食精進,直
至死亡,以此求得解脫。這是耆那教認為的最好逝世方法。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saṃlekhanā」作「saṃlekhanā」。在佛教中,
該詞意為「減用物」、「持戒」,說明兩者之間的某種聯係,值得注意。】
*** §7.18
「
疑惑、欲望、遲疑、對其它觀點的稱譽與讚
嘆等是對正見的違背。(śaṅkā-kāṃkṣā-vicikitsā-anyadṛṣṭipraśaṃsā-
saṃstavāḥsamyagdṛṣṭeratīcārāḥ.)」
【〔註釋〕
這兒的「疑惑、欲望、遲疑」,是指對耆那教理論的疑
惑,以及抱著一些不切實際的世俗的欲望,對實行耆那教的教規、
教法有所遲疑。這兒的「其它觀點」,指非耆那教的其它宗教哲學派
別的觀點。】
*** §7.19
「
對禁誓與戒順次各有(如下)五種(違背)。
(vrata-sīleṣupañcapañcayathākramam.)」
【〔註釋〕
這兒的「禁誓」,指§7.1講的五大誓。這兒的「戒」,
指的是§7.16講的七種戒律。】
*** §7.20
「
縛、殺、剝皮、加給的負荷過度、尅扣飲食。
(bandha-vadha-cchaviccheda-atibhārāropaṇa-
annapānanirodhā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殺生禁誓的五種違背。】
*** §7.21
「
謬誤的教言、公開說秘話、偽證、違背諾言、
暴露秘密。(mithyopadeśa-rahasyābhyākhyāna-
[001-0430a] 
kūṭalekhakriyā-nyāsāpahāra-sākāramantrabhedāḥ.)」
【〔註釋〕
「秘話」(rahasya),特指男女間的事。
本節論述對妄言禁誓的五種違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rahasyābhyākhyāna」寫作
「rahobhyākhyāna」。】
*** §7.22
「
教唆盜竊、受理贓品、違背皇家禁令(私下
買賣)、計量上的不正當行為、贖賣假貨。(stenaprayoga-
tadāhṛtādāna-viruddharājyātikrama-
hīnādhikamānonmāna-pratirūpakavyavahārā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偷盜禁誓的五種違背。】
*** §7.23
「
給其它人做媒、與已婚婦人私通、與未婚的
婦人私通、不自然地性交、過份地行淫。(paravivāhakaraṇa
-itvaraparigṛhīta-aparigṛhītagamana-anaṅgakrīḍa-
tīvrakāmābhiniveśa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淫行禁誓的五種違背。】
*** §7.24
「
過份地擁有田地家屋、金銀、家財穀物、男
女奴婢、珠寶。(kṣetravāstu-hiraṇyasuvarṇa-
dhanadhānya-dāsīdāsa-kupya-pramāṇātikramā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執持禁誓的五種違背。
「珠寶」,原詞為kupya,指金銀之外的其它金屬。有的研究者
把該詞解釋為手鐲、鼻飾等各種首飾。佛經中常把該詞譯為「寶
藏」。故在此譯作「珠寶」。】
*** §7.25
「
超越上、下、橫(各方)的限度,隨意擴大地
域的範圍,失去(對傳統法規的記憶)。(ūrdhva-adhas-
tiryagvyatikrama-kṣetravṛddhi-smṛtyantardhānāni.)」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方位戒律的五種違
[001-0431a] 
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用「antarādhāna」表示句末的「失去」一
詞。】
*** §7.26
「
從界限外喊人來;把人送往界限外;與界限
外通話;在界限外以記號使人知;把物品拋往界限外。
(ānayana-preṣyaprayoga-śabda-rūpānupāta-
pudgalakṣepā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場所戒律的五種
違背。】
*** §7.27
「
粗野低下的談笑;卑猥的舉動;饒舌;處事
無謀;過度的皆用。(kandarpa-daukucya-maukharya-
asamīkṣyādhikaraṇa-upabho-gādhikatvāni.)」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無意義的毀傷的戒
律的五種違背。
「皆用」,原意見§2.4的註釋,此處意為享用。在空衣派的刊
本中,將「皆用」改作「無用的飲食及其它皆用」(upabhoga-
paribhoga-anarthakyāni)。】
*** §7.28
「
(在冥想時用身、語、業三種)行為作惡;不
熱心;對傳統法規記憶不熟。(yogaduḥpraṇidhāna-anādara-
smṛtyanupasthāpanāni.)」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反省冥想戒律的五
種違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最後一詞作「anupasthānāni」。】
*** §7.29
「
不挑選、不打掃場所而排泄;拿、放(東西);
使用臥具;不熱心;對傳統法規記憶不熟。(apratyavekṣitāpra-
mārjitotsarga-ādānanikṣepa-saṃstāropakramaṇ
[001-0432a] 
a-anādara-smṛtyanupasthāpanāni.)」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齋戒戒律的五種違
背。
§7.28所說的「對傳統法規記憶不熟」,指的是關於反省冥想
的傳統法規。§7.29所說的「對傳統法規記憶不熟」,則是指對齋
戒戒律的傳統法規。】
*** §7.30
「
吃活東西;吃與它有關係的東西;吃與它相
混合的東西;飲酒;吃沒煮好的食物。(sacitta-saṃbaddha
-saṃmiśra-abhiṣava-duḥpakvāhārā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飲食戒律的五種違
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saṃbaddha」寫作「sambandha」。】
*** §7.31
「
把(食物等)放在有生命的東西上;在(食物
等)上面放置有生命的東西;(把當一家之主的義務)委託
給他人;嫉妒(另外的施捨者);在適當的時候不施食。
(sacittanikṣepa-pidhāna-paravyapadeśa-mātsarya-
kālātikramā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供養客人(客僧)戒
律的五種違背。
本節所謂的「當一家之主的義務」,即供養客人(客僧)。所謂
「委託給他人」,即本人拒絕對客人(客僧)進行供養、施捨,把上門
的客人(客僧)推到其它家去。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pidhāna」寫作「apidhāna」。】
*** §7.32
「
對生的追求;對死的追求;對朋友的愛著;
對歡樂的追憶;(對未來)起欲念。(jīvita-maraṇāśaṃsā-
mitrānurāga-sukhānubandha-nidānakaraṇāni.)」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7所述的因死纔告終的苦行
[001-0433a] 
的五種違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最後一詞為「nidānāni」。】
*** §7.33
「
所謂施與即為了(自己及他人的)利益,把
自己的東西施捨出去。(anugrahārthaṃsvasyātisargo
dānam.)」
*** §7.34
「
這些施與因方式、施捨品、施捨者、接受者
的不同而產生差別。(vidhi-dravya-dātṛpātra-viśeṣāt
tad-viśeṣaḥ.)」
【〔註釋〕
耆那教認為不同的施捨產生不同的功德。所謂不同
的施捨,指方式不同:即用什麼方式施捨;施捨品不同:施捨品是貴
重物還是一般物;施捨者不同:施捨者的身份;接受者不同:是一般
人,或耆那教僧侶等。佛教也有類似的說法。】
** 第八章
*** §8.1
「
縛的原因是邪見、不遠離、放逸、穢濁、作為。
(mithyādarśana-avirati-pramāda-kaṣāya-yogā
bandhahetavaḥ.)」
【〔註釋〕
前幾章論述了七諦中的命、非命、漏三諦,本節起論
述縛。
「邪見」(mithyādarśana),即與正見相反的觀點。「不遠
離」(avirati),指不遵守禁誓,不肯遠離五大誓所提到的那些不應
做的事情。「放逸」(pramāda),指耽於聲色犬馬等奢侈淫逸的物質
生活而不節制。「穢濁」(kaṣāya),見§8.10;「作為」(yogā),見§6.
