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翰林學士亞中大夫知制誥兼修國史宋濓等修
志第五十
刑法
自古有天下者雖聖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為治是故道之以德義而民弗從則必律之以法法復違焉則刑辟之施誠有不得已者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威乃所以輔治也故書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後世專務黷刑任法以為治者無乃昧于本末輕重之義乎歷代得失考諸史可見也元興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及世祖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號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時又以格例條畫有關于風紀者類集成書號曰風憲宏綱至英宗時復命宰執儒臣取前書而加損益焉書成號曰大元通制其書之大綱有三一曰詔制二曰條格三曰斷例凡詔制為條九十有四條格為條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斷例為條七百十有七大凡纂集世祖以來法制事例而已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謂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謂之杖刑其徒法年數杖數相附麗為加減鹽徒盜賊既决而又鐐之流則南人遷于遼陽迤北之地北人遷于南方湖廣之鄉死刑則有斬而無絞惡逆之極者又有凌遲處死之法焉蓋古者以墨劓剕宫大辟為五刑後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則備五刑之數元因之更用輕典蓋亦仁矣世祖謂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殺汝勿殺必遲回一二日乃覆奏斯言也雖古仁君何以過之自後繼體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國有疑獄必遣官覆訊而從輕死罪審錄無寃者亦必待報然後加刑而大德間王約復上言國朝之制笞杖十減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不當又加十也此其君臣之間唯知輕典之為尚百年之間天下乂寧亦豈偶然而致哉然其弊也南北異制事類繁瑣挟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附用譎行私而兇頑不法之徒又數以赦宥獲免至于西僧歲作佛事㦯恣意縱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者喑啞而飲恨識者病之然則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緩弛而不知檢也今按其實條例而次第之使後世有以考其得失作刑法志
名列
五刑
笞刑
七下 十七 二十七
三十七 四十七 五十七
杖刑
六十七 七十七 八十七
九十七 一百七
徒刑
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
流刑
遼陽 湖北 迤北
死刑
斬 凌遲處死
五服
斬衰 【三年 杖期 期 五月 三月】
子為父婦為夫之父之類
齊衰 【三年 杖期 期 五月 三月】
子為母婦為夫之母之類
大功 【九月 長殤九月 中殤七月】
為同堂兄弟為姑母妹適人者之類
小功 【五月 殤】
為伯叔祖父母為從兄弟之類
緦麻 【三月】
為族兄弟為族曾祖父母之類
十惡
謀反
謂謀危社稷
謀大逆
謂謀毁宗廟山陵及宫闕
謀叛
謂謀背國從偽
惡逆
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之類
不道
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蠱毒壓魅
