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錢物同賭之人自首者勿論 諸賭博因事發露追到攤塲賭具贓證明白者即以本法科論不以展轉攀指革撥 諸故縱牛馬食踐田禾者禁之 諸所在鎮守蒙古漢軍各立營所無故輒入人家求索酒食及縱頭疋食踐田禾桑果罪及主將 諸藩王無都省文書輒於各處徵收差發強取飲食草料為民害者禁之 諸有虎豹為害之處有司嚴勒官兵及打捕之人多方捕之其有不應捕之人自能設機捕獲者皮肉不須納官就以充賞 諸職官違例放鷹追奪當日所服用鞍馬衣物没官 諸所撥各官圍獵山塲並毋禁民樵採違者治之 諸年穀不登人民愁困諸王達官應出圍獵者並禁治之 諸田禾未收毋縱圍獵於迤北不耕種之地圍獵者聽 諸軍人受財偽造火印將所管官馬盜換與人者杖九十七追贓没官 諸年穀不登百姓飢乏遇禁地野獸搏而食之者毋輒没入 諸打捕鷹坊官以合進御膳野物賣價自私者計贓以枉法論除名不叙 諸舟車之靡器服之奇方面大臣非錫貢不得擅進 諸拉木伊克人口到監即移所稱籍貫召主識認半年之上無主識認者匹配為戶付有司當差殘疾老病給文引而縱遣之頭匹有主識認者徵還已用草料價錢然後給主無主則籍其毛齒而收養之 諸拉木伊克奴婢私相配合雖生育子女有主識認者各歸其主無主者官與收係 諸隱藏拉木伊克鷹犬者笞三十七没其家財之半其收拾拉木伊克鷹犬之人因以為民害者罪之 諸鋤獲宿藏之物在他人地内者與地主中分在官地内者一半納官在已地内者即同業主得古器珍寶之物者聞官進獻約量給價若有詐偽隱匿斷罪追没 諸監臨官輒舉貸於民者取與俱罪之 諸稱貸錢穀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息有輒取贏於人或轉換契券息上加息或占人牛馬財產奪人子女以為奴婢者重加之罪仍償多取之息其本息没官 諸典質不設正庫不立信帖違例取息者禁之諸關廂店戶居停客旅非所知識必問其所奉官府
文引但有可疑者不得容止違者罪之 諸官戶行錢商船輒䜿旗號置弓箭鑼鼓揭錢主衙門職名往來江河者禁之 諸經商或因事出外必從有司會問隣保出給文引違者究治 諸投下并其餘有印信衙門並不得濫給文引 諸有毒之藥非醫人輒相賣買致傷人命者買者賣者皆處死不曾傷人者各杖六十七仍追至元鈔一百兩與告人充賞不通醫術製合偽藥於市井貨賣者禁之 諸下海使臣及舶商輒以中國生口寶貨戎器馬匹遺外番者從亷訪司察之 諸商賈收買金銀下番者禁之違者罪之 諸海濱豪民輒與番商交通貿易銅錢下海者杖一百七 諸娼妓之家所生男女每季不過次月十日會其數以上於中書省有未生墮其胎已生輒殘其命者禁之 諸娼妓之家輒買良人為娼而有司不審濫給公據税務無憑輒與印税並嚴禁之違者痛繩之
雜犯
諸鬬爭折辨輒提大名字者罪之 諸職官因公失口亂言者笞二十七 諸快意中或酒後及害風狂疾失口亂言别無情理者免罪 諸惡少無賴結聚朋黨陵轢善良故因鬬爭相與羅織者與木偶連鎖巡行街衢得後犯人代之然後决遣 諸惡少白晝持刀劍於都市中欲殺本部官長者杖九十七 諸無賴軍人輒受財毆人因奪取錢物者杖八十七紅泥粉壁識過其門免徒 諸先作過犯曾經紅泥粉壁後犯未應遷徙者於元置紅泥粉壁添録過名 諸豪右權移官府威行鄉井淫暴貪虐累犯不悛者徙遠惡之地屯種 諸頻犯過惡累斷不改者流遠 諸兇人殘害良善強將男子去勢絶滅人後幸獲生免者杖一百七流遠 諸貴勢之家奴隸有犯輒私置鐵枷釘項禁錮及擅刺其面者禁之 諸獲逃奴輒刺面劓鼻非理殘苦者禁之諸無故擅刺其奴者杖六十七 諸囉哩回回為民害者從所在有司禁治