1。】
*** §8.2
「
由於命有穢濁,因此取得對業適合的物質。
(sakaṣāyatvājjīvaḥkarmaṇoyogyānpudgalānādatte.)」
【〔註釋〕
原註說:「對業適合」,即「適合於取得業身。」業身是
[001-0434a] 
由細微的、物質性的業形成的。因此本節意為:得到適合於形成業
的物質。】
*** §8.3
「
此為縛。(sabandhaḥ.)」
【〔註釋〕
據烏瑪斯伐蒂原註,本節意為命受納了上述構成業
身的細微的物質性的業,這就是縛。
空衣派的刊本把§8.2、§8.3兩節合為一節,作(§8.2)。】
*** §8.4
「
這(縛的)種類(分為業的)本質、止住、威力
及微點(的數目等四種)。(prakṛti-sthity-anubhāva-
pradeśāstad-vidhayaḥ.)」
【〔註釋〕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結尾作「tad-vidhaḥ」。】
*** §8.5
「
第一(業的本質為)智障、見障、感覺、愚癡、
壽量、個性、類性、妨礙(等八種)。(ādyojñāna-
darśanāvaraṇa-vedanīya-mohanīya-āyuṣka-nāma-
gotra-antarāyāḥ.)」
【〔註釋〕
從本節至§8.14論述§8.4所講的業的本質。本節
為總述,以下各節為分述。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āyuṣka」寫作「āyur」。】
*** §8.6
「
(這八種)順次各分為五、九、二、二十八、四、
四十二、二、五種。(pañca-nava-dvy-aṣṭāviṃśati-
catur-dvicatvāriṃśad-dvi-pañca-bhedā
yathākramam.)」
【〔註釋〕
業的本質可分智障等八種。每種又可細分。即「智
障」(jñānavaraṇa)分成五種,見§8.7;「見障」(darśanāvaraṇa)分
九種,見§8.8;「感覺」(vedanīya)分二種,見§8.9;「愚
癡」(mohanīya)分二十八種,見§8.10;「壽量」(āyuṣka)分四種,
見§8.11;「個性」(nāma)分四十二種,見§8.12;「類性」(gotra)
分二種,見§8.13;「妨礙」(antarāyā)分五種,見§8.14。】
[001-0435a] 
*** §8.7
「
(五種智障由覆障了)感官智等(五智而產
生)的。(maty-ādīnām.)」
【〔註釋〕
「感官智等五智」,參見§1.9。因這五種智被覆障,
產生五種智障。
空衣派的刊本此節把感官智等五種智的名稱一一列出。】
*** §8.8
「
(九種見障)為眼見障,非眼見障,直觀智見障,完全智見
障,以及假睡的感受,熟睡的感受,微睡的感受,昏睡的感受,夢遊的感
受。(cakṣur-acakṣur-avadhi-
kevalānāmnidrā-nidrānidrā-pracalā-pracalāpracalā-
styānagṛddhi-vedanīyānica.)」
【〔註釋〕
九種見障中的前四種,可參見§2.5的註釋。後五
種,是指人在睡眠狀態中得到的錯誤認識與感受。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結尾的「styānagṛddhi-vedanīyāni
ca」寫作「styānagṛddhayaśca」。佛教一般把此譯作「昏沉、貪著之受
用」。】
*** §8.9
「
二種(感覺)是樂的感覺與苦的感覺。(sad-
asad-vedye.)」
*** §8.10
「
(二十八種愚癡可大體分為)見與行的愚
癡,(而後者又可分為)有穢濁與無穢濁的感受。(上述四
個範疇又各)可細分為三、二、十六、九種——即:(三種見
的愚癡,為):正見、邪見、兩者的混合;(二種行的愚癡,
為)有穢濁、無穢濁;(十六種有穢濁感受,為)無終隨縛、
無捨棄的覆障、捨棄的覆障、情火的種別(等四類,每類)
各有忿、慢、欺、貪(等四種穢濁),故(為十六種);(九種無
穢濁的感受,為)笑、喜、苦、憂、怖、嫌、陰性、陽性、中性。
(darśana-cāritramohanīya-kaṣāya-nokāṣ
[001-0436a] 
ayavedanīyākhyāstri-dvi-ṣodaśa-nava-bhedāḥ,
samyaktvamithyātva-tadubhayānikaṣāya-nokaṣāyāv
anantānubandhy-apratyākhyāna-pratyakhyānā-varaṇa
-saṃjvalana-vikalpāścaikaśaḥkrodha-māna-māyā-
lobhāḥhāsya-raty-arati-śoka-bhaya-jugu-psā-strī
-puṃ-napuṃsakavedāḥ.)」
【〔註釋〕
「見之愚癡」(darśanamohanīya)指束縛著命、妨礙認
識宗教真理的業。它分成三種:正見、邪見、兩者的混合。應該注意
的是:這兒所謂的「正見」,不是指正確的信仰、正見的觀點,不是
§1.1所講的正見,而是指有產生正確信仰功能的業,因此,它祇
是達到§1.1所講「正見」之前的一個階段。這兒所講的「邪見」,也
與上面一樣,不是指具體的不正確觀點,而是指能產生這種不正確
觀點的業。所謂「兩者的混合」,即是上述「正見」、「邪見」兩種業的
混合體,亦即正處於非正非邪、亦正亦邪、混沌未清狀況下的業。
「行的愚癡」(cāritramohanīya),指妨礙正確行為的業。它分為
二種:有穢濁的感受,無穢濁的感受。《諦義證得經》又把「見的愚
癡」、「行的愚癡」、「有穢濁的感受」、「無穢濁的感受」並列起來,作
為組成愚癡的四個範疇。
「有穢濁的感受」(kaṣāyavedanīyā),分成「無終隨縛」、「無捨棄
的覆障」、「捨棄的覆障」、「情火的種別」等四種。所謂「無終隨縛」
指貫串於整個生命過程的妨礙正信、正行的業。所謂「無捨棄的覆
障」指妨礙遵守禁誓的業,據說這種業的持續期是一年。「捨棄」是
禁誓的別稱,指捨棄偷盜、妄言等。所謂「棄捨的覆障」則指妨礙遵
守全部禁誓的業,據說這種業的持續期是四個月。但在這期間尚有
部分禁誓仍被遵守,正信也仍然存在。所謂「情火的種別」指禁誓
雖已被全部遵守,但行動尚未達到完全、純粹標準時的業。
耆那教認為上述「無終隨縛」等四種業,每種又可分別由忿、
[001-0437a] 
慢、欺、貧四種感情產生,這樣,「有穢濁的感受」就可以細分為十
六種。
「無穢濁的感受」(nokāṣayavedanīyā)也是一種妨礙正信、正
行、正見的業,但它們與忿、慢、欺、貧無關。它共分「笑」、「喜」、
「苦」、「憂」、「怖」、「嫌」六種感情的業及「陰性」、「陽性」、「中性」三
種性別業,共九種。這兒的「陽性」、「陰性」都是指決定雌雄性別,
並能產生性欲的業。「中性」則是指決定其為無雌雄性生殖器官的
生物的業,耆那教認為這種生物唯其無雌雄生殖器官,對雌性、雄
性都會產生性欲,故它的性欲最強。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的「有穢濁」、「無穢濁」二詞次序顛
倒,並作「akāṣaya-kāṣaya」,故下文之「十六、九」也寫作「九、十
六」。此外,「無捨棄的覆障」一詞中少「覆障」(āvaraṇa),但意義與
白衣派刊本相同。】
*** §8.11
「
(壽量的四種指與)地獄、傍生、人、天(的壽
量有關的業)。(nāraka-tairyagyona-mānuṣa-daivāni.)」
【〔註釋〕
即決定四趣中各種生物的壽量大小的業。】
*** §8.12
「
(個性的四十二種為產生以下諸項的業):