大不敬
謂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之物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
不孝
謂詈言詛盟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
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不睦
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不義
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内亂
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議親
謂皇帝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
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
議故
謂故舊
議賢
謂有大德行
議能
謂有大才業
議功
謂有大功勲
議貴
謂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議勤
謂有大勤勞
議賓
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贖刑【附】
諸牧民官公罪之輕者許罰贖
諸職官犯夜者贖
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責者贖諸罪人癃篤殘疾有妨科决者贖
衛禁
諸掌宿衛三日一更直掌四門之鑰昏閉晨啟毋敢不慎 諸欲言事人闌入宫殿呼冀上聞杖一百七發元籍 諸擅帶刀闌入殿廷者杖八十七流遠 諸登皇城角樓因為盗者處死 諸闌入禁衛盗金玉寶器者處死 諸輒入禁苑盗殺官獸者為首杖八十七徒二年為從減一等並刺字知見不首者笞四十七掌門衛受財縱放者五十七坐鋪守把軍人不訶問二十七諸漢人南人投充宿衛士總宿衛官輒收納之並坐罪諸大都上都諸城門夜有急務須出入者遣官以夜
行象牙圓符及織成聖旨啟閉門尉辯驗明白乃許啟雖有牙符而無織成聖旨者不論何人並勿啟違者處死
職制上
諸官府印章長官掌收次官封之差故即以牒發次官次其下者第封之不得付其私人 諸郡縣城門鎻鑰並從有司掌之 諸有司凡薦舉刑名出納等文字非有故並須圓署行之 諸職官到任距上司百里之内者公參百里之外者免上司輒非理徵會稽失公務者禁之 諸内外百司呈署文字並須由下而上論定而後行之 諸省府以下百司凡行公務置朱銷簿按治官以時考之 諸職司公坐同職者以先到任居上輒越次而坐者正之 諸有司公事各官連銜申稟其上司者並自書其名有故從對讀首領官代書之具述其故于名下曹吏輒代書其名者罪之 諸職官受代聽除之處從所便具載解由私赴都者禁之 諸有司案牘籍帳編次架閣各路提控案牘並架閣庫官與經歷知事同掌之散府州縣知事提舉案牘都吏目典史掌之任滿相沿交割毋敢不慎 諸樞密院行省文卷除軍數及邊關兵機不在考閱餘並從監察御史考閱之諸職官承上司他委所治闕官者許回申不得擅令
首領官吏攝事 諸職官押運官物赴都除常所不差者餘並置籍輪差徇私不均者罪其上司 諸吏員遷調廉訪司書吏奏差避道路府州縣吏避貫 諸有司遺失印信隨即尋獲者罸俸一月追尋不獲者具申禮部别鑄元掌印官解職坐罪非獲元印不得給由求叙諸毁匿邊関文字者流 諸蒙古人居官犯法論罪
既定必擇蒙古官斷之行杖亦如之 諸四集賽及諸王駙馬蒙古色目之人犯姦盗詐偽從大宗正府治之諸以親女献當路權貴求進用已得者追奪所受命
