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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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而夫家貧則欲得母家之財以與夫家夫家富而母家貧則欲得夫家之財以與母家為父母及夫者宜憐而稍從之及其男女嫁娶之後男家富而女家貧則欲得男家之財以與女家女家富而男家貧則欲得女家之財以與男家為男女者亦宜憐而稍從之若或割貧益富此為非宜不從可也人言光景百年七十者稀為其倏忽易過而命窮之人晩景最不易過大率五十歲前過二十年如十年五十歲後過十年不啻二十年而婦人之享高年者尤為難過大率婦人依人而立其未嫁之前有好祖不如有好父有好父不如有好兄弟有好兄弟不如有好姪其既嫁之後有好翁不如有好夫有好夫不如有好子有好子不如有好孫故婦人多有少壯享富貴而暮年無聊者蓋由此也凡其親戚所宜矜念
       人之姑姨姊妹及親戚婦人年老而子孫不肖不能供養者不可不收養然又須關防恐其身故之後其不肖子孫却妄經官司稱其人因飢寒而死或稱其人有遺下囊篋之物官中受其牒必為追證不免有擾須於生前令白之於衆質之於官稱身外無餘物則免他患大抵要為高義之事須令無後患
       父母高年怠於管幹多將財產均給子孫若父祖出於公心初無偏曲子孫各能戮力不事游蕩則均給之後既無爭訟必至興隆若父祖緣有過房之子緣有前母後母之子緣有子亡而不愛其孫又有雖是一等子孫自有憎愛凡衣食財物所及必有厚薄致令子孫力求均給其父祖又於其中暗有輕重安得不起他日爭端若父祖緣其子孫内有不肖之人慮其侵害他房不得已而均給者止可逐時均給財穀不可均給田產若均給田產彼以為已分所有必邀求尊長立契典賣典賣既盡窺覰他房從而婪取必至興訟使賢子賢孫被其擾害同於破蕩不可不思大抵人之子孫或十數人皆能守己其中有一不肖則十數均受其害至於破家者有之國家法令百端終不能禁父祖智謀百端終不能防欲延家祚者鑒他家之已往思我家之未來可不修德熟慮以為長久之計耶
       遺囑之文皆賢明之人為身後之慮然亦須公平乃可以保家如刼於悍妻黠妾因於後妻愛子中有偏曲厚薄或妄立嗣或妄逐子不近人情之事不可勝數皆所以興訟破家也
       父祖有慮子孫爭訟者常欲預為遺囑之文而不知風燭不常因循不决至於疾病危篤雖中心尚了然而口不能言手不能動飲恨而死者多矣况有神識昏亂者乎
       置義莊以濟貧族族久必衆不惟所得漸微不肖子弟得之不以濟飢寒或為一醉之適或為一擲之娱至有以其合得劵契預質於人而所得不及其半者此為何益若其所得之多飽食終日無所用心擾暴鄉曲紊煩官司而已不若以其田置義學能為儒者擇師訓之既為之食且有以周其困乏亦不至生事擾人紊煩官司也
       <子部,儒家類,袁氏世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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