(從地獄乃至天之)趣、(一根乃至五根之)生、(五種)身、
肢與附肢、及其組成、(業的)結縛、(業的)凝集、形狀、關
節的連繫、觸、味、香、色、(轉世的)次序、(為運動安定而)
不過重過輕、傷害自己、打擊他人、發散光熱、無光、呼吸、
飛行、個別身及其相反、可動身及其相反、愛好心及其相
反、妙音及其相反、美體及其相反、細身及其相反、(器官)
充分地展開及其相反、(齒骨的)堅固及其相反、(言辭)值
得相信及其相反、名譽及其相反、救世者的位置。(gati-
jāti-śarīra-aṅgopaṅga-nirmāṇa-bandhana-saṃghāta
[001-0438a] 
-saṃsthāna-saṃhanana-sparśa-rasa-gandha-varṇ
a-ānupūrvy-agurulaghu-upaghāta-parāghāta-ātapo
-'dyoto-'cchvāsa-vihāyogatayaḥpratyekaśarīra-trasa-
subhaga-susvara-śubha-sūkṣma-paryāpta-sthira-
ādeya-yaśāṃsisetarāṇitīrthakṛttvaṃca.)」
【〔註釋〕
「個性的業」指使生命體各具個性的業。它共分四十
二種。
「趣」,指決定生於地獄、傍生、天、人等四趣的哪一趣的業。
「生」,指決定具備眼、耳、鼻、舌、身等五根中哪幾個根的業。
「身」,指決定§2.37所講的五身的業。
「關節的連繫」,參見§9.27的註釋。
「個別身及其相反」,指個別身與共通身。
「可動身及其相反」,指可動身及不動身。
「愛好心及其相反」,指愛好心與不愛好心。
「妙音及其相反」,指妙音及不妙音。
「美體及其相反」,指美體及不美體。
「細身及其相反」,指細身及粗身。
「器官充分地展開及其相反」,指器官充分展開及不充分展開。
「齒骨的堅固及其相反」,指齒骨的堅固及不堅固,一說指齒骨
的堅固及身體的柔軟。
「言辭值得相信及其相反」,指言辭值得相信及不值得相信。
「名譽及其相反」,指名譽與不名譽。
以上從「個別身及其相反」至「名譽及其相反」,均指決定這些
項目的業。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parāghāta」寫作「paraghāta」;最後一句
寫作「yaśaḥ-kīrti-setarānitīrtakaratvaṃca」,意思不很清楚。】
*** §8.13
「
(類性的兩種指決定生於)上等及卑賤(家
[001-0439a] 
庭的業)。(uccairnīcaiśca.)」
*** §8.14
「
(妨礙的五種)指施捨等那些。
(dānādīnām.)」
【〔註釋〕
即§2.4所講的施捨、利得、受用、皆用、精進等五
項。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上述五項逐一列出。
上面,從§8.5至§8.14都是論述業的本質。】
*** §8.15
「
(所謂第二業的止住)對從第一到第三及妨
礙(的業)而言,止住的最大限度是三十個如海量的俱胝
的俱胝倍。(āditastisṛṇāmantarāyasyacatriṃśaṭ-
sāgaropama-koṭī-koṭyaḥparāsthitiḥ.)」
【〔註釋〕
自本節至§8.21論述§8.4所講的業的止住。其中
§8.15至§8.18論述業的止住的最大限度;§8.19至§8.21論
述業的止住的最小限度。
「第一到第三」,指§8.5提到的八項業的本質的前三項,即智
障、見障、感受。
「妨礙」即§8.5提到的八項業的本質的第八項。
對於上述四項來說,業的止住的最大限度為三十個如海量的
俱胝的俱胝倍,即在這麼長的期間內,業一直能發揮作用。「如海
量」,見§3.6的註釋。俱胝為一千萬。】
*** §8.16
「
對愚癡(的業)來說,是七十個(如海量的俱
胝的俱胝倍)。(saptatirmohanīyasya.)」
【〔註釋〕
「愚癡」,即§8.5所講的八項業的本質的第四項。】
*** §8.17
「
對個性及類性(的業)來說,是二十個(如海
量的俱胝的俱胝倍)。(nāma-gotrayorviṃśatiḥ.)」
【〔註釋〕
「個性及類性」即§8.5所講的八項業的本質的第
六、第七項。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詞序顛倒,但意義相同。】
[001-0440a] 
*** §8.18
「
對壽量(的業)來說,是三十三個如海量。
(trayas-triṃśatsāgaropamāṇyāyuṣkasya.)」
【〔註釋〕
「壽量」,即§8.5所講的八項業的本質的第五項。】
*** §8.19
「
感受(的業)的(止住的)最上限度為十二暫
時。(aparādvādaśamuhūrtāvedanīyasya.)」
【〔註釋〕
「暫時」(muhūrtā)表示短暫時間的一種單位,相當
於四十八秒。】
*** §8.20
「
個性與類性的(業的最小限度的止住)為八
(暫時)。(nāma-gotrayoraṣṭau.)」
*** §8.21
「
其餘的(業的最小限度的止住)在一暫時之
內。(śeṣāṇāmantar-muhūrtam.)」
【〔註釋〕
「其餘的」,指§8.5所講的八項業的本質中,去掉
§8.19、§8.20兩節已論述過的感受、個性、類性之外的其餘五
項,即:智障、見障、愚癡、壽量、妨礙。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最後一詞寫作「muhūrtā」。】
*** §8.22
「
所謂威力指(業的)異熟。(vipāko
'nubhāvaḥ.)」
【〔註釋〕
§8.22至§8.24論述§8.4所提到的縛的種類的
第三種——威力。異熟(vipāko),與佛教的異熟同樣,指果異於因
而熟,泛指依業因而得到的果報。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最後一詞寫作「'nubhavaḥ」。】
*** §8.23
「
它按照(業的)名稱。(sayathā-nāma.)」
【〔註釋〕
本節意為各種業各自按照自己的名稱而異熟(即給予
果報)。亦即屬於智障的業祇作為智障而異熟;屬於妨礙的業祇作
為妨礙而異熟,因果自成系統,互不混淆。這種觀點與佛教相同。】
*** §8.24
「
然後,(按這種方式)逐漸消滅。(tataśca
nirjarā.)」
[001-0441a] 
【〔註釋〕
本節意為,既然特定的業果必有特定的業因,則與
此相適應,想消滅特定業果就必須消滅特定的業因。】
*** §8.25
「
(第四,所謂業的微點的數量)在一切我的
微點上都無限地有著無限倍微點。(像這樣的業的物質),
以(業的)名稱為基礎,到處按作為(yoga)的區別,侵入並
安立於一些細微的領域中。(nāma-pratyayāḥsarvato
yogaviśeṣātsūkṣma-ekakṣetra-avagāḍha-sthitāḥ
sarvātma-pradeśeṣvanantānanta-pradeśāḥ.)」
【〔註釋〕
本節論述§8.4講到的縛的種類的第四種——微
點的數量。
耆那教認為業的微點無限細小,纏繞在我(命)的微點上。它
們分成八種不同的業,因人的行為而產生,發揮其果報的作用。】
*** §8.26
「
(在諸業中,感受)樂的感覺、正、笑、喜、人
的知識(及承受)清淨的壽量、個性、類性,則為善(業)。
(sadvedya-samyaktva-hāsya-rati-puruṣaveda-
śubhāyur-nāma-gotrāṇipuṇyam.)」
【〔註釋〕
本節論述什麼叫善業。關於樂的感受,可參見§6.
