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径主;
汉帛书主;
隶书主;
“主”本指灯心,后另加火成“炷”。“主”则借指主人,君主。《说文》: “主,
灯中火主也。” 甲骨文写作“
、
、
” , 是原始的灯炷形, 即点燃有油脂
的树枝作火把。 字形正是树木的“木”上加一“
、
、
” , 表示灯芯和火
苗。金文省去树木, 只用“
”表示灯芯。小篆写作“
” , 象有灯座的灯台,
灯心用一点代替。 《三体石经》写作“
” , 上加表示房屋的“宀” (mián),
下用“干” (树杈)和一点表示在室内的灯炷。笔者认为表现的是在屋内(灵堂)
祭台上点亮的灯柱。隶书(汉《景君碑》等)据小篆结构写作“
、
” , 已
是今文。
注: “、”是个部首字,一般用作断句的符号,有断和止的作用。在古文字
中与其有直接关联的字只有“主” 、 “咅”两个字, 与“主” (炷)上的“
”
灯芯并不相同。


图为 “象形字书画” 造形