仍沒入其家 諸官吏在任與親戚故舊及理應追往之人追往者聽餘並禁之 諸職官到任輒受所部執見儀物比受贓減等論 諸職官受部民事後致謝食用之物者笞二十七記過 諸上司及出使官于使所受其燕享餽遺者准不枉法減二等論經過而受者各減一等從臺憲察之 諸職官及有出身人因事受財枉法者除名不叙不枉法者殿三年再犯不叙無禄者減一等以至元鈔為則枉法一貫至十貫笞四十七不滿貫者量情斷罪依例除名一十貫以上至二十貫五十七二十貫以上至五十貫杖七十七一百貫之上一百七不枉法一貫至二十貫笞四十七本等叙不滿貫者量情斷罪解見任别行求仕二十貫以上至五十貫五十七注邊遠一任五十貫以上至一百貫杖六十七降一等一百貫以上至一百五十貫七十七降二等一百五十貫以上至二百貫八十七降三等二百貫以上至三百貫九十七降四等三百貫以上一百七除名不叙 諸内外百司官吏受贓悔過自首無不盡不實者免罪有不盡不實止坐不盡之贓若知人欲告而首及以贜還主並減罪二等聞知他處事發首者計其日程雖不知亦以知人欲告而首論詭名代首者勿聽犯人實有病故許親屬代首臺憲官吏受贓不在准首之限有司受人首告者罪之 諸職官恐嚇有罪人求賂未得財者笞二十七 諸告官吏贓有實取之者有為過度人所諱而官吏初不知者有官吏已知而姑付過度之家事畢而後取之者有本未嘗言而故以錢物置人家指作過度而誣陷人者止以錢物所在坐之與錢人俱坐 諸職官但犯贓私有罪狀明白者停職聽斷諸奴賤為官但犯贓罪除名 諸職官犯贓生前贓狀明白雖死猶責家属納贓 諸官吏犯贓罪遇原免或自首免罪過錢人即因人致罪不坐 諸官吏贓罰臺官問者歸臺省官問者歸省 諸職官犯贓罪狀已明反誣告臨問官者斷後仍徒 諸官吏家人受贓減官吏法二等坐官吏初不知及知即首官吏家人俱免不即首官吏減家人法二等坐家人依本法若官吏知情故令家人受財官吏依本法家人免坐官吏實不知者止坐家人 諸職官受除未任因承差而犯贓者同見任論邊遠遷轉官已任而未受文憑犯贓者亦如之吏未出職受贓者出職事發罷所受職 諸錢穀官吏受贓不枉法者止計贓論罪不殿年叙 諸職官受贓聞知事發回付到主同知人欲告自首論減二等科罪枉法者降先職三等叙不枉法者解職别叙 諸職官侵用官錢者以枉法論雖會赦仍除名不叙 諸職官在任犯贓被問贓狀已明而稱疾者停其職歸對 諸職官所將親屬傔從受所部財而無入已之贓會赦還職諸外任牧守受贓被問垂成近臣奏徵入朝者執付元問官 諸職官犯贓在逃者同獄成 諸職官受贓丁憂終制日究問軍官不丁憂者不在終制之限 諸職官犯贓已承伏會赦者免罪徵贓黜降如條未承伏者勿論 諸職官受贓即改悔還主其主猶執告者勿論 諸職官受財為人請託者計贓論罪 諸小吏犯贓並断罪除名 諸庫子等職已有出身無添給禄米者不與小吏犯贓同論 諸掾吏出身應入流或以職官轉補但犯贓並同吏員坐除名府州縣首領官非朝命者同吏員 諸吏員取受非真犯者不除名 諸流外官越受民詞者笞一十七首領官二十七記過諸臨民官于無職田州縣虚徵其入于民者斷罪解職記過 諸職司頻入茶酒市肆及倡優之家者斷罪罷職諸監臨官私役弓手笞二十七三名已上加一等占
騎弓手馬笞一十七並記過各本管官吏輒應付者各減一等 諸内外官吏稱疾病滿百日者作闕期年後任 諸職官連犯二罪輕罪已斷重罪始發罪從已斷殿降從後發 諸有過被問詐死逃罪者杖六十七有官者罷職不叙贓多者從重論 諸行省以下大小司存長官非理折辱其首領官者禁之首領官有過失聽申上司不得擅問長官處決不公首領官執覆不從許直申上司 諸隨朝官無故不公聚者坐罪選待 諸職官已受宣勑以地遠官卑輒稱故不赴者奪所受命謫種田或在任詐稱病而去者三年後降二等叙其同僚徇私與文書者降一等叙 諸受命職官闕期已及或有辨證勾稽喪葬疾病公私諸務妨阻不能之任者具始末詣本處有司自陳保勘給據再叙並任元注地方有司保勘不實者並坐之 諸受除官員闕次未及輒先往任所居住守代者從木管上司究之 諸各衙門輒將聽除及罷閑無祿私己之人差遣者禁 諸職官親死不奔喪杖六十七降先職二等雜職叙未終喪赴官笞四十七降一等終制日叙若有罪詐稱親喪杖八十七除名不叙親久没稱始死笞五十七解見任雜職叙凡不丁父母憂者罪與不奔喪同 諸官吏私罪被逮無問已招未招罹父母大故者聼其奔赴丁憂終制日追問公罪並矜恕之 諸職官父母亡匿喪縱宴樂遇國哀私家設音樂並罷不叙 諸外任官員謁告應有假故具曹狀報所屬仍置籍以記之有託故者風憲官糾而罪之 諸官吏遷葬祖父母父母給假二十日並除馬程日七十里限内俸錢仍給之違限不至者勒停 諸職官任滿解由應給而不給不應給而給及有過而不開寫者罪及有司解由到部增損功罪不以實者亦如之 諸罷免官吏叙復給由而匿其過名者罪及初給由有司 諸匿過求仕已除事覺者笞四十七追奪不叙 諸職官年及致仕而不知止者廉訪司糾黜之 諸職官被罪理算殿年以被問停職月日為始 諸遠方官員親年七十以上者許元籍有司保勘量注近闕便養冒濫者坐罪 諸職官沒於王事者其應繼之人降二等䕃叙 諸内外百司五品以上進上表章並以蒙古字書毋敢不敬仍以漢字書其副 諸内外百司凡進賀表箋繕寫謄籍印識各以式其輒犯廟諱御名者禁之 諸内外百司應出給劄付有額設譯史者並以蒙古字書寫 諸内外百司有兼設蒙古回回譯使者每遇行移及勘合文字標譯關防仍兼用之 諸内外百司公移尊卑有序各有定制惟執政出典外郡申部公文書姓不書名 諸人臣口傳聖旨行事者禁之 諸大小機務必由中書惟樞密院御史臺徽政宣政諸院許自言所職其餘不由中書而輒上聞既上聞而又不由中書徑下所司行之者以違制論所司亦不稟白而輒受以行之者從監察御史廉訪司糾之 諸中書機務有泄其議者量所泄事聞奏論罪諸省部官名隸宿衛者晝出治事夜入番直 諸檢校官勾檢中書及六曹之務其有稽違省掾呈省論罰部吏就録罪名開呈 諸行省擅役軍人營繕雖公廨不奏請猶議罪 諸行省擅役軍人非軍情者禁之 諸行省長官二員給金虎符典軍惟雲南行省官皆給符諸各處行省所轄軍官軍情怠慢從提調軍馬長官