13。其餘各項,可參見§8.10。
空衣派的刊本中此節無正、笑、喜、人的知識等四項。】
** 第九章
*** §9.1
「
所謂遮即漏的控制。(āsrava-nirodḥaḥ
saṃvaraḥ.)」
【〔註釋〕
本章主要論述遮、滅兩諦。本節論「遮」,即制止物質
性的業漏入命中。】
*** §9.2
「
它是由監護、謹慎、法、隨觀、克服艱苦、行動
[001-0442a] 
而(產生)。(sagupti-samiti-dharma-anuprekṣā-parīṣahajaya-
cāritraiḥ.)」
【〔註釋〕
「它」指遮。本節論述遮的產生途徑。下面從§9.4至
§9.18則逐項解釋「監護」等。】
*** §9.3
「
且通過苦行而逐漸有滅。(tapasānirjarāca.)」
【〔註釋〕
「滅」,則是指消滅已經漏入命中的業。耆那教認為祇
有嚴格的苦行纔能做到這一點。】
*** §9.4
「
所謂監護,指以正確的方式壓抑(身、語、意
的)作為。(samyag-yoga-nigrahoguptiḥ.)」
【〔註釋〕
本節解釋§9.2所講的監護。
「作為」,參見§6.1的註釋。】
*** §9.5
「
所謂謹慎,指(隨時注意正確的)遊方行止、
談話、乞食、放棄執持、排洩。(īryā-bhāṣā-eṣanā-
ādānanikṣepa-utsargāḥsamitayaḥ.)」
【〔註釋〕
本節解釋§9.2所講的謹慎。】
*** §9.6
「
最好的的法是忍耐、謙和、正直、純潔、真實、
自制、苦行、喜捨、無一物、梵行等。(uttamaḥkṣamā-
mārdava-ārjava-śauca-satya-saṃyama-tapas-tyāga
-ākiṃcanya-brahmacaryāṇidharmaḥ.)」
【〔註釋〕
本節解釋§9.2所講的法。
「喜捨」(tyāga),樂於施捨。
「無一物」(ākiṃcanya),即放棄執持,不迷著於內外任何事物。
「梵行」(brahmacaryā),即不淫。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作「uttama-kṣamā-mārdava-
ārjava-śauca-satya-saṃyama-tapas-tyāga-ākiṃcanya-
brahmacaryāṇidharmaḥ.」,意為「所謂法為最高之忍耐、謙和、正
直、純潔、真實、自製、苦行、喜捨、無一物、梵行等。」】
[001-0443a] 
*** §9.7
「
所謂隨觀,指省察無常、無庇護、輪迴、孤立、
區別(內體自我)、(身體的)不淨、漏、遮、滅、世界、覺證的
困難、法的自明的真理性(等)。(anitya-aśaraṇa-saṃsāra
-ekatva-anyatva-aśucitva-āsrava-saṃvara-nirjarā
-loka-bodhidurlabha-dharmasvākhyātatattva-
anucintanamanuprekṣāḥ.)」
【〔註釋〕
本節解釋§9.2所講的隨觀。
「省察」,又叫修習,參見§7.3。這兒提出了十二個範疇,認為
它們是省察的對象。所謂隨觀,就是不斷地省察它們。】
*** §9.8
「
所謂艱苦,是為了不在(解脫之)道動搖,(及
為了)消滅(業)而應該耐受的痛苦。(mārga-acyavana-
nirjarārthaṃpariṣoḍhavyāḥparīṣahāḥ.)」
【〔註釋〕
從本節至§9.17論述§9.2所講的艱苦。本節是給
艱苦下定義。】
*** §9.9
「
(即)饑、渴、寒、熱、蚊虻、裸行、厭倦、女人、
遊方、禪座、臥所、罵詈、虐待、乞食、(乞食的)不成功、病、
草傷、污垢、恭敬的表示、慧(的闇沒)、無智(的絕望)、對
正見的疑惑等等。(kṣut-pipāsā-śīto-'ṣṇa-daṃśamaśaka-
nāgnya-arati-strī-caryā-niṣadyā-śayyā
-ākrośa-vadha-yācanā-alābha-roga-tṛṇasparśa-
mala-satkārapuraskāra-prajñā-ajñāna-adarśanāni.)」
【〔註釋〕
本節具體列舉艱苦的內容。
「蚊虻」,指蚊虻的襲擊。
「禪座」、「臥所」,指粗劣的禪定場所與睡覺場所。
「草傷」,指被草木鋸傷、拉傷。
「慧的闇沒」,指智慧被覆障,不能顯現。
[001-0444a] 
「無智的絕望」,指因完全智不能顯現而感到絕望。】
*** §9.10
「
在細穢濁位與無穢濁位有十四(艱苦)。
(sūkṣmasaṃparāya-cchadmasthavītarāgayoścaturdaśa.)」
【〔註釋〕
耆那教認為隨著人修習的進步,業的束縛也逐漸削
弱。從開始修行到完全脫離業的束縛共可分成十四個階位,這稱為
「德位」(guṇa-sthāna),可參見§9.38註釋。本節所講的細穢濁位
相當於第十德位。此時,忿、慢、欺三濁及性欲已經消失,祇殘留著
貪,故稱細穢濁位。而無穢濁位(又譯作離貪位)相當於第十一、十
二德位。此時,包括貪在內的一切穢濁完全消失,但完全智尚未顯
現。耆那教認為在細穢濁位與無穢濁位還存在著十四種艱苦,這十
四種艱苦是§9.9所講的二十二種艱苦中,從饑到蚊虻的五種,以
及遊行、臥所、虐待、乞食的不成功、病、草傷、污垢、慧的闇沒、無智
的絕望等十四種。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saṃparāya」寫作「sāṃparāya」。】
*** §9.11
「
在勝者位有十一(種艱苦)。(ekādaśajine.)」
【〔註釋〕
勝者位相當於十四德位的第十三位,亦稱「有作為
獨存位」。此時的十一種艱苦是從上一節提到的十四種艱苦中去掉
乞食的不成功、慧的闇沒、無智的絕望後剩下的十一種。】
*** §9.12
「
在粗穢濁位有全部。(bādara-saṃparāye
sarve.)」
【〔註釋〕
一般認為粗穢濁位即是十四德位的第九位,也有人
認為它相當於第八、第九兩個德位。所謂「有全部」,是指有§9.9
所講的全部二十二種艱苦。
§9.10至§9.12所講的粗穢濁位、細穢濁位、無穢濁位及勝
者位與§9.38所講的十四德位並不完全吻合。初看起來,是由於
耆那教的德位學說逐漸發展,十四德位學說後出之故。但在耆那教
十一肢之一《娑摩伐耶》(samavāya)26B中,已經提到了「十四命
[001-0445a] 
位」(jīvaṭṭhāṇa),與§9.38所講的十四德位完全一樣,因此,十四
德位的起源也是相當古老的。但是,《娑摩伐耶》中混雜有不少後
世的材料,故問題比較複雜,還需要認真研究。】