捕亡
諸失盜捕盜官不立限捕盜却令他戶陪償事主財物者罰俸兩月仍立限追捕 諸強盜殺人三限不獲會赦捕盜官合得罪罰革撥仍令捕盜任滿不獲解由内通行開寫依例黜降 諸他境盜入境逃藏捕盜官輒分彼疆此界不即捕捉者笞四十七解職别叙記過諸己斷流囚在禁未發反獄毆傷禁子已逃復獲者處死未出境者杖一百七發已擬流所 諸發解囚徒經過州縣止宿不寄收牢房輒於逆旅監繫以致脱監在逃者長押官笞二十七還役防送官四十七記過 諸囚徒反獄而逃主守減犯人罪二等提牢官又減主守四等隨時捉獲及半以上者罰俸一月 諸奴婢背主而逃杖七十七誘引窩藏者六十七隣人社長坊里正知不首捕者笞三十七關譏應捕人受贓脱放者以枉法論寺觀軍營勢家影蔽及投下冒收為戶者依藏匿論自首者免罪 諸告獲逃奴者於所將財物内三分取一付告獲人充賞 諸逃奴拒捕不曾致傷人命者杖一百七
恤刑
諸獄囚必輕重異處男女異室毋或參雜司獄致其慎獄卒去其虐提牢官盡其誠 諸在禁囚徒無親屬供給或有親屬而貧不能給者日給倉米一升三升之中給粟一升以食有疾者凡油炭席薦之屬各以時具其飢寒而衣糧不繼疾患而醫療不時致非理死損者坐有司罪 諸各處司獄司看守囚徒夜支清油一斤諸路府州縣但停囚去處於鼠耗糧内放支囚糧 諸在禁無家屬囚徒歲十二月至於正月給羊皮為披蓋袴襪及薪草為暖匣熏炕之用 諸獄訟有必聽候歸對之人召保知在如無保識有司給糧養濟勿寄養於民家 諸流囚在路有司日給米一升有疾命良醫治之疾愈隨時發遣 諸獄醫囚之司命必試而後用之若有弗稱坐掌醫及提調官之罪 諸獄囚病至二分申報漸增至九分為死證若以重為輕以急為緩誤傷人命者究之 諸獄囚有病主司驗實給醫藥病重者去枷鎖杻聽家人入侍職事散官五品以上聽二人入侍犯惡逆以上及強盜至死奴婢殺主者給醫藥而已諸有司在禁囚徒飢寒衣食不時病不督醫看候不
脱枷杻不令親人入侍一歲之内死至十人以上者正官笞二十七次官三十七還職首領官四十七罷職别叙記過 諸孕婦有罪產後百日決遣臨產之月聽令召保產後二十日復追入禁無保及犯死罪者產時令婦人入侍 諸犯死罪有親年七十以上無兼丁侍養者許陳情奏裁 諸有罪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篤廢殘疾罰贖者每笞杖一罰中統鈔一貫 諸疑獄在禁五年之上不能明者遇赦釋免
平反
諸官吏平反寃獄應賞者從有司保勘亷訪司體覆而後議之其有冒濫不實者罪及保勘體覆官吏 諸路府軍民長官因收捕反叛輒羅織平民強姦室女殺虜人口財產并覆人之家其同僚能理平民之寃正犯人之罪歸其俘虜活其死命者於本官上優陞一等遷用凡職官能平反重刑一起以上陞等同 諸職官能平反寃獄一起之上與減一資 諸路府曹吏能平反寃獄者於各道宣慰司部令史補用
元史卷一百五
元史卷一百五考證
刑法志四諸子冒亡父官居職任事者杖七十七 按原刻脱亡字今據至正條格增
刑法志四一品至三品許用間金粧飾銀螭頭繡帶青幔 按三品原刻訛二品今據永樂大典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