斷遣其餘雜犯受宣官以上咨稟受勑官以下就斷諸行省歲支錢糧各處正官季一照勘歲終會其成行省以式稽考濫者徵之實者籍之總其槩咨都省臺憲官閱實之 諸方面大臣受金縱賊成亂者斬其佐受金或阿順不能匡正並坐罪會赦仍除名 諸樞密院及各省所部軍官其麾下征者戍者出者處者饑寒不贍役使不均代以私人舉債倍息在家曰逃有力曰乏惟單窮是使惟貨賄是圖以苦士卒以耗兵籍百戶有罪罪及千戶千戶有罪罪及萬戶萬戶有罪從樞密院及行省帥府以其狀聞隨事論罪 諸宣徽院所抽分馬牛羊官嚴其程期制其供億謹其鈐束之法以譏察之其有欺官擾民者廉訪司糾之 諸翰林院應譯寫制書必呈中書省共議其槀其文卷非邊遠軍情重事並從監察御史考閱之 諸宣政院文卷除修佛事不在照制外其餘文卷及所隸内外司存並照刷之諸徽政院及齊哩克昆人舊設諸府司文卷並從臺憲照刷 諸臺官職掌飭官箴稽吏課内秩羣祀外察行人與聞軍國奏議理達民庶寃辭凡有司刑名賦役銓選會計調度徵收營繕鞫勘審訊勾稽及庶官廉貪厲禁張弛編民惸獨流移強暴兼并悉糾舉之 諸行臺官主察行省宣慰司以下諸軍民官吏之作姦犯科者窮民之流離失業者豪強家之奪民利者按察官之不稱職任者餘視内臺立法同 諸御史臺所轄各道憲司民有寃滯赴愬於臺者咸著于籍歲終則會以考其各道之殿最而黜陟之 諸臺憲所察天下官吏贓汚欺詐稽違罪入於刑書者歲會其數及其罪狀上之藏於中書 諸内外臺歲遣監察御史刷磨各省文卷并察各道廉訪司官吏臧否官弗稱者呈臺黜罸吏弗稱者就罷之 諸風憲薦舉必考其最績彈劾必著其罪狀舉劾失當並坐之 諸殿中侍御史凡遇廷臣奏事必隨入内在廷有不可與聞之人即糾斥之朝會祭祀一切行禮失儀越次及託故不至者即糾罰之文武百官謁假事故三日以外者以曹狀報之凡官府剏置百官禮任事被差往還報曹狀並同 諸廉訪分司官每季孟夏初旬出録囚仲秋中旬出按治明年孟夏中旬還其憚遠違期託故避事者從監察御史劾之 諸廉訪司分巡各路軍民官吏有過得罪狀明白者六品以下牒總司論罪五品以上申臺聞奏 諸廉訪司官擅封點軍器庫者笞三十七解職别叙 諸官吏受贓事主雖不告言監察御史廉訪司察之實者糾之 諸行省官及首領官受賂隨省廉訪司察知者上之臺已下就問 諸行省理問所見問公事廉訪司輒逮問者禁之 諸職官受贓廉訪司必親臨聽决有必不能親臨者摘敵品有司老成廉能正官問之 諸被按官吏有寃抑者詣御史臺陳理所言實罪被告所言虛罪告者仍加等其有故摭按問官吏以事者禁之 諸按問職官贓毋遽施刑惟衆證已明而不欵伏者加刑問之軍官則先奪所佩符而問之 諸風憲官吏但犯贓加等斷罪雖不枉法亦除名 諸方面之臣入覲輒斂所部官吏俸錢備禮物者禁之違者罪之 諸湖南北江西兩廣接境溪洞蠻獠竊發諸監臨禁治不嚴及故縱者軍官笞三十七管民官二十七並削所受階一等記過諸邊隅鎮守不嚴他盗輒入境殺掠者軍官坐罪民
官不坐 諸軍民官鎮撫邊陲三年無嘯聚之盜者民官減一資軍官陞散官一階五年無者軍民官各陞散官一等 諸郡縣版籍所司謹庋置之正官相沿革之諸勸農官每歲終則上其所治農桑水利之成績於
本屬上司本屬上司會所部之成績以上于大司農若部部考其勤惰成否以上于省而殿最之其在官怠其事隳其法者罪之 諸職官行田受民戶齊斂錢者以一多科斷 諸受財占民差徭者以枉法論 諸額課
所在管民正官董其事若以他故出次官通攝之 諸額收錢糧各處計吏歲一詣省會之有齊斂者從案治官舉劾 諸郡縣歲以三限徵收稅糧初限十月終中限十一月終末限十二月終違者初限笞四十再犯杖八十但結攬及自願與結攬人等並沒入其家財仍依元科之數倍徵之若不差正官部糧而以權官部之或致失䧟及輸不足者達嚕噶齊管民官同坐 諸州縣義倉糧數不實監臨失舉察者罪之 諸職官於禁刑之日決斷公事者罸俸一月吏笞二十七記過 諸有司斷諸小罪輒以杖頭非法杖人致死罪坐判署官吏諸曾訴官吏之人有罪其被訴官吏勿推 諸有司
輒憑妄言帷薄私事逮繫人者笞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