*** §9.13
「
如果有障礙智慧(的業),就有慧(的闇沒)
與無智(的絕望等二種艱苦)。(jñānāvaraṇeprajñā-
ajñāne.)」
*** §9.14
「
如果有見癡與妨礙(的業,就產生)對正見
的疑惑和(乞食的)不成功(這二種艱苦)。(darśanamoha-
antārāyayoradarśana-alābhau.)」
*** §9.15
「
如果有行癡(的業,就產生對)裸行、厭倦、
女人、禪座、罵詈、乞食、恭敬的表示(的艱苦)。
(cāritramohenāgnya-arati-strī-niṣady-ākrośa-yācanā
-satkārapuraskārāḥ.)」
*** §9.16
「
如果有感受(的業),就有其餘(的艱苦)。
(vedanīyeśeṣāḥ.)」
【〔註釋〕
「其餘的艱苦」,指從§9.9所講的二十二種艱苦中,
去掉§9.13、§9.14、§9.15提到的十一種艱苦後,下餘的十一種
艱苦。此時的十一種艱苦與§9.11所講的勝者位的十一種艱苦相
同。】
*** §9.17
「
(二十二種艱苦中)一種乃至十九種可以同
時分配(於一命上)。(ekādayobhājyāyugapadā
ekonaviṃśateḥ.)」
【〔註釋〕
本節意為一個命同時可能承受一種、二種,乃至十
九種艱苦,但不會同時承受全部二十二種艱苦,這是因為寒、熱不
能同時存在;遊行、臥所、禪座也祇能是三者擇其一。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之「āekonaviṃśateḥ」寫作「ekonaviṃ
[001-0446a] 
śateḥ」。】
*** §9.18
「
所謂行動指反省冥想、悔過改正、保持淨
行、細穢濁、如實修行。(sāmāyika-cchedopasthāpya-
parihāravisuddhi-sūkṣmasaṃparāya-yathākhyātāni
cāritram.)」
【〔註釋〕
本節論述§9.2所講的是行動必須遵奉實行的五種
禁戒。這兒的「保持淨行」,即不淫。「細穢濁」,即§9.10等節所說
的穢濁作用很細微的狀態。「如實修行」,指一切作為完全符合耆那
教教法的規定。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cchedopasthāpya」寫作
「chedopasthāpanā」;「sūkṣmasaṃparāya」寫作「sūkṣmasūmparāya」;
「yathākhyātāni」寫作「yathākhyātamiti」。】
*** §9.19
「
絕食、減食、(接受施捨食物時的)正確的行
動、捨棄美味、閉居獨坐、肉體方面的苦行(等)即為外在
的苦行。(anaśana-avamaudarya-vṛttiparisaṃkhyāna-
rasaparityāga-viviktaśayyāsana-kāyakleśābānyaṃ
tapaḥ.)」
【〔註釋〕
從本節至§9.46俱論述§9.3所提及的苦行。耆那
教認為苦行分內在的苦行及外在的苦行。本節論述外在的苦行包
括哪些內容。
所謂「接受施捨食物時的正確行動」,指別人施捨時應該符合
一定的條件,否則即不予接受。
所謂「美味」,指酒、肉、蜜等等。
所謂「肉體方面的苦行」,指以某種固定不變的姿勢,置身於酷
熱、嚴寒之中,及與此相類似的折磨肉體的苦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avamaudarya」寫作「avamodarya」。】
*** §9.20
「
補贖、端肅、服務、學習、放棄、靜慮為後者。
[001-0447a] 
(prāyaścitta-vinaya-vaiyāvṛttya-svādhyāya-vyutsarga
-dhyānāny-uttaram.)」
【〔註釋〕
「端肅」,原文為vinaya,漢譯為「毗奈耶」,即律,但這
兒是指禮儀等,故譯為端肅,詳見§9.23。
「後者」,指內在的苦行。
本節論述內在的苦行包括哪些內容。對於每一項的解釋,見
§9.21至§9.46。】
*** §9.21
「
(其中),靜慮以前(的各項),順次有九、四、
十、五、二的小區分。(nava-catur-daśa-pañca-dvi-
bhedaṃyathākramaṃprāgdhyānāt.)」
【〔註釋〕
所謂「靜慮以前」,指從補贖到放棄等五項。
本節意為:補贖可分為九;端肅可分為四;服務可分為十;學習
可分為五;放棄可分為二。
關於靜慮的區分可見§9.29。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bhedaṃ」寫作「bhedā」。】
*** §9.22
「
告白、改悔、(同時)進行此兩者、離棄(一切
愛用)、放棄(對身體的愛著)、苦行、削減法臘、別住、恢復
僧籍(等九種即為補贖的小區別)。(ālocana-pratikramaṇa
-tadubhaya-viveka-vyutsarga-tapaś-cheda-parihāro
-'pasthāpanāni.)」
【〔註釋〕
本節具體論述§9.21所講的九種補贖。
「告白」,自我檢舉,承認錯誤。
「離棄」,據原註是指放棄飲食的炊具等物。但一般解釋為放棄
內、外一切事物。
「放棄」,與「離棄」意思差不多,有的解釋者認為這是專指放
棄對身體本身的愛著。
「法臘」,指出家的年數。
[001-0448a] 
「別住」,指為了贖罪而不與僧團的其它僧人居住在一起,一個
人單獨住。】
*** §9.23
「
智、見、行、(關於)禮節(的)端正態度(等四
項,即為端肅的小區分)。(jñāna-darśana-cāritro
-'pacārāḥ.)」
【〔註釋〕
端肅,梵文原詞為vinaya,與佛教的「戒律(毗奈耶)」
本是同一詞。但耆那教的端肅與佛教的戒律的意義有所不同,而大
體相當於「正治」(佛教有時也將vinaya譯為「正治」)。意為以端莊
嚴肅的態度去對待正智、正見及師長,故在此譯作「端肅」。從根本
意義上說,端肅、正治、律三個詞是共通的。
「關於禮節的端正態度」,指會見具有正智、正行、正見三寶的
師長時,應具有的正確禮節。
本節論述§9.20所講的四種端肅。】
*** §9.24
「
(服務的十種小區分)為服務於阿闍黎、和
尚、苦行者、有學問的僧人、病人、團體、部屬、僧伽、聖僧、
在家信徒。(ācāryo-'pādhyāya-tapasvi-śaikṣaka-glāna
-gaṇa-kula-saṃgha-sādhu-samanojñānām.)」
【〔註釋〕
本節具體論述§9.20所講的十種服務。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śaikṣaka」寫作「śaikṣya」;
「samanojñānām」寫作「manojñānām」。】
*** §9.25
「
(學習的五種小區分)為教授、提問、仔細思
索、暗誦、說法。(vācanā-pracchana-anuprekṣā-āmnāya
-dharmopadesāḥ.)」
【〔註釋〕
本節具體論述§9.20所講的五種學習。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pracchana」寫作「pṛacchanā」。】
*** §9.26
「
(放棄的二種小區分)為對外在物及內在物
(俱不關心)。(bāhya-abhyantaropadhyoḥ.)」
[001-0449a] 
【〔註釋〕
「外在物」,指身外的一切,包括財產、家庭、妻兒、名
譽、地位;「內在物」,指身體本身及與穢濁有關的各種精神活動。
本節具體論述§9.20所講的二種放棄。】
*** §9.27
「
所謂靜慮是具有最高關節連繫者的思想的
(一種)觀想與控制。(uttamasaṃhana-nasya-ekāgracintā
-nirodhodhyānam.)」
【〔註釋〕
「關節連繫」,見§8.12;它共分六種。「最高關節連
繫」,指這六種中的最高位。「控制」,參見§9.1。
本節解釋§9.20所講的靜慮。】
*** §9.28
「
(它的持續時間)超過一個暫時。(ā
muhūrtāt.)」
【〔註釋〕
「它」,指靜慮。
在空衣派刊本中,本節作「āntarmuhurttat」,並將此節與上節
合為一節,作(§9.27)。】
*** §9.29
「
(它)有苦(想)、凶(想)、法(想)、淨(想)。
(ārta-raudra-dharma-śuklāni.)」
【〔註釋〕
本節論述靜慮的分類。這又稱為「四想」或「四禪」。
從§9.30至§9.46即分別解釋這四禪。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dharma」寫作「dharmya」。】
*** §9.30
「
(此四禪中),後二(想)是解脫的原因。(pare
mokṣahetū.)」
【〔註釋〕
法想、淨想是解脫的原因。反之,苦想、凶想是輪迴
的原因。】
*** §9.31
「
(所謂苦想)是當與不愛之對象結合時,為
了離棄它而專念不休。(ārtama-manojñānāṃsamprayoge
tad-viprayogāyasmṛti-samanvāhāraḥ.)」
【〔註釋〕
本節解釋什麼叫苦想。本節的解釋與佛教八苦之
[001-0450a] 
「怨憎會苦」有些類似。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manojñānāṃ」寫作「manojñasya」。】
*** §9.32
「
且(為了)從痛苦中(掙脫出來而進行專念
也是苦想之一)。(vedanāyāśca.)」
【〔註釋〕
「痛苦」,原詞是vedanā,與佛教的「受」是同一詞(初
期漢譯佛經即將該詞譯作「痛」)。這兒是指痛苦的感覺。據耆那教
後來的解釋,本節主要是指從疾病的痛苦中掙脫出來。從本節可
知,佛教的「受」,最初的含義是感覺上的痛苦。
空衣派刊本將此節與下一節的順序顛倒。】
*** §9.33
「
對喜歡的對象的正好相反(的態度也同
樣)。(viparītaṃmanojñānām.)」
【〔註釋〕
本節仍是論述什麼為苦想。極力專念那些沒能到手
的、令人歡喜的對象,也是一種苦想。本節所述與佛教八苦之「求不
得苦」有些類似。
總之,耆那教要求人們不要試圖去擺脫已有的痛苦,也不要試
圖去爭取未得的幸福,認為這一切非但徒勞,而且將會成為人們墮
入輪迴的原因。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manojñānāṃ」寫作「manojñasya」。】
*** §9.34
「
(對)未來的欲念也(是一種苦想)。
(nidānaṃca.)」
【〔註釋〕
「未來的欲念」是一特殊的術語,專指欲在來世實現
的欲望。如希望來世投生為國王之類,並為了實現這一欲望而專念
苦行。這也是一種苦想。】
*** §9.35
「
(以上四種苦想)在住於無遠離位、部分的
遠離位、放佚禁戒位者處產生。(tadavirata-deśavirata-
pramattasaṃyatānām.)」
【〔註釋〕
§9.31至§9.34分別論述了苦想的四種表現。本節
[001-0451a] 
論述苦想產生在哪些人身上。即正處在無遠離位等三個德位的人,
可能產生苦想。
關於無遠離位等德位,參見§9.38關於十四德位的註解。】
*** §9.36
「
為了殺害、虛偽、偷盜、守護對境(而進行專
念)即是凶想。(它)產生於無遠離位和部分遠離位。
(hiṃsā-anṛta-steya-viṣayasaṃrakṣaṇebhyoraudram
avirata-deaśviratayoḥ.)」
【〔註釋〕
本節論述什麼叫凶想,及它產生在哪些人身上。
「對境」,原意指眼、耳、鼻、舌、身所認識、對觀的對象,這兒指
一切身外之物。「守護對境」,即指貪戀財產、家庭、妻兒、名譽、地位
等一切身外之物。】
*** §9.37
「
為了聖教、損失、異熟、尋求形狀(而進行專
念)即是法想。(它)產生於不放佚禁戒位。(ājñā-apāya
-vipāka-saṃsthāna-vicayāyadharmamapramatta-
saṃyatasya.)」
【〔註釋〕
本節論述什麼叫法想,以及它產生在哪些人身上。
「聖教」,這兒指耆那教。
「損失」(apāya),指禪定靜觀如何除去邪見、邪智、邪行;或指
靜觀除去附著在命上的業,從而使命的本相顯露。與§7.4講的
「損失」不同。該詞在§1.15中意為「判斷」,與本節不同。
「異熟」,參見§8.22的註釋。
「形狀」(saṃsthāna),指宇宙的構造,「尋求形狀」,即禪觀全宇
宙的構造。與§5.24、§7.12講的形狀不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無「產生於不放佚禁戒位」一句。】
*** §9.38
「
(且也產生於)穢濁抑止位和滅盡位。
(upaśānta-kṣīṇakaśāyayośca.)」
【〔註釋〕
本節論述的仍是法想產生在哪些人身上。
[001-0452a] 
空衣派刊本無此節。
為了供研究者參考,現將耆那教的十四德位具列如下:
一、邪見位(mithyādṛṣti-g.-s.)
二、有味正見位(sāsvādana-samyagdṛṣṭi-g.-s.)
三、正邪見位(samyagmithyadṛṣṭi-g.-s.)
四、無遠離正見位(avirata-samyagdṛṣṭi-g.-s.)
五、部分的遠離正見位(deśavirata-samyagdṛṣṭi-g.-s.)
六、放佚禁戒位(pramatta-samyata-g.-s.)
七、不放佚禁戒位(apramatta-samyata-g.-s.)
八、退轉粗穢濁位(nivṛtti-bādara-saṃparāya-g.-s.)
九、不退轉粗穢濁位(anivṛtti-bādara-saṃparāya-g.-s.)
十、細穢濁位(sūkṣma-saṃparāya-g.-s.)
十一、抑制穢濁離貪偽位(u-paśānta-kaṣāya-vītarāga-
chadmastha-g.-s.)
十二、滅盡穢濁離貪偽位(kṣīṇa-kaṣāya-vītarāga-
chadmastha-g.-s.)
十三、有作為獨存位(sayogi-kevali-g.-s.)
十四、無作為獨存位(ayogi-kevali-g.-s.)
上述第八位也稱作「apūrva-karaṇa-g-s.」。
本章中§9.35、§9.36所說的無遠離位即第四位;部分遠離
位即第五位;放佚禁戒位即第六位;§9.37中說的不放佚禁戒位
即第七位;§9.12中講的粗穢濁位通常指第九位,也有人認為它
通指第八、第九兩位;§9.10講的細穢濁位指第十位;§9.10提到
的無穢濁位又可分成兩種,即第十一位、第十二位,也即是§9.38
中講的穢濁抑止位與穢濁滅盡位。§9.11講的勝者位即第十三
位。下文§9.40講的獨存位則相當於第十三、十四兩位。也就是
說,《諦義證得經》講的這些德位相當於十四德位中的第四位至第
十四位。】
[001-0453a] 
*** §9.39
「
且淨想的最初兩種(產生於穢濁抑止位與
滅盡位)。(śukleca-ādye.)」
【〔註釋〕
本節論述淨想。
按耆那教的理論,淨想共分四種,見§9.41。本節的「淨想的
最初兩種」,即指§9.41所講四種淨想的前兩種:各類尋求、單一
尋求。這是逐漸深化的淨想四階段的前二個階段。
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為「且淨想的最初兩種產生於知道前的
人」。(śuklecādyepūrva-vidaḥ.)「前」(pūrva),即十四前,是耆那
教的早已亡逸無考的古經典,參見§2.49的註釋。白衣派刊本本
節的註釋也提到十四前,但正文則如本節所示,沒有涉及這一問
題。】
*** §9.40
「
其餘(兩種,產生於)獨存位。(pare-
kevalinaḥ.)」
【〔註釋〕
「其餘兩種」,指§9.41所講的四種淨想的後兩種,
即:抑制細作、停作不退。
「獨存位」,見§9.38的註釋。】
*** §9.41
「
(四種淨想是)各類尋求、單一尋求、抑制細
作、停作不退。(pṛthaktva-ekatvavitarka-
sūkṣmakriyāpratipāti-vyuparatakriyānivṛttīni.)」
【〔註釋〕
本節論述淨想的分類。
「各類尋求」,指從各種樣態、形式去禪觀經典上所講的種種對
像;
「單一尋求」,指繼續禪觀其中的一種。
「抑制細作」,指努力抑制以細微狀態存在著的作為。
「停作不退」,指完全擺脫一切業,進行禪觀靜思。
另一種解釋認為「各類尋求」指禪觀對象的對立(如物質、精
神的對立等)與變化(如生滅的變化等)。「單一尋求」指祇把與變
[001-0454a] 
化無關的命作為禪觀的對象。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最後的「nivṛttīni」寫作「nivartīni」。】
*** §9.42
「
這(四種淨想依次)產生於三;和(產生於)
一;和(產生於)有身之作為者及(產生於)無身之作為者。
(tat-try-eka-kāyayoga-ayogānām.)」
【〔註釋〕
「三」,指具有身、口、意三種作為的人;「一」,指祇具
有其中一種作為的人。
本節意為,各類尋求產生於具有身、口、意三種作為的人;單一
尋求產生於祇具有身、口、意中某一種作為的人;抑制細作產生於
祇有身作為的人;停作不退產生於任何作為都沒有的人。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作「tri-ekayoga-kāyayoga-
ayogānām.」,意義相同。】
*** §9.43
「
最初的二種(淨想)依止一而有尋。(eka-
āśrayesavitarkepūrve.)」
【〔註釋〕
據作者原註,所謂「依止一」指依止一事,而「一事」
則指聖典所說的事情。
「有尋」(savitarke),參見§9.45。
「有尋」,空衣派刊本中寫作「有尋有伺」。「伺」,即伺察,參見
§9.46。】
*** §9.44
「
第二為無伺。(avicāraṃdvitīyam.)」
【〔註釋〕
白衣派刊本§9.43的註釋的最後說:「其中,第一為
有伺」,然後下接本節。這樣,§9.43、§9.44兩節的完整意思就
是:前二種淨想都依止於聖典所講的事,其中第一淨想有尋有伺,
第二淨想有尋無伺。】
*** §9.45
「
所謂有尋即聖典智。(vitarkaḥśrutam.)」
*** §9.46
「
所謂伺察即對義、句與作為的推移。(vicāro
'rtha-vyañjana-yoga-saṃkrāntiḥ.)」
[001-0455a] 
【〔註釋〕
本節意為:從聖典所說的某教義想到其它的教義,
從一個句想到其它語句,從一個作為想到其它作為,這樣一種禪觀
方法即為伺察。
§9.43至§9.46論述四種淨想的前二種。這二種淨想都有
尋,即都是以聖典智為基礎的。但前一種淨想禪觀的方式是從一個
對像推廣開來,兼及其它,這稱為有伺。後一種淨想禪觀僅專注於
一個對像而不斷加深,這稱為無伺。這二種淨想實際上是禪觀的二
個階段。
耆那教的「尋」、「伺」的概念與佛教的「尋」、「伺」的概念內涵
不同,需加區別。】
*** §9.47
「
處於正見位,聲聞位,遠離位,無終隨縛脫
離位,見癡壞盡位,(行癡)抑止進行位,(行癡)進行位,
(行癡)壞進行位,行癡壞盡位,勝者位者依次(比處於前
一位者)消滅無數倍的(業)。(samyagdṛṣṭi-śrāvaka-
virata-anantaviyojaka-darśanamohakṣapako-'paśamako
-'paśāntamoha-kṣapaka-kṣīṇamoha-jināḥkramaśo
'saṃkhyeya-guṇa-nirjarāḥ.)」
【〔註釋〕
關於「無終隨縛」,可參見§8.10及註釋。
有些研究者認為上述十位可與十四德位相互搭配。】
*** §9.48
「
尼乾陀為榖皮者、有斑者、犯戒者、離繫者、
沐浴者。(pulāka-bakuśa-kuśīla-nirgrantha-snātakā
nirgranthāḥ.)」
【〔註釋〕
「尼乾陀」(nirgrantha)即耆那教徒。耆那教在此把耆
那教徒分成五類。「榖皮者」指雖未背棄耆那教的教義,但未必能
嚴守禁誓者。「有斑者」指雖然能守禁誓,但心中想藉此圖虛名者。
「犯戒者」分二種,一種是被迫犯了某一禁誓者;另一種指尚殘存
情火穢濁的穢濁犯戒者。「離繫者」指位於無穢濁離貪位者,亦即
[001-0456a] 
十四德位的第十一、十二位者。「沐浴者」指處於有作為獨存位者。】
*** §9.49
「
可由禁戒、聖典智、服罪、津渡、相、色彩、
生、階位的不同來推斷(這五種人的差別)。(saṃyama-
śruta-pratisevanā-tīrtha-liṅga-leśyo-'papāta-
sthānavikalpataḥsādhyāḥ.)」
【〔註釋〕
「服罪」,指被迫犯了五禁誓之一,或犯了夜間不食等
八戒之一,而又能悔改認罪者。
「津渡」,指是否能成為耆那教的祖師(又稱「津渡者」,即救世
主)。一說指是否列身於耆那教祖師所創立的教團中。
「相」,該詞原指生殖器,引申為性別,這裡則指該耆那教徒是
僅重外儀還是內外相應。
「色彩」,參見§4.7等節。
「生」,指命終後是得到解脫,還是生於天界。在空衣派的刊本
中,該詞寫作「upaupāda」,與§2.32的「化生」位同一詞。
「階位」,指遵守禁戒的程度不同。】
** 第十章
*** §10.1
「
由滅盡愚癡且滅盡障覆、妨礙正智與正見
的(業),而有完全智。(mohakṣayājjñāna-darśanāvaraṇa
-antarāya-kṣayāccakevalam.)」
【〔註釋〕
本章主要論述七諦的最後一諦——解脫。
耆那教認為,消滅了愚癡之後,就可以達到離貪的德位。再進
而把障覆、妨礙正智與正見的業全都消滅掉,就可以得到完全智,
這也就是達到了解脫。】
*** §10.2
「
由於縛因的消除與(業)的滅,
(bandhahetvabhāva-nirjarābhyām.)」
*** §10.3
「
就能滅盡所有的業(而得到)解脫。(kṛtsna
[001-0457a] 
-karma-kṣayomokṣaḥ.)」
【〔註釋〕
空衣派的刊本把上述兩節合為一節,作:
(§10.2)由於縛因的消除與滅,並從所有的業脫離,可得
解脫。(banbhahetvabhāva-nirjarābhyāmkṛtsna-karma-
vipramokṣomokṣaḥ.)】
*** §10.4
「
業的抑止等(各種狀態)及(關於解脫的)可
能性均消失,因而(有解脫)。但是屬於完全智的正行、智、
見與完全性除外。(aupaśmaikādi-bhavyatva-abhāvācca,
anyatrakevalasamyaktva-jñāna-darśana-
siddhatvebhyaḥ.)」
【〔註釋〕
所謂「業的抑止等各種狀態」指§2.1所講的命的
五種狀態。耆那教認為,解脫時,這五種狀態都消失,不復存在。
所謂「可能性」,即§2.7所講的可能性。耆那教認為那種可能
性是在解脫前講的,既然已經解脫,也就無所謂什麼可能性。
由於解脫就是獲得完全智,因此屬於完全智固有屬性的正行、
正智、正見及完全性四項是不會消滅,永遠存在的。「完全性」,在這
裡有「圓滿」的意思。
空衣派刊本把此節的「但是」以下的文字獨立為一節,把此節
分為(§10.3)、(§10.4)兩節。】
*** §10.5
「
(如果滅盡所有的業得到解脫,則解脫者)
不停頓地直接上昇而達世界之終極之所。(tad-
anantaramūrdhvaṃgacchatyālokāntāt.)」
*** §10.6
「
由以前的加行、由無著、由斷縛、由如去的
轉變性而有這種(上昇)的運動。(pūrvaprayogādasaṅgatvād
bandhacchedāttathāgatipariṇāmāccatad-gatiḥ.)」
【〔註釋〕
所謂「以前的加行」,指命解脫前運動的餘力或慣
[001-0458a] 
性。
所謂「如去的轉變性」,指命本來具有的上昇性質。關於「轉
變」,可參見§5.41。
空衣派刊本無「tad-gatiḥ」一句,並在本節之下另有二節:
(§10.7)正如轉動著的陶工輪子(自己還要轉動)那樣,正
如除去污穢的葫蘆(浮到水面)那樣,正如(脫去殼的)蓖麻種子
(向上發芽)那樣,且正如火焰(上昇)那樣。(āviddha-kulāla-
cakravadvyupagata-lepa-ālābuvaderaṇda-bījavadagniśikhāvac
ca.)
這四個比喻正是解釋加行、無著、斷縛、如去的轉變性的。
(§10.8)(如果不那樣上昇到世界的終極,是)由於缺乏法
的聚集。(dharmāstikāya-abhāvāt.)。
「法」為運動的條件。本節意為一般來說,解脫者自然能夠上
昇到世界的終極,但如果缺乏運動的條件,則也可能無法上昇。
在白衣派刊本中,此節被作為註釋。】
*** §10.7
「
應由場所、時間、趣、相、津渡、行、獨覺覺
證、智、身量、間隔、數之多少來推斷(解脫的命)。(kṣetra-
kāla-gati-liṅga-tirtha-cāritra-pratyekabuddhabodhita
-jñāna-avagāhanā-antara-saṃkhyālpabahutvataḥ
sādhyāḥ.)」
【〔註釋〕
耆那教認為解脫由本節所述的十一個因素決定,因
此,可把這十一個因素作為觀察法(參見§1.34、§1.35)來觀察
解脫。
「場所」,指解脫的地點。
「時間」,指解脫的時間。
「趣」,指原來生存在哪一趣。
「相」,指性別,即§2.6講的三相。
[001-0459a] 
「津渡」,指是否作為耆那教祖師而解脫。
「行」,指成為解脫原因的那些行動。
「獨覺覺證」,指到底是憑自己的力量達到解脫,還是靠他人力
量而覺悟的。
「智」,指依憑哪一種智而得到完全智。
「身量」,指解脫時的身體姿態及身高。
「間隔」,與前一個解脫者所間隔的時間。
「數的多少」,指此時命的多少。關於「數」,可